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律师经验谈,就是老律师要把自己执业当中的经验教训公开出来,让更多的人能作为参考,进一步了解法律规定,选择最佳的维权路经,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而维系社会的公平正义。
法律人为人处事,尤其是在自己从事法律活动当中要坚持与人为善即要以善心对待他人,别人做善事时,要予以帮助。《了凡四训》文曰: “何谓与人为善?昔舜在雷泽,见渔者皆取深潭厚泽,而老弱则渔于急流浅滩之中,恻然哀之,往而渔焉;见争者皆匿其过而不谈,见有让者,则揄扬而取法之。期年,皆以深潭厚泽相让矣。夫以舜之明哲,岂不能出一言教众人哉?乃不以言教而以身转之,此良工苦心也”。若是法律人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技巧去挖坑坑人,后果会很严重,但也是会有报应的。
近日,一则“申请公开拆迁各家各户征迁赔偿情况,被告知需交12万余元信息公开处理费”的新闻引起了社会的关注。涉事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称:“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第五条“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 (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 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规定,您本次申请已达到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应缴纳信息处理费 121980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规定,如根据您申请的信息公开方式,需缴纳信息处理费 121980元整,如您认为公开成本过高,可前往设立在裁芦镇人民政府的涵江区涵港大道梧段征迁指挥部以现场查阅、抄录的方式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这个答复看上去有理有据,虽然有点不近人情但 当事人也似乎没有办法应对,其实这里走入了一个重要的误区。
答复书引用的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这个法条里面是三句话,应该分为三个层次来理解。
恰恰是根据这当中的规定,属于应当公开的范畴,就不能进入到按量计费的范围。请注意该法条中的这句话:“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
怎么样才属于应该“主动对外公开”的范畴呢?我们再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的规定。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这里规定“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其目的是体现行政行为的公开性原则,有利于群众监督,预防暗箱操作。当地政府对这个问题也没有责任,但是却在答复中说“如您认为公开成本过高,可前往设立在萩芦镇人民政府的涵江区涵港大道梧萩段征迁指挥部以现场查阅、抄录的方式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这段答复看起来似乎有道理,其实就是一种挖坑的行径,稍微正常的人都会想到让人家去现场查阅和抄录的方法,比在档案室里复印更轻松更方便吗?何况当事人说清楚了,他是为了去起诉寻找证据,而这种查阅、抄录形成的材料一般是不能当起诉的依据使用的,说好的方便群众的原则哪里去了?
更有意思的是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系看见答复书说“拷贝电子资料也要12万元”她也认了,计划支付这笔钱时都发现“付款无门”,“收款账号也要走信息公开程序”。看到这里,我们就应该认识想到这这样的答复是明显违反行政行为便民原则的,这不能让人们看到是在给当事人挖坑,而且这个坑挖的有一点大。
近一些年来,由于拆迁维权艰难,有的被拆迁人也是千方百计的寻求法律的救济,使一些地方政府感受到了压力。然而如何正确的看待这些案例,需要从执政党的初心去认识,要与人为善。
“因为我们是为人民服务的,所以如果我们有缺点,就不怕别人批评指出。只要你说得对,我们就改正;你说的办法对人民有好处,我们就照你说的办。”共产党人在掌握全国政权之前的这种态度赢得了人民的信任与支持。在作为执政党之后是不是还要坚持这么做呢?我认为,答案是肯定的。一些法律人和行政官员给行政相对人挖坑的风气绝不可涨。
在最近北京召开的一次律师行业的大型会议上,我遇见了一位外地律师 。我们聊起了一件事,就是几年前他曾介绍了一个被拆迁人群体的代表来北京找律师并点名找我,可能是我在接待时不肯承诺案件的输赢,那位代表就去找了北京另外一个律师事务所的敢拍胸承诺结果的律师代理。其实那个案子征收决定没有什么问题,主要是征收补偿标准和具体操作上有“暗箱”问题。中国人有一个特性“不犯贫而患不均〞,由此产生了对抗。当地这个维权群体相信有人拍胸的承诺书,他们就没有花太多力气去着重于补偿金额的研究,也没有依法申请具体补偿的信息的公开,而是采取多种手段对政府的征收决定提起抗争,其中包括采取到上级政府群访甚至是在政府门口挂横幅、堵马路等过激手段。结果领头的人被抓了,供出说是律师出的主意,那位律师受到了警告后退出了代理,当事人就只能自行参加诉讼活动,结果如我的预料。
在他们这个征收决定的诉讼终审败诉之后,曾经又来北京找过我,我表示爱莫能助,原因是由于拖了几年出现了超过起诉期限的客观问题,司法途径已走不通了。他们回去后就采用了信息公开然后重复起诉的办法(据说起诉了100多次),希望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以求得一个公平。这种做法很快就被法院系统列为是一种“滥用诉权〞而进行了立案限制,当事人无奈走入了上访-截访的怪圈,而当地政府官员的日子也好不到哪里去。
上面说的问题并非孤例,所以我一直认为,法律人尤其是行政、司法机关的有关人员一定要与人为善,努力的把矛盾解决在初始阶段,让行政相对人在每一件工作当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这一届的全国人大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的过程当中,我多次与朋友们说:“近一些年来,最高法院再审案件太多已不堪重负是实情,但究其根本原因仍然是一、二审法院没有依法公正判决,造成了程序空转而违法行政的现象越来越肆无忌惮”。不发挥通过行政诉讼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作用,这个坑只会越来越大,还好,全国人大终止了对这个草案的审议。
我们有幸不在出事的那一辆公交车上,但我们都在社会的这一辆大公交车上。雪崩之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我想,我们法律人对此负有重要的不能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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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
学者型律师,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中国建设管理与房地产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委员会顾问。出版专著三十余本,发表论文百余篇。2010年获《时代周报》时代人物,《中国律师》杂志年度新闻人物。2011年获《中国新闻周刊》“影响中国年度人物”;《南方人物周刊》“50名中国年度魅力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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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行法道 良举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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