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一次修正,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第二次修正)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废止<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的公告>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11月10日前,将相关意见建议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给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废止《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的公告》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废止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的公告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docx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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