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说:夫妻双方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由女方直接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离婚后男方也一直按照协议约定每月足额给付抚养费。由于女方需要兼顾工作,便安排孩子就读寄宿制学校,产生了学费等各项费用,女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男方承担相关全部费用,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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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阿珍与阿强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二人生育一子小强。
2016年双方登记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小强由阿珍直接抚养,阿强每月向其支付抚养费1000元。
离婚后,阿强一直按照协议约定,每月足额给付抚养费。
阿珍独自抚养孩子,因需要兼顾工作,便安排小强在2023年至2025年间就读寄宿制学校,产生学费35155.23元,并支出课外托管补课费20077.38元、乒乓球暑期班费用880元,此外还支出配眼镜费用1292元、2024年至2026年口腔门诊诊疗费用7300元,各项费用合计64704.61元。
阿珍认为无人照看孩子,送寄宿学校是必然,其他费用也都是为了孩子的实际支出;阿强则认为,自己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法律规定的抚养费本就包含生活费、教育费等,且多项支出是阿珍单方决定,自己不应承担。
阿珍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阿强承担上述教育、生活相关全部费用。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规定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确定抚养费应遵循必要性、合理性和共担性的原则。离婚协议书中抚养费数额的约定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后续一方非必要性支出,如超出义务教育范围的培训费、私立学校学费和超出正常治疗标准的医疗费等费用,父母一方决定支付之前,应与对方协商并征得对方同意;未经协商,擅自支出的,原则上由该方承担相应费用。当然,抚养费给付也应着重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根据案情具体分析。
该案涉及未成年人抚养权益,案涉双方站在各自立场均有一定合理性,如果简单一判了之,无论维持或者改判,都会进一步激化男女双方对立情绪,不利于孩子未来的成长。承办法官遂分别与二人沟通,充分倾听双方现实难处,向双方释明民法典关于抚养费的法律规定,厘清抚养费包含生活费、基础教育费、普通医疗费的法律边界,区分必要刚性开支和单方选择的提升型消费,引导二人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角度换位思考。
经过法理与情理双重疏导,阿强当场表示愿意一次性向其子小强的银行账户支付教育、补课、配镜及牙齿矫治等各项费用共计15000元;阿珍对该方案表示认可。
法官说法
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数额,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里的“必要”,一般指维持子女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的刚性支出。
“提升型”消费系非必要刚性开支。该类大额支出,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当尽可能事先与另一方协商沟通,不能将自己选择的高标准消费,直接要求非直接抚养一方买单。
来源:PWM私人财富管理师
审稿:刘婷
责任编辑:王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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