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福建昇达医药有限公司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许*勇为福建昇达医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企业负责人,同时负责该公司的采购和销售工作,为直接责任人。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且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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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如下:
1.处罚款700000元(柒拾万元整)。
2.责令停产停业10天。
3.没收许*勇自2023年8月15日至2023年11月1日从福建昇达医药有限公司所获收入15000元,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3000元,十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来源: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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