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河南南阳有网友发视频称,从洛阳开往宁波的列车上,一男子上车后,因醉酒神志不清,直接在卧铺车厢内大便。
@郑州客运段 11月24日发布情况说明表示,男性醉酒旅客在其卧铺车厢过道处排便,并与下铺旅客发生争吵。列车长和铁路乘警见状后,一同协助醉酒旅客进行清洁,安抚其他旅客情绪,并为相邻铺位的旅客更换了全套卧具。经现场调解,醉酒旅客当面表达歉意,并对受影响的旅客进行了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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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旅客在火车车厢排便,严重污染车厢公共环境卫生,并与下铺旅客发生争吵。这直接扰乱列车的公共秩序,影响了其他旅客乘车出行体验,损害其他旅客权益。
显而易见,这位醉酒旅客“醉”责难逃,除了需要对受到影响的旅客进行道歉和民事赔偿外,公安机关还应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客在乘车过程中因为过度饮酒而发酒疯滋事闹事并非孤例。近年来,铁路公安民警处置了多起醉酒旅客滋事案件,多名醉酒旅客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比如,今年7月,在由北京西开往西安的T231次列车上,乘警接列车工作人员报警称,一名醉酒男子在车厢内大声吵闹,影响周围旅客休息。最终,醉驾旅客被铁路警方处以行政拘留9日、罚款500元的处罚。
相比较而言,醉酒旅客在车厢排便行为,比在车厢内大声吵闹更为恶劣。前者道歉、赔偿,后者拘留,前者处理明显过轻。
实际上,醉酒旅客乘车还存在安全隐患。今年8月25日凌晨,K849列车上一名醉酒旅客不慎摔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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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醉酒乘客频频在火车上滋事闹事,但在目前,对这类事件的处理仍然停留在事后补救阶段。
根据《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在站、车内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患有烈性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和醉酒等有可能危及列车安全或者其他旅客以及铁路站、车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旅客,站、车均可拒绝其进站、上车或责令其下车;对责令其下车的,其未使用至到站的票款不予退还,运输合同即行终止。
这使得在实际执行中存在困境,判断标准模糊,往往只要醉酒旅客没有滋事闹事就允许其乘车,留下隐患。
确保旅客文明乘车,共同维护公共秩序,共建文明出行良好环境。对于醉酒旅客在车厢排便等滋事闹事行为,事后补救更要事先预防,从源头上遏制。
笔者以为,国铁集团不妨进一步优化旅客乘车规则,明令禁止醉酒旅客独自乘车,明确要求醉酒旅客必须由有监护能力的健康成年人陪同乘车,对独自乘车的醉酒乘客可以直接予以“拒载”。
这并不是对醉酒旅客乘坐火车出行权益的侵犯和歧视,而是因为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有边界,即以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为前提。当醉酒旅客丧失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时,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本身就可能构成对他人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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