一、罪名及分析
行为人明知含有淫秽内容的限制级漫画书籍无法通过正规渠道进口,为牟取非法利益,行为人委托通关团伙采取伪报品名的方式将涉案淫秽漫画书籍通过集装箱货运渠道走私入境,再通过国内物流运至行为人指定地址。上述行为系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淫秽物品的行为,涉嫌的罪名为走私淫秽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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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走私淫秽物品罪】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达到下列数量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一)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不满一百盘(张)的;
(二)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不满二百盘(张)的;
(三)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不满二百副(册)的;
(四)走私淫秽照片、画片五百张以上不满一千张的;
(五)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走私淫秽物品在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淫秽物品在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五倍以上,或者在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五倍,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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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王某走私淫秽物品案
1.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至9月间,王某明知含有淫秽内容的限制级漫画书籍无法通过正规渠道进口,为在境内销售此类书籍牟取非法利益,仍经与于某(另案处理)共谋后,共同向台湾书商采购此类书籍,并通过支付宝向台湾书商指定账户支付货款及运费。后由台湾书商联系通关团伙采取伪报品名的方式将上述漫画书籍通过集装箱货运渠道走私入境,并通过国内物流运至王某指定地址。2019年9月,上海海关对申报为A4纸的集装箱进行查验时,发现实际货物中夹藏色情等禁限类图书,经上海市公安局鉴定,在属于王某走私进口的书籍中,共含有916本淫秽书籍。上述淫秽物品现扣押于上海海关缉私局。
另,2019年6月至8月间,王某通过上述方式走私淫秽书籍822本。2020年12月2日,侦查机关前往王某处开展调查。王某如实交代上述犯罪事实并主动提供其与台湾书商的出货单。
一审期间,王某向法院预缴罚金十万元。
2. 海关律师、走私辩护律师邵丹分析
王某以销售牟利为目的,明知所购买的系淫秽书籍,仍向台湾书商订购并通过他人将上述书籍走私入境,共计1,738本,情节严重,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王某面临的刑罚应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考虑到王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王某自愿认罪认罚且预缴了全部罚金,法院决定对王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3. 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淫秽物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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