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市秉烈乡卡作村近期发生伪造会议记录并被法院采信的事件,该事件引发社会对司法公正性的广泛质疑。经调查发现,该村涉嫌将2023年12月修建冲塘的原始会议记录篡改为讨论光伏项目的虚假记录,并将此伪造文件提交至法院。在116户村民提出签名造假异议并申请笔迹鉴定后,文山市法院以农村地区普遍存在代签现象为由驳回其申请。
![]()
现对该事件的法律性质、责任认定及维权路径进行综合分析,具体可从以下方面展开论述:
一、伪造会议记录行为的法律定性
该行为可能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三方面:其一,行为对象需为国家机关公文。虽然村民委员会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当其会议记录涉及政府委托的行政事务时,如土地征收或扶贫资金分配等事项,该记录可能被认定为具有国家机关公文性质。其二,行为方式包括伪造、变造及买卖。卡作村通过添加表头、篡改时间等方式伪造光伏项目会议记录的行为,已符合伪造行为的典型特征。其三,主观方面需具备故意要件,即行为人明知会议未实际召开或记录内容虚假仍故意制作虚假文件。若伪造行为具有骗取国家补贴或掩盖非法土地流转等目的,则可能加重其刑事责任。
该行为还可能涉嫌其他罪名:其一,若通过伪造会议记录骗取土地流转金或项目资金,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其二,村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伪造记录并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的,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其三,若伪造行为导致村民自治权利无法正常行使并干扰村务管理秩序,则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破坏生产经营罪。
二、伪造会议记录的证据效力与司法鉴定问题
关于证据排除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对于伪造重要证据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法院应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卡作村提交的伪造会议记录若用于诉讼程序,法院应当依法排除其证据效力,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笔迹鉴定在证明会议记录真实性方面具有关键作用。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关规定,村民有权申请对会议记录签名及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若鉴定结果表明签名非本人所签或记录时间与实际不符,则可直接证明该记录系伪造。司法实践中已有相关判例,法院通过笔迹鉴定确认会议记录系伪造后,依法撤销据此作出的行政决定。
来源:潮新闻客户端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