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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行九香21天没发文章,最后一篇文章是四月30日,结果今天接到系统通知,说它涉嫌发表违规文章,所以禁号一个月。简直了哈。哈。好在我现在有知识星球了。它那里还能发些实话文章】
司法宣传本来是提振公众司法信心的,结果青岛李沧区法院的普法宣传让公众大跌眼镜。
今天我们换个角度。谈谈中国古代的交通纠纷。虽然古代没有现代的汽车,但驴呀马呀牛呀,轿车马车牛车都是交通工具,加诸中国自古就人口众多地大物博,像齐国都城临淄,在晏子描述下,张袂成阴,挥汗成雨,比肩继踵,感觉比我们北上广深的地铁还要人挤人。那时候没有监控,人们之间如何保持安全间距,发生行路纠纷又按照什么解决呢?
古代交规,一点不比现在简单。
首先,古代走路就分多种:徐行曰步、两脚进曰行、疾行曰趋、疾趋曰走。大白话:慢点走叫步、平常走叫行、快点走叫趋、比趋还要快的才叫走。所以古代走约相当于今天的跑。
其次,古代路也分多种:道、路、途、行、径、术、街、衢等。其中“道”在先秦指可供车行的大路,又称“正道”,约相当于现在的省道国道。秦始皇所筑的“驰道”也是道之一种,约相当于现在的高速公路吧。
第三,地方不同,走路之规也不同。成书于秦汉时期的《尔雅·释宫》说:“室中谓之时,堂上谓之行,堂下谓之步,门外谓之趋,中庭谓之走,大路谓之奔。”明确规定在不同场合要有不同走法。道路不同规定也不同。你看,从室中到堂上,从堂下到门外,从中庭到大路,速度越来越快。这里的“时”为“歭”的通假,踟躇徘徊的意思。在室内你得一步三摇的来回晃,到外面的大路你才可以全速狂奔。人步行都相当于现代汽车,发动、限速、减速、加速、高速,整个过程都有。
第四,唐朝时出现“来左去右”的交通规则,行人进出城门时分两边,进城者走左边,出城者走右边。
第五,身份不同,交规也不同。先秦时期,《礼记·王记》篇里的交通精神是:“道路,男子由右,妇人由左,车从中央。父之齿随行,兄之齿雁行,朋友不相逾”等。大白话:男子走右边,女人走左边,车子走中央。遇见大爷走后边,遇见大哥可以与之并行但要稍靠后一些,与朋友走路不要超过朋友。
太难了。怪不得现在的大爷大娘出行都那么横行霸道呢。而跟大哥之类的人并行稍靠后,目前仅局限于领导与赔同领导的下属。下属必需靠后,又不能太靠后,因为领导问话你还得随时回,并且随时给领导指路。所以领导永远是大哥。
第六,中国有儒有道,反应到交规上,就有行不争道逆不争门、行不中道立不中门等。一是不争,二是走道不走中间,三是,逆行的要让顺行的。包括水中走船,逆行要让顺水而下的。唐朝始,交通规则可以总结为四句:贱避贵,少避老,轻避重,去避来。
这么多规则,具体发生纠纷,又如何解决呢?
