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最高法院行政庭给司法部立法四局回复意见,明确了闲置土地无偿收回的法律性质和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的法律地位。
实务中这两个问题在多数地方不存在争议,因为法律的规定还是清晰的。行政机关作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属于行政处罚,而司法无疑是要保护善意第三人抵押权的。近年来,多起对闲置土地行政处罚的纠纷在我的代理或指导下,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抵押权人法律救济克服障碍,权利得到了保护,地方政府的无偿收回的决定或撤销或确认违法。
据我了解,实践中也有的当事人(包括银行业、四大资产公司)的案件维权效果不好致损失惨重,主要与当事人依法维权意识不强、策略不当有很大关系,也有的是与当事人所聘请的律师非行政法专业律师而经验不足有关。
例如,有的银行或资产公司取得抵押土地后,各种原因来不及变现土地,却因地方政府以土地闲置为由决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抵押权人因对胜诉权吃不准,有的是心存畏惧,不敢得罪地方政府,一味的走关系私下协调,没有在法定起诉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维权致重大损失。还有的土地使用权人或抵押权人没有把握土地闲置原因及责任这一关键环节,说理不充分,举证不到位,以至于没有得到复议机关和法院的支持。
在选择律师的问题上,有的当事人有一个误区就是法律消费意识不强,加上对案件的困难考虑不足,爱搞“价低者得之”的结果是没有选择到负责任的专业律师,节省了芝麻却丢了西瓜。这里也与有的律师不掌握土地行政管理和行政复议与诉讼实务的相关知识与技能而虚假广告,夸大自己专业能力有关。
近年来,由于土地财政的负面影响和当前众多的地方政府财政困难的客观原因,这一类纠纷在急剧增加,当事人能否依法维权并且胜诉,对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乃至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这个意见出来后,可以减少对这类案件性质和抵押权人地位的一些无谓的争论。
当然,如果立法方面能进一步作出实体性的规定,就更有实际意义。这类案件将来司法实践仍可能有新问题,仍需要最高院作出司法解释来进一步明确。
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法律性质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行复〔2023〕33号
司法部立法四局:
贵局《关于〈关于无偿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请示〉征求意见函》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政机关作出无偿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决定,针对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1997〕国土法字第153号)第五条规定,我们倾向于该行为属于行政处罚。
二、依法取得闲置土地抵押权的人,系无偿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行为的利害关系人,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4年)第五条、第二十条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等规定,依法应当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2023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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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
学者型律师,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中国建设管理与房地产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委员会顾问。出版专著三十余本,发表论文百余篇。2010年获《时代周报》时代人物,《中国律师》杂志年度新闻人物。2011年获《中国新闻周刊》“影响中国年度人物”;《南方人物周刊》“50名中国年度魅力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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