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导读】
杨昌君在北京秀水市场的地下仓库里,存放着8425个带有LV、GUCCI、CHANEL商标的包。这些包还没来得及卖出去,就被公安机关查获了。经鉴定,全部是假货,货值76.6万元。
杨昌君被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他的行为引发了三个法律难题:第一,这些包还没卖出去,算不算"销售"?第二,消费者明知是假货还购买,这种"知假买假"的行为,卖家该当何罪?第三,没卖出去的假货,犯罪金额该怎么算?
这个案件看似简单,实则复杂。它涉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分,涉及犯罪未遂的认定,更涉及"以假卖假"这种特殊交易形态的法律性质。通过这个案件,我们可以深入理解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独特逻辑。
01 案例:地下仓库里的8425个假包
2007年5月起,杨昌君开始在北京市朝阳区秀水市场做起了"生意"。
秀水市场是北京著名的商业区,以销售各类商品闻名。杨昌君在这里租下了地下三层的一个仓库,专门存放各种名牌包。
这些包看起来很有档次:
有LV的各种款式男女包,有GUCCI的经典手袋,还有CHANEL的时尚女包。款式多样,数量庞大。
但这些包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全是假货。
杨昌君从2007年5月开始存放这些假包,用于销售牟利。他的经营模式很简单:从上游渠道进货,囤在仓库里,然后卖给下游客户。
2009年8月9日,公安人员突击检查了杨昌君的仓库。
现场查获的物品让人震惊:
各种型号带有LOUIS VUITTON商标标识的男女式包; 各种款式带有GUCCI商标标识的手袋; 各种样式带有CHANEL商标标识的女包; 总共8425个包,经鉴定货值金额76.6万元。
更关键的是,经过专业鉴定,这8425个包全部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杨昌君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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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争议:没卖出去算不算销售?
杨昌君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引发了几个关键争议:
第一个争议:犯罪形态问题
辩护律师提出:这些包都还在仓库里,一个都没卖出去,怎么能算"销售"呢?
按照一般理解,"销售"应该是把东西卖出去了,钱货两讫,才叫销售。现在货还在仓库里,连买家都没找到,这能算销售吗?
如果不算销售,那就不构成犯罪,最多是犯罪预备。
第二个争议:犯罪金额如何计算
即使认定构成犯罪,这8425个包一个都没卖出去,怎么计算犯罪金额?
根据司法解释,"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但这些包还没卖出去,谈不上"所得"和"应得"的收入。那犯罪金额该按什么标准计算?
第三个争议:构成什么罪
更复杂的问题是,杨昌君的行为到底构成什么罪?
有人认为应该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有人认为应该定销售伪劣产品罪。
这两个罪名听起来很相似,但定罪量刑标准差别很大,量刑幅度也不同。
03 法条:两个罪名的法律规定
要解决这些争议,首先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两个罪名的关键区别在哪里?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犯的主要是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商标管理秩序。
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的主要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秩序。
从入罪标准看: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就构成犯罪。
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也是5万元以上构成犯罪,但要求产品必须是"伪劣"的。
什么是"伪劣产品"?
根据司法解释,伪劣产品包括四种情况: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这里有个关键问题:假冒名牌的产品,一定是伪劣产品吗?
04 分析:"以假卖假"的独特性质
法院在分析这个案件时,提出了一个重要概念:"以假卖假"。
什么是"以假卖假"?
就是卖家明知自己卖的是假货,买家也明知买的是假货,双方心知肚明,进行的是一种特殊的交易。
这种交易在现实中大量存在。比如在一些批发市场、地下商场,明明白白地卖假名牌,价格也远低于正品。消费者明知是假货,但图的就是便宜,满足一下虚荣心。
"以假卖假"与"以假充真"有本质区别:
"以假充真"是欺骗消费者,让消费者误以为买到的是真品。卖家主观上有欺诈故意,消费者是被蒙在鼓里的受害者。
"以假卖假"是买卖双方都知道货是假的,没有欺骗关系。卖家也不企图让消费者相信这是真品,消费者也不会用买真品的钱去买。
这个区别非常重要,直接决定了罪名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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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核心特征是欺诈。行为人通过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方式,欺骗消费者,侵害消费者权益。
如果没有欺诈,就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回到本案,杨昌君销售的包是什么性质?
法院经过调查发现:
第一,这些包虽然假冒了LV、GUCCI、CHANEL等品牌商标,但包本身的质量并不是很差,具有包的一般使用性能。
第二,没有证据证明包的质量低劣,或者不符合普通非品牌包的质量标准。
第三,这些包的销售价格远低于正品价格。一个正品LV包可能要几万元,而这些假包可能只要几百元。
第四,消费者往往明知是假货而购买,或者根据价格就能判断出是假货。
因此,杨昌君的行为属于"以假卖假",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只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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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判决:以未遂定罪,从轻处罚
基于上述分析,法院作出了判决。
关于罪名认定:
杨昌君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关于犯罪形态:
本案涉案物品尚未售出即被查获,系犯罪未遂。
为什么认定为未遂?
因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实质行为是"销售",只有把货卖出去了,才算完成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杨昌君虽然购进了假货,存放在仓库里准备销售,但还没有实际卖出去,就被公安机关查获了。这属于犯罪行为未完成,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
关于犯罪金额:
没有销售出去,怎么计算犯罪金额?
