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材料商,因发包人拖欠材料款,发包人将一套商品房抵债于我,实际实际入住。目前,该商品房被查封,正在走拍卖程序,执行申请人是该项目的承包人,法院判决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我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停止执行,能否获得支持?
答:所抵债的商品房用于满足家庭居住生活需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的条件“(1)查封前,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2)查封前,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执行;(3)所购商品房系用于满足家庭居住生活需要。”材料商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停止执行,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相反,如果抵债的商品房是商业用房,或者虽然是住宅但并非满足家庭居住生活需要,材料商享有的物权期待权是普通债权,不能对抗承包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材料商提出执行异议,难以获得支持。(文/和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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