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与品行还真的不能挂钩!
大学研究生袁某去嫖娼,拒绝做安全措施,卖淫女拒绝与其发生性关系,袁某强行与对方发生性关系,随后付了嫖资,第二天一早起来却把那1500元嫖资抢走。
女子愤怒之下报案称被抢劫,希望警方把那属于她的1500元追回,但是那1500元追回后警方也扣留了,另外还要对女子进行处罚并拘留,女子崩溃:“那是我的钱,凭啥扣留?”
(案件来源: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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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男子袁某是苏州某大学的在读硕究生,谁也没想到就是这样的一个看起来人畜无害的大学生,文质彬彬的外表之下藏着肮脏不堪的一面。
案发当天,袁某又来到了他常来消遣的歌舞厅,他轻车熟路地与一名衣着暴露的女子刘某搭讪上了,两人交换了颜色把手中的酒喝光,心照不宣地离开了歌舞厅,来到了酒店开了一间客房,两人约定一晚的交易价格是1500元。
都是准备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女子称必须做好保险措施,袁却拒绝,并不顾女子的反抗而强行与女子发生了性关系。
结束后女子愤怒不已,但是生气归生气,生意还得做,大不了涨涨价,于是对袁某说要加500元。
袁某很痛快地答应了,付了刘某1500元,并表示怕刘某反悔,所以额外的那500元第二天走之前付清,刘某看袁某爽快地把1500元付了,也不信他会赖掉500元,除非他不想在到那家舞厅混了,于是也就随了他的意。
但是第二天早上两人起来再次发生性关系后,袁某突然变了一个人试的,不但不给额外的500元,还嫌刘某服务态度不行,想以此赖掉那500元,两个随即争吵起来,这袁某一怒之下,非但强行再次与刘某发生性关系,还直接就抢走了昨天晚上付给刘某的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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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认为刘某也不会为了这1500元而招惹麻烦,必竟刘某从事的也是非法的勾当,但是他的行为明显就是在欺负人嘛,刘某哪里受得了这种气,她一怒之下就选择了报警处理,称自己被抢劫了,她希望通过警方帮她追回属于她的那2000元。
最终警方锁定了嫌疑人是某大学的在读研究生袁某,袁某的身份让警方大感意外,经调查发现,袁某带卖淫女到酒店开房后,通过一样的套路抢走对方的钱财已经是第三次,前两次对方都因招惹麻烦而作罢,但这次刘某却不按常理出牌,最终袁某被抓获。
当然也追回了袁某抢的那1500元,但是警方非但没有退还给刘某,还因刘某卖淫嫖娼依法拘留10日,前处罚金。
这让刘某又气又急,明明自己是受害者,非但没有得到公正对待,怎么还扣了属于她的1500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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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且不评论袁某与刘某的品行问题,从法律角度应当如何评价此事呢?为何看起来本该属于刘某的1500元最后却被收缴了呢?
法律评价:
第一,两人均构成卖淫嫖娼,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两人在主观上达成金钱交易的一致,并最终完成了交易的全过程,因此构成了卖淫嫖娼的要件。
第二,两人涉嫌卖淫嫖娼的交易财物不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规定,民事行为人行使民事行为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卖淫嫖娼行为既违反法律,也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嫖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不受法律保护,会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后上缴国库。
因此,刘某想通过警方来帮助要回那2000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第三,袁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而袁某抢劫嫖资的行为则构成抢劫罪。即使抢劫的对象是卖淫女,其非法所得的嫖资也不能成为被抢劫的理由。
嫖资属于违法所得,法律不保护这种非法交易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支付嫖资的人可以采用违法手段抢回。
支付嫖资后,这笔钱的占有权已经转移到对方手中,此时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抢回嫖资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抢劫罪定义: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实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从而构成的犯罪。
本案中,袁某抢劫非法所得属于“应当追缴上缴国库的嫖资”,属于国家财物,因此抢劫卖淫女的嫖资同样构成抢劫罪 。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指出:
可以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情节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其中指出“抢劫次数达到三次以上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本案中,袁某以同样的手段对多名卖淫女进行抢劫,其量刑起点已经达到十年至十三年的要件。
第四,袁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未经得妇女的同意,使用暴力,威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促使妇女处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状态之下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袁某辩称自己与刘某是自愿的两性交易行为,根本不存在强迫性。
但是在袁某拒绝做安全措施时,刘某是拒绝发生性关系而袁某依然强行与刘某发生性关系,因此在此之前并未征得刘某的同意,违背了刘某的个人意愿,侵犯了刘某性自主权,虽然后面给出了增加500元作为补偿的承诺,但是并不影响构成强奸罪的定性。
在量刑上,强奸罪的既遂最低标准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最终,袁某因犯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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