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句难听的,扶持一个企业我真没那本事,干跨一个企业太简单了,抓住一点小问题,一放大这个企业就要完了。”当年,这段录音火遍全网。
昨天,津云新闻发布深度报道,披露山东成武县有关部门涉嫌趋利执法。其中的市监部门相关负责人,正是前述录音中说话的人。
文章曝光了成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的以下四方面问题——
程序方面,根据报道:成武县市监部门从“接到举报”(9月8日)到立案(9月13日)仅5天,未开展任何核查。而在此前,托普朗宁公司的属地市监部门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做出调查结论,认为公司不存在传销问题。报道中称,事件的源头是接到举报,但成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说为了保护举报人,不能公开举报人信息,后来又改口说是匿名举报,以上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9条关于举报处理的透明性要求。
此外,根据媒体报道:成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后4日内即申请冻结资金(9月17日),未进行《行政处罚法》第44条规定的“调查取证”。
媒体报道显示:成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冻结了企业近亿元资金,且未评估对企业经营的毁灭性影响。企业的关联公司及股东账户被一并冻结,涉嫌违反《行政强制法》第23条“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财物”的规定。
管辖方面,托普朗宁公司的注册及经营地均在北京海淀区中关村,产品销售覆盖全国,2020年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相同举报事项(涉嫌传销)作出答复,认定无违法证据。
目的的正当性方面,根据媒体报道:李某霞法官在录音中称“类似案件已办四五起”,要求企业通过中间人谈一个数额协调解冻,与此前火爆全网的“8.13事件”完全类似,甚至是执法人员都是同一人(执法人员张某,录音中称“说句难听的,扶持一个企业我真没那本事,干跨一个企业太简单了,抓住一点小问题,一放大这个企业就要完了。”,所谓的“中间人”,则是同一名律师李某某;第一波中间人提出“2000万+50%解冻资金”方案,指定通过律所转账至执法人员个人账户;第二波中间人李某某明示“其它都好说”,要求支付2000万,并承诺“处罚不上网”“可以找子公司顶罪”。
给企业造成的损害结果方面,根据媒体的披露,企业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资金被非法冻结4年,导致员工从1700人裁至200人,为维持运营被迫借款数亿元,陷入债务危机。
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要求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政府部门的执法人员显然属于这一范畴。在对外地企业的跨省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如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就满足了该罪的主体条件。
在主观方面,滥用职权罪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却依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若政府部门对外地企业进行跨省“远洋捕捞”式执法是出于地方保护主义,为了给本地企业排除竞争障碍;或者是为了谋取部门或个人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如通过高额罚款增加部门收入,甚至收受企业贿赂后故意刁难或偏袒企业等,这些都体现了主观上的故意。
客观方面是判断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关键要素。超越职权是常见表现,违反规定处理公务也是重要表现。构成滥用职权罪还要求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024年11月,国内首起跨省“远洋捕捞”被判滥用职权案被浙江检方通报。此后,山东省当地媒体“新黄河客户端”发布了一篇新闻评论,掷地有声。
这篇文章的标题为《跨省“远洋捕捞”被判刑,依法遏制“趋利执法”黑手》,文章这样写到——
违规异地执法在法律界有个形象的说法:远洋捕捞。所谓“远洋捕捞”,是指出于利益驱动,违法违规异地抓捕、查封、冻结甚至划转外地民营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做法。
为什么三令五申之后,“远洋捕捞”依旧屡禁不绝呢?根源或许在于违规的收益很大,但风险很小。所以解决这个问题,要从两个方面入手:收益及风险。
以往这类行为的风险其实很小。浙江省的处理开了一个好头,也作出了宣示,执法者如果还打算搞“远洋捕捞”,很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是不是轻了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违规异地办案行为从内部违规演变为违法犯罪了,相信这一改变足以震慑一些想趁机大搞“远洋捕捞”的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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