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 江苏某工程公司诉上海某风电公司、深圳某担保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2023-10-2-115-001/民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南京海事法院/2023.04.23/(2022)苏72民初1534号/一审/入库日期:2024.02.24
判决文号
一审:南京海事法院(2022)苏72民初1534号民事判决(2023年4月23日)
裁判要旨:
相较于陆上风电,海上风电设施架设成本更高,建设施工难度更大,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和施工能力方可进行海上风电、海岸与近海等工程建设施工。因施工单位没有海上风电工程施工资质,亦不具备相应能力,致使原定施工安排受阻、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虽然要求解除合同,但人民法院应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认定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人签订的涉海工程建设合同无效,并合理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裁判理由:
进行海上风电工程施工需具备港口与海岸工程有关的专业承包资质及劳务分包资质,现因上海某风电公司并不具备相应资质,涉案施工合同应为无效。上海某风电公司应向原告返还500万元预付款。
原告诉请确认涉案《工程施工合同》已解除,并要求被告上海某风电公司支付违约金200万元,因涉案施工合同无效,已具有相应的前提条件。同时,被告上海某风电公司虽辩称原告在发包时未审查其资质、过错为50%、应承担一半成本支出等,但其未对原告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有关的辩称意见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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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铭律师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是对合同性质的认定。原告主张涉案《工程施工合同》为船舶租用合同,对此,法院从合同文义与履行行为两方面进行了审查。(1)文义审查:涉案合同缺少船舶名称、船籍、租金计算方式等租船合同的核心要素,相反,具备工程项目承包、结算、验收、保修等条款,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征。(2)履行审查:支付凭证载明涉案款项为“工程安装款”,双方往来函件、会议纪要的核心内容均围绕施工条件、技术方案等工程管理事项展开。综合分析,涉案合同的性质应当确定为海洋工程建设合同。
解决了合同性质争议,之后将是效力与责任的递进裁判。海上风电工程属于专业性强、风险高的施工领域,法律对承包人资质有强制性许可要求,而本案承包人不具备法定的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等资质,因此,涉案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基于有效合同所提出的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等请求即丧失基础,转而依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主要处理财产返还(如预付款)及根据过错分担损失等问题。
建设工程领域,合同性质的认定绝非单纯概念之争,它将触发一系列关键的法律后果:
1.决定管辖法院:被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法院审理,另一方常通过主张合同实为承揽、买卖等性质,试图改变管辖,争取程序利益。
2.成为效力审查核心:定性之后,承包人资质与项目是否履行法定招标程序,即刻成为决定合同效力的关键审查对象。
3.指引完全不同的诉讼路径:合同有效,诉讼焦点在于履行与违约,合同无效,则诉讼请求必须转向折价补偿与过错责任划分,二者在请求权基础、举证方向和计算标准具有本质区别。(文/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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