第一,古代倡导息讼甚至无讼,所以发生交通纠纷,一般是民间,传说中的乡绅自治,宗族或乡绅调解。
第二,责任认定以过错区分。主动冲撞者,如奔跑者、推搡者,承担主要责任;双方均有过失,如争道,则各打五十大板,或按过错比例赔偿。
第三,以身份认定责任,平民冲撞官员或长者,即便非故意,也可能加重处罚。
第四,以交通工具认定。车马需避让行人,车马在城中得减速缓行,不能跑,违者打板子,笞刑。唐朝前是打脊梁,唐太宗心疼脊梁牵涉人之经脉,改为打屁股。当然,若行人遭遇车马故意碰撞碰瓷,则行人自负其责。
第五,有民事处罚也有刑事处罚。民事处罚,医药费、丧葬费等实际损失由过错方承担。严重者,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按打架斗殴减一等处理,可能被判杖刑、徒刑,但也可通过赔款,也就是赎铜抵罪。比如清朝时,因为天气关系骑马撞伤人的,赔偿医药费,还得把坐骑赔给伤者。如果把人撞死了,一百大板,牢饭三年,另赔偿丧葬费,坐骑被官府没收。
第六,古代交规也有阻却责任事由:比如公文传递、朝廷命令发布、有病求医、缉拿钦犯等。如果造成人员伤亡,光交罚款就中,免刑责。
中国古代也有危险驾驶,比如飙马飙马车以致伤人或者互伤的案件。但步行之人之间相撞一是案子小而少,二是即使有也常走民间调解,不易见诸史册。
我翻了宋代的判例汇编《名公书判清明集》,和清代官员樊增祥(号樊山)的判牍文集《樊山批判》,没有找到一例。又翻了清代刑案汇编《刑案汇览》,只找到两例。
一个是醉酒人走到一坡上,骂对方没有让路,对方就拉他,找人理论一,结果醉酒者转身就跑,因坡路窄斜,失足滚跌落崖,死了。判官总督这下可难了。这算不算打架斗殴?是按打架斗殴处绞刑,还是按打架斗殴减一等处流刑?难点是,对方去拉醉酒者,算不算争斗情形?总督最后想按打架斗殴减一等处流刑,被刑部驳回。意见是,他去拉人家,就算争斗嘛。
一个是涉外案件。暹罗国人在德国船上做水手。同样是喝酒了,在厦门撞翻华人刘披的水果摊。刘披手拿木棍就去追打,暹罗国人拔出随身小刀,把刘披戳死了。总督报请总理衙门,这可咋办?暹罗国是我属国,但与我们没有商约,我们福建省也从未遇见过这类案件。所以凶手能不能按我们华人办法。总理衙门回复,是不是应该按照万国公法,由德国自管?德方回复,不是我德人,我们不管。然后我们这边更难了:是按照外国刑法用绳勒死,还是先按照打架斗殴,后遇有恩旨再减免,抑或直接将该犯解归暹罗国让他们自行惩办?
第三例,说个清代清官于成龙处理的案子吧。
说于成龙在广西罗城任知县时。一个叫平襟亚的人,告一个叫屈天章的人担粪不小心,将粪汁溅到了他的新衣上。于成龙判曰,新衣来自广东,将备新婚之用。不想新衣上身,便遭粪染,回黄泛绿,臭气难闻。勃然大怒,不可遏止。人之常情,不足为怪。但屈天章事出无心,并非有意,你俩碰上,也是巧合。其事虽可气,其情则可原。让被告赔偿吧,他没钱,我不管吧,原告又不甘。这样吧,屈天章向平襟亚叩头二十,以消原告之怒气,以警被告之粗心。被污之衣服,原告回家自洗;被污之街道,被告负责打扫干净。完美。这就是中国传统的情理法吧。
现在这个故事还有民间改良版。
说是出自明代推官李清的《折狱新语》。据我目前的查证,还没有发现。但这个改良版似乎更具法理情。只是原告变成了商人。
说判官问粪农:尔担粪而行,是否呼人避让?农夫说,市场太乱了我没有来得及呼。
判官判曰:你担的粪,是不洁之物,你当小心。你不呼道,当然是你的疏忽;但原告见到担粪者,亦应远避。所以你们双方皆有过错。然农贫商富,衣虽脏但可洗。这样吧,农夫为商人服役三日,就不必赔钱了。
其实这里还可以有两个原则,一个是贱避贵,士农工商,商是最贱的贱民,农理论上至少排第二位。所以,商人应主动避让农人。还有一个是轻避重。农人是挑粪,商人是空手而行。这样的话,商人两重避让的义务,这样判你也不冤。
还有的版本把商人改成举人。举人,社会地位就高于农民了。贱避贵,轻避重,就可以对冲了。
所以呢,法官在这些原则之下,还可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的。
最后,青岛李沧区的行人相撞案,两人都是女士,前者是老人,后者是年轻女人,前者是徐行曰步,后者是疾行曰趋,如果用古代交规,你认为应该如何调解?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在谁?普法宣传的稿子又应该如何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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