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民邬培珍女士向本报反映,在一起因犬只咬伤引发的民事纠纷中,她不仅被认定为"殴打他人"的违法嫌疑人,更指控对方当事人左爱辉涉嫌谎报案情、诬告陷害,而办案单位抚州市临川荆公路按有关部门对此拒不查处,涉嫌包庇纵容、滥用职权。
事件起因于2025年5月22日,邬培珍在轻纺城南区店铺内被同行业主身为小学教师的高瑞光家的狗咬伤。在后续赔偿协商未果后,6月6日晚,邬女士与高瑞光公公左爱辉发生口角争执。邬女士称,争执中她仅用塑料桶进行隔挡,期间桶体碰触到左爱辉左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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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事后左爱辉报警称被"用木桶及木棍打伤右大腿及右臂部",经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基于此鉴定,荆公路派出所将邬女士列为"殴打他人"的违法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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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女士对该鉴定结果提出多项程序性质疑:首先,鉴定依据的左爱辉自述称被"木桶及木棍"打伤,与实际涉事的塑料桶不符;其次,鉴定报告显示的伤处为右臂和右大腿外侧擦挫伤,而现场监控明确显示塑料桶仅与左爱辉左手发生接触,从未触及右臂及大腿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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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令人质疑的是,当邬女士于7月11日向荆公路有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对左爱辉伤情形成原因进行鉴定(判断是否为他伤或自伤)时,派出所以"伤情恢复无法鉴定"为由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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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女士指出,左爱辉的伤情陈述与监控证据存在明显矛盾,涉嫌谎报案情、诬告陷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应追究其法律责任。然而尽管她多次向荆公路派出所提出查处要求,办案人员却置若罔闻,拒不启动调查程序。
本案中存在多个程序瑕疵:有关部门仅凭一方当事人陈述及其伤情鉴定报告就认定违法事实,未充分核查监控录像等客观证据;对明显矛盾的伤情形成机制未进行专业调查;对涉嫌诬告陷害的报案拒不立案查处,涉嫌程序违法。
邬女士质疑荆公路有关部门办案中存在"有罪推定"思维,偏袒一方当事人,甚至质疑其与左爱辉声称的"有钱有人"是否存在不当关联。目前,邬女士已向上级纪检监察、检察及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要求撤销对其不实指控,并追究左爱辉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同时追究办案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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