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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段某和朋友喝酒后在车内开着空调,放着曲子睡觉,却被交警以醉驾为由认定为“危险驾驶”,吊销驾驶证。 段某把交警队告上法庭,最终交警败诉。案件经过:
案发那天,石家庄的段先生参加了朋友的饭局,喝了不少酒,这是段先生的公司破产开起了滴滴车后一回与朋友喝酒。
也就是这场饭局让他深深体会到了“有茶有酒亲兄弟,落难何曾见一人”的人性悲凉。
饭局这几个朋友都在他风光无限的时候得到过他莫大的帮助,现在均混得很滋润,但是段先生还没有开口,这几个所谓的兄弟却像商量好了一样的同事诉起苦来,欠债的欠债,还贷款的还贷款,直接把段先生的口堵死。
想当初段先生向他们伸出援手时无不感激涕零,就差磕头了。
段先生微笑而不语,内心已经问候了他们祖宗十八代。
饭局结束后,他本想开他那唯一没有变卖的车子回去,却想到自己喝了酒,不能开车,现在滴滴这营生是他唯一的收入来源,家里的妻子女儿还要他养活呢,自己是不能出什么差错了。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凉风吹过,酒醒了一半,他决定叫代驾。
他想到家附近的河岸透透气,他不希望妻子看到他的落寞与疲惫,代驾把车开到目的地把车停好离开了。
河岸凉风习习,趁着酒劲,疲惫袭来,段先生有了困意,想着就休息一会吧。
于是他启动了汽车,开了冷气,放起了一首轻音乐,一会沉沉睡了过去。
不知道过了多久,段先生被敲车窗的动静唤醒,他看到是两名交警在车外,他打开车窗,顿时一股酒味让交警皱起了眉头,问道:“你喝酒了?”
段先生回答:“是的。”
交警拿出了酒精测试仪要给段先生吹,段先生想自己又没开车,交警这也是例行公事,吹吹无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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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出意外,段先生测出的酒精含量远远高于醉驾的标准。
但是他又没开车,无妨。
但是交警接下来的做法却让段先生难以置信,甚至愤怒!
交警一脸严肃说段先生这是酒驾,涉嫌危险驾驶,二话不说就开出了罚单,并且做出吊销驾驶证的决定。
这让段先生就像看见鬼一样盯着交警,半天才说:“我是喝了酒没错,但是没开车,这是在睡觉。”
“你在哪喝的酒?”
“xxx酒楼。”
“那车子怎么跑过来的?”
“我是叫代驾开过来的。”
交警却不相信段先生没开车,说段先生既然没开车,启动车子干嘛?怎么证明自己没开车?启动车子就算开车了!
段先生开了十几年车也算是老司机了,很多交通规则也懂,就是没听说过车子只要启动就算开车的,那要是修车呢?启动一下检查发动机也算开车吗?
就拿这次而言,启动车子就是为了开个冷气,听个曲子好睡觉,怎么就算开车了呢?甚至连开车的意图都没有,怎么就算开车了呢?
哪怕是执法的也得讲证据是吧,可不能冤枉人呀,这可是砸人饭碗的事情啊,本来就憋着一肚子委屈的段先生这时更是火大,但是转念一想,这胳膊扭不过大腿,还是忍忍吧,所以把态度放得很低,把当天喝酒,叫代驾,到这里停车睡觉的过程详详细细地向交警解释了一遍,并苦哈哈地说道:“这可是我现在唯一的营生,家里老婆孩子还指望着我呢。”
交警不为所动,说你叫代驾没错,但是代驾走了之后呢?谁证明你启动车辆不是为了开车?怎么证明车辆没有移动?没情面可讲,别打感情牌这一套。
段先生忍不下去了,这是在断自己的活路啊,自己明明没有开车却非要说自己开车,那既然说我酒后开车,是不是也得拿出证据来证明我在开车?否则凭什么处罚,凭什么吊销我的驾驶证?
但是不管他如何解释,愤怒,交警队事后吊销了他的驾驶证,并以涉嫌危险驾驶罪把案件移交给了公安部门处理。
段先生不服这结果,先是提出行政复议未果,一怒之下把交警部门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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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案而言,其争议的焦点在于段先生是否在酒后有没有驾驶车辆的意图,有没有移动过车辆。
第一,段先生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证明自己没有酒后驾驶车辆
第一,自己确实是喝了酒,但是酒后并没有打算自己开车,因此叫了代驾,并让代驾把车辆停在路边上,段先生能提供当时代驾的信息,代驾可以作证。
第二,自己确实启动了车辆,但是并不是为了开车,而是为了开冷气,喝曲子休息,换言之,自己并没有开车的意图。
第三,车辆启动后,也从来没有移动过,一直处于静止状态,这可以调取监控确认,既然交警称自己意图开车或移动了车辆,那就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证实他们的主张。
第二,针对段先生的辩护,交警提供了以下的证据要证明段先生醉驾
第一,执法记录仪中交警问段先生“在何处喝酒”,“喝了多少?”,“喝的什么酒?”,段先生回答“XXX饭店”,“喝的白酒”,“喝了二两”。
交警还问:“喝酒能开车吗?喝二两能喝成这样吗?”,段先生并没有否认。
因此足以说明段先生并不是在车内喝的酒,而是在别处喝了酒。
第二,即便段先生只是在车内喝了酒后睡觉,但是启动了车辆并进行了操作,同样会对公共安全造成潜在的威胁,因此对段先生的处罚款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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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论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指出:
被告(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对做出的具体行政处罚负有举证的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既然交警部门认定段先生是酒后驾驶,那就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段先生存在违法行为,以及提供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法可依。
但是从交警所提供的执法记录仪来看,只能证明段先生是喝了酒,但是无法证明他开了车,虽然车子是启动了,但是并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段先实施了操作行驶车辆的动作,也没有事实证明车辆有移动过。
因此,交警部门所提供的证据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交警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段先生的违法行为,那么对段先生的行政处罚应当撤销。
一审交警败诉后不服,提起上诉,但是二审依然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虽然段先生赢得了官司,但是却给自己定下了这么一个规矩,以后要是喝了酒,别说酒驾了,哪怕休息也不能在车里休息,万一真的迷糊中误操作启动了车辆,那后果也是不堪设想的。
为了自己,为了家人着想,还是安全第一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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