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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注销之后,其背后的法律纠葛并不总是随之消散。今日,秦嘉泽律师团队将带您深入了解一起发生在新疆劢能公司注销之后的清算责任纠纷案件。
新疆劢能公司在未结清债务的情况下办理了注销登记。李海龙提供证据显示该公司仍欠他租车费16000元和报账费用23820元,合计39820元。公司股东李国新和周志恒曾承诺共同承担该费用,但李海龙未接受该方案。现李海龙起诉要求新疆劢能公司的股东李国新、周志恒和四川劢能公司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秦嘉泽律师团队认为,本案是清算责任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微信聊天记录反映2021年1月至4月期间原告李海龙按被告周志恒安排出车,2021年5月17日被告李国新出具“租车证明”确认截至当日新疆劢能公司欠原告用车费共计28000元。被告四川劢能公司庭审中也称“原告主张2021年1月至4月用车费的事实应该是存在的”。因此,法院对原告主张新疆劢能公司注销前尚欠其四个月租车费共16,000元未付的事实予以确认。
2021年5月24日被告李国新、被告周志恒共同确认新疆劢能公司欠原告报账费用23,820元,承诺各承担一半于2021年7月31日支付完毕,对此本院认为,原告付应由新疆劢能公司报账的费用,该部分费用在原告与新疆劢能公司之间成立债权债务关系。
虽然二被告承诺分担费用,但原告没有接受该方案的意思表示,该部分费用仍属公司应负担费用。以上费用合计39820元(16000元+23820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新疆劢能公司未结清公司债务即办理注销登记,债权人原告主张由李国新、周志恒和四川劢能公司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李国新、周志恒、四川劢能公司抗辩新疆劢能公司注销前公司股东于2020年10月签订过协议,按协议约定之后的公司债务均由股东被告周志恒承担,其他股东不应承担债务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即便公司注销前各股东签订过相关协议可以查实,协议也只能约束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不具有约束力。新疆劢能公司在未结清债务的情况下注销,各股东作为清算责任人应对公司未结清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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