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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提升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水平,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常熟市人民法院开展了“提升消费品质、共创美好生活”庭审开放日活动,公开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10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消费者代表、经营者代表、消协代表旁听了本次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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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曹某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某品牌的车辆,价格20余万元。使用一段时间后,曹某自感车辆存在异响,到汽车销售公司检查维修。汽车销售公司在公司场地内试车后未发现明显故障,向曹某提出需要上路试驾后进一步明确问题原因。由于上路试驾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汽车销售公司要求原告签订《维修试车服务协议》,明确若发生交通事故,将以曹某购买的交强险和商业险进行理赔,公司不承担保险以外的其他费用。曹某认为车辆仍处在三包期间内,汽车销售公司应当提供维修服务,不得附加强制条件,拒绝签订试车协议。双方因此发生纠纷,曹某遂将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无条件为原告维修车辆。
庭审中,法官针对原、被告的诉辩意见、争议焦点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质证、法庭调查及辩论,该案将择期宣判。
下一阶段,常熟法院将积极发挥审判职能,更新司法理念,进一步深化与相关部门的协同共治,健全完善消费纠纷联动化解机制,坚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消费市场健康发展,营造公平、诚信的消费环境,激发消费活力,共促经济高质量发展。
供稿|民一庭
编辑|陈夏芝
排版|戴晓洁
审核|赵丽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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