法院认为,应当根据非法经营数额来计算。
什么是非法经营数额?就是行为人购进这些假货花了多少钱,或者说这些假货本身的价值。
本案中,8425个假包经鉴定货值金额76.6万元,这个就是非法经营数额。
根据司法解释,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货值金额在75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本案货值76.6万元,刚好超过75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最终判决:
杨昌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系犯罪未遂,且认罪悔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一万元;在案之包8425个,予以没收。
二审维持原判。
06 解读:未遂认定的法律逻辑
这个判决确立了几个重要的法律原则:
第一,购进假货准备销售但未售出,构成犯罪未遂而非犯罪既遂。
有人可能会问:杨昌君已经购进了假货,这个行为不是已经完成了吗?为什么还算未遂?
这涉及对"销售"这个行为的理解。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罪名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不是"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罪名中的核心行为是"销售",不是"购买"。
只有把假货卖出去了,侵害行为才真正发生:商标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市场秩序受到破坏,消费者的利益可能受损。
如果只是买进来囤着,还没卖出去,虽然有犯罪故意,也着手实施了犯罪行为,但犯罪的实质危害还没有发生,应当认定为未遂。
第二,未遂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如果认定为既遂,货值76.6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因为认定为未遂,法院判处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体现了对未遂犯从轻处罚的原则。
第三,从社会危害性角度看,未卖出的假货危害小于已卖出的假货。
假货还在仓库里,没有流入市场,对商标权人、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危害都比较小。
一旦假货流入市场,危害就会扩大:
- 商标权人的声誉可能受损
- 市场秩序被破坏
- 消费者可能买到假货
- 其他守法经营者的利益受损
所以,认定未卖出的假货为犯罪未遂,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07 延伸: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方法
这个案件还明确了一个重要问题: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非法经营数额如何计算?
法院的计算方法是:按照假冒商品本身的价值计算,而不是按照被假冒的正品价值计算。
这个计算方法非常重要。
为什么不能按正品价值计算?
假设一个正品LV包价值3万元,杨昌君卖的假包可能只值300元。
如果按正品价值计算,8425个包就要算作几亿元,这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
杨昌君卖的就是假包,买家也知道是假包,成交价格就是几百元。如果按正品价值计算,严重背离了客观实际。
正确的计算方法是:按假冒商品在市场上的实际价值计算。
本案中,鉴定机构根据这种假冒名牌包的市场价格来计算,8425个包作价76.6万元,平均每个包不到100元。
这个价格反映了假冒商品的真实市场价值,能够准确评价杨昌君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这个原则对"以假卖假"型案件特别重要。
在"以假卖假"的情况下,买卖双方都知道商品是假的,交易价格是假货的价格,不是正品的价格。
如果按正品价格计算犯罪数额,就会导致量刑畸重,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但这个原则不适用于"以假充真"的情况。
如果卖家把假货当真货卖,消费者不知情,按正品价格购买,那就应该按交易价格(即正品价格)计算犯罪数额,因为这是实际的销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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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启示:知识产权保护的多重维度
这个案件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法律启示:
第一,销售假冒商标商品是犯罪,不管消费者是否知情。
有人可能会想:既然是"知假买假",消费者没受损失,为什么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因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保护的不仅是消费者权益,更重要的是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商标管理秩序。
即使消费者知假买假,商标权人的权益仍然受到侵害:
- 品牌声誉可能受损
- 市场份额被挤占
- 研发投入得不到回报
所以,不能因为消费者知情,就认为行为无害。
第二,囤积假货准备销售也是犯罪。
有人可能会有侥幸心理:我买进假货先囤着,等到合适时机再卖,这样是不是就不构成犯罪?
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虽然囤积假货未销售属于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但仍然构成犯罪。
而且,根据司法解释,尚未销售的假货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就属于"情节严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货值76.6万元,远超15万元,即使未销售,仍然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强。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在不断加大:
一是入罪门槛降低。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或者尚未销售但货值15万元以上,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处罚范围扩大。不仅打击已经销售的,还打击囤积准备销售的。
三是认定标准明确。通过一系列司法解释,明确了各种复杂情况下的认定标准。
第四,要区分不同性质的售假行为。
"以假充真"和"以假卖假"虽然都是售假,但法律评价不同:
"以假充真"可能同时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按重罪处罚。
"以假卖假"只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这个区分对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
第五,消费者也要提高法律意识。
虽然"知假买假"的消费者一般不承担刑事责任,但这种行为:
一是助长了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 二是损害了正当经营者的利益; 三是破坏了市场秩序; 四是可能面临民事责任(比如假货质量问题导致损失,可能得不到赔偿)。
所以,消费者应该拒绝假货,支持正品,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结语】
知识产权是创新的源泉,是企业的生命线。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就是保护市场秩序,就是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杨昌君的案件告诉我们:销售假冒商标商品是严重的犯罪行为,无论是"以假充真"还是"以假卖假",无论是已经销售还是准备销售,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这个案件还告诉我们:法律在不断完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在不断加强。 从犯罪未遂的认定,到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再到不同罪名的区分,法律越来越精细,越来越严密。
对于经营者来说,要坚持诚信经营,不要心存侥幸。不要以为"知假买假"就没事,不要以为没卖出去就不算犯罪。法律的界限很清楚,触碰了就要付出代价。
对于消费者来说,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虽然假名牌可能便宜,但购买假货不仅可能买到质量差的产品,还助长了违法犯罪。理性消费,拒绝假货,才是正道。
法律保护的,不仅是商标,更是诚信;打击的,不仅是假货,更是欺诈。
【素材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677号 杨昌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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