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清晨坐高铁去了呼和浩特,参加了内蒙古高院下午一个二审案子的听证。往返的车上,让我想起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本来是想在12月26号那天说这个的,有但有点撞车,正好放到今天来说。
近一些年来我们学习和使用法律当中出现了一种很不好的倾向,就是教条主义在抬头,一些执法、司法活动中法律人选择性的抓住法条的只言片语,而不去认真思考相关的法律规定的本意和立法宗旨,其中最典型的有下面三句话。
一是在城乡建设管理和房屋征收和拆迁中,有的人就抓住法规当中规定的“拆除违法(章)建筑不予补偿”,任意扩大适用范围,甚至荒谬的认为没有房产权证的房子就是违法建筑,损害了被征收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引起了不少行政争议。对此,我在多本著作和文章当中做了阐述,但这类错误还是屡见不鲜。这里有人微言轻的原因,更多的是装睡的人难以叫醒,这也是信访问题积重难返的重要原因。
二是规划执法也是问题多多。法律没有溯及力的原则常被淡忘,一些法律人以2008年的《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去套之前甚至是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的建筑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成了城管执法的杀手锏,看上去很爽,但引起的矛盾却很多。
有的地方相对集中执法权之后,有的城管有了规划执法权后不考虑相关的建筑物所在地何时列为规划区的,对原本是乡间的房屋也进行规划执法。这种案子我们所的律师遇见了多次,有的法官一沟通就明白了中间的奥妙,问题很快得到解决了。但也有的案子非要弄到再审,甚至是抗诉才能解决。
三是关于拆迁项目工程的招投标问题 ,有人总拿《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说事,认为“凡是未招投标的政府采购合同皆无效”,其实这个法条还有第2款即“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在把握是否要招投标的问题上,不仅是要适用法律,还要进一步适用法规规章,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条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绝大多数法律、法规、规章都在不断的修订中,但有的法律人是读一通法律条文,看上了法律中的某一句话就奉为教条,一辈子生搬硬套,而不能联系实际,从而出现理解与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这种情况的产生不仅仅是一个学法用法的方法问题,更重要的是思想路线、立场问题。在与民争利的背景下,一些执法者司法者难免坐偏位置。对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伤害,维权者往往要费很大的周折与成本才能够纠正,这个问题需要决策者予以高度重视才能解决问题.
我始终认为,作为法律人应该是有底线的,在处理纠纷时应该有明辨是非的能力,应该有守护初心的立场,决不能屁股指挥脑袋,不分是非,不讲公平公正。
关于是非与立场的关系最经典的话我记得应该是苏东坡的诗《异鹊(并叙)》,照录如下,与朋友们共享。
异鹊(并叙)
宋 · 苏轼
熙宁中,柯侯仲常通守漳州,以救饥得民。
有二鹊栖其厅事,讫侯之去,鹊亦送之,漳人异焉。
为赋此诗。
昔我先君子,仁孝行于家。
家有五亩园,幺凤集桐花。
是时乌与鹊,巢鷇可俯拏。
忆我与诸儿,饲食观群呀。
里人惊瑞异,野老笑而嗟。
云此方乳哺,甚畏鸢与蛇。
手足之所及,二物不敢加。
主人若可信,众鸟不我遐。
故知中孚化,可及鱼与豭。
柯侯古循吏,悃愊真无华。
临漳所全活,数等江干沙。
仁心格异族,两鹊栖其衙。
但恨不能言,相对空楂楂。
善恶以类应,古语良非夸。
君看彼酷吏,所至号鬼车。
法学理论来自于实践又将指导实践,作为法律人所办的案件有可能是委托人的身家性命,所以在每个案件当中守住法律的底线,是非面前坚持公平公正的立场,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千万不要把法条当做坑人的工具.
王才亮
学者型律师,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中国建设管理与房地产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委员会顾问。出版专著三十余本,发表论文百余篇。2010年获《时代周报》时代人物,《中国律师》杂志年度新闻人物。2011年获《中国新闻周刊》“影响中国年度人物”;《南方人物周刊》“50名中国年度魅力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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