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浙江衢州烈日与阵雨交替,仿佛风云被搅动。
当然,这里绝非法外之地,也没有什么人能呼风唤雨——即便你在国外杀老虎,归国受审也只能温顺如仓鼠。
“杀只老虎给你吃”,这就是我对所要提到的这个案子最初的印象,出此言者实在过于狂妄,不禁令人发笑。
风云变动,徐昕老师风尘仆仆,前一日刚刚结束两天高强度的“法庭辩论”线下培训,便连夜赶赴浙江衢州参加一个重大案件的庭审。
去年9月份第二次大案刑辩线下培训课上,徐昕老师曾简短的提到过这个案子——金三角赌王案——赌王绰号“红地主”,他的前半生,甚至比他“杀老虎”的狂妄更令人瞠目。
那些对文明社会法律制度一无所知的人,对辩护律师的一大攻击就是指责他们“为坏人辩护”,当然,面对这样的无知指责,所有的律师都会用朴素的刑法学基本原则来回击:未经法庭的公正审判,任何人都是无罪的!
但是,当在法庭上听到“红地主”前半生的累累前科,这个尚未经过法庭审判的被告人到底是不是坏人?我和很多旁听律师却都失去了义正言辞的底气,颇哭笑不得。
他的第一次前科在1989年,彼时我们还处于上一个刑法文明时期,而他的罪名之一正是极具时代色彩的流氓罪。
法庭上的两名检察官和两名法官都很年轻,1989年,这四名未来的司法人员应该都还只是幼童,而21岁的年轻人“红地主”,却已经踏入了犯罪之河,再没上岸。
之后,在1990年、2004年、2008年和2012年,他又先后四次被判决有罪,涉及的罪名除了流氓罪,还有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和聚众斗殴罪,刑期最长十一年半。
其中尤其令我好奇的是1990年这一次,不出意外,这一年他应该正在监狱或看守所,但却仍然犯下盗窃罪被判三年。
一来好奇他身处牢狱到底偷了谁的东西,又能偷到什么值钱的东西能被判三年?二来好奇在一个依法并不享有人身自由的监管场所,好似就不应存在个人占有财物一说了,即便偷拿了他人财物,是否还能评价为法律意义上的盗窃?
所以,“红地主”在人生的前四十多年里,先后五次共计被指控犯下八宗罪行,而这一次,他又被指控犯有诈骗罪、开设赌场罪和非法拘禁罪。
从犯罪数量上说,“十恶”的说法于他而言不是夸张和修辞,而是写实。
“红地主”,真是一个让刑法失灵的人。
刑法理论上的“报复”和“预防”两大机能,在他身上好像并没产生什么效果——纵使几十年遭受刑罚的连续打击,却始终挡不住他屡屡犯案。
我非常严肃的认为,“红地主”或许是我们社会机体某种副作用下的产物,无论对他简单的道德痛批或是不够严谨的审判,无疑都过于单薄轻率,甚至是对社会深层问题彻底的逃避和不负责任。
现在来看,“红地主”当然是极端个例,甚至只是孤例,但换个角度,如今某些罪名的泛化和刑事手段的愈发活跃,又何尝不是在批量制造低配版的“红地主”,甚至正在孕育几十年后的“红地主”?
同样的气候土壤,同样的“南孔圣地”,几十年间,有人从幼童成长为司法官,而“红地主”则始终被指控,对比如此极端,令人不安、费解。
但面对这样一个对刑法脱敏之人,比草率追诉定罪更重要的,是在社会层面的追问,或许也要反思司法程序。
所以,即便面对这样一个“十恶不赦”的当事人,徐昕老师和吴乘子律师也依然坚定的为他做无罪辩护!
即便他曾五次沦为罪犯,但并不意味着第六次指控就当然成立。
“红地主”,依然享有无罪辩护的权利。
人不能两次踏入同一条河流,但这一次被告人却第二次落入了同一名检察官的手里,面临“有罪推定”的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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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最大的问题就是证据不足,除了分案被告人的供述和大量证人证言,几乎没有客观证据。
在赌王“红地主”尚未被审判的情况下,曾经同他一起杀虎吃肉的诸多小弟,反而先他一步认罪伏法——毫无疑问,他在其他案件的判决书中,早就被同一个法官认定有罪,而且罪大恶极。
至关重要的被告人手机,不仅没有扣押笔录,甚至在被扣押之后也未封存,手机显示的机主姓名并非被告人,显然难以排除手机数据被篡改的可能。
被告人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均没有移送同步录音录像,但公诉人在相互矛盾的诸多证据间,却唯独依据对被告人不利的那一部分指控。
被告人被指控在老挝金三角多年从事电信诈骗、开设赌场等罪行,不仅没有相关企业主体资料、物业租赁合同、监控或老挝执法部门执法记录等重要证据,面对辩护人的申请,法官甚至直言“客观原因,无法调取”,用来证明犯罪地点的证据只有谷歌卫星地图和手绘图。
假如一国外交部针对他国内政擅自发表言论,很容易被指责干涉他国内政,那一国法庭在没有任何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认定他国境内曾出现种种罪行而当事人又未被追究,是不是也是某种程度干涉他国司法主权的行为呢?
而最直接的证据冲突恰恰来自公诉人自己的举证:被告人出入境记录显示,在被指控犯罪期间根本没有出国!
公诉人的解释是:出入境记录只能证明被告人合法出入境的情况。
言外之意就是:被告人并非合法出入境,而是偷越国境。
偷越国(边)境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且显然也是“红地主”实施被指控罪行的前提,为什么反而没有被追究?
原因恐怕就是公诉人根本无法证明被告人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偷越了国境。
指控“红地主”最主要的证据,是几十名赌客做出的“证人证言”,但这些动辄一掷千金豪赌的赌客们,是否可能涉嫌赌博罪而不具备证人资格呢?
面对徐昕老师的质疑,检察官的回答又宽宏大量:根据刑法第七条,我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徐昕老师马上严肃的教育检察官:“可以不追究”不等于“不追究”,要有充分理由,自由裁量权不能滥用,否则有放纵犯罪之嫌!
一天的庭审中,“红地主”老老实实坐在被告人席,毫无逾越之举,甚至没有抢着发言和争吵,宛如笼中仓鼠,完全看不出丝毫纵横金三角的气质。
或许他极擅长伪装和推卸罪责,但至少通过庭审上的质证和辩论,指控的确很难令人信服。
衢州有“南孔圣地”的美誉,亲身感受,名不虚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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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令我惊讶的,是审理本案的衢江区法院居然是一座没有围墙的法院,公众几乎可以270°无障碍走向法庭,只在楼内有一道简易安检,在我的经验里,这是唯一一家,颇有孔子“有教无类”的意味——有讼无碍。
而法院对这样一宗重大而且也敏感的案子,并没有人为设置任何障碍,对待十几名专程过来旁听的律师也没有丝毫敌意。旁听席不够,甚至迅速开放执行指挥大厅给律师,法警素养也极高,待人和善、热情帮忙。
本案证据上暴露出诸多不容否认的问题,检察官和法官们时常理亏,但也表现出相当的专业和风采,观感体面。
子曰:苛政猛于虎也。
“红地主”亦猛于虎,苛政与“红地主”,孰更猛一筹?
这一次,在严酷之外,不知司法能否让“红地主”感受到公正和救赎,否则,伏虎之人终难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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