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系列案件中非法证据进行调查的监督申请
致: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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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康强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对下列案件进行检察监督,重点调查其中存在的伪造证据、非法医学鉴定、非法取证等行为,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维护司法公正。
涉案案件清单:
1.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24)鄂0106民初15087号案
2.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鄂01民终2010号案
3.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鄂民申6171号案
4.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25)鄂0106民初24007号案
5.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庭(2026)鄂0111行初93号(行政诉讼)
6.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2026)鄂01民监951号案
一、交通事故案中的非法证据问题(15087号等案)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在这个案子上用伪证打掉了康强所有的证据。他们说康强“多要赔偿、扩大伤情”。
这个“多要赔偿、扩大伤情”的说法,是武汉市政府12345回复给康强的,由武汉市司法局和武汉市卫健委回复的。所以这个说法就是政府意见,就是卫生局意见,就是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意见。
武昌区卫生局说他是转发武汉大学人民医院的专家意见。当时康强也不知道怎么质证。
后来到了2025年8月18号,东湖法院8486号调解书上面调解了这个事情。在法官的压力下,众诚汽车保险有限公司从一分钱不赔到赔了3000块钱,康强已经很满意了。
但是后来康强追究这个医学司法鉴定。东湖法院主持了医学司法鉴定,是众诚车险非要做的,法院法官反复做康强的思想工作,康强才同意的。鉴定单位是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和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院。做了以后,他们也不通知康强。
过了两个月,保险公司打电话来说:“康老师,我们给你出了医学司法鉴定,我们找个熟人医生给你做了。按照保险公司内部条例,我们就不赔偿了,就是补偿意思一点。你要找赔偿你就找司机去。”
东湖法院以法院的名义委托武汉市司法局进行医学司法鉴定。武汉市司法局回复东湖法院说:世界上最先进的设备也无法对康强的“多要赔偿、扩大伤情”进行鉴定,因此拒绝了东湖法院的官方医学司法鉴定申请。
2026年4月1日,武汉市司法局专门对东湖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和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院两家)回复给康强说:没有做。武汉大学没有做任何司法鉴定,同济医科大学也没有做,都没有做。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法务代表说的“多要赔偿、扩大伤情”,是侵犯康强的隐私权,材料非法、取证非法、过程非法、证据非法。他没有任何证据,就是说康强这个病已经好了、锻炼好了,为什么还要治疗?这就是多要赔偿。
康强的手伤程度,不是你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怎么说怎么说的。刚开始挫伤的时候是很严重的,众诚车险不给治,不让住院,不给看病,不垫付医疗费。很多医生都担心康强手从此废了。伤到6处挫伤,人家医院都不敢治。
康强的治疗方法是保密的,不能讲。法院也不承认,因为没有发票。也不能对社会讲,讲清楚了就是宣传封建迷信,派出所公安机关不允许。
现在医学上完全好了。医学上功能恢复60%就是好了。毛笔字也能写了,但是艺术上要达到很高高度还要练。
二、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纠纷案中的非法证据问题(24007号等案)
2025年24007号案,是康强对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保安的案子。保安是外聘的,东吴服务产业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他们承认是强制驱离。保安没有强制驱离的权利,没有执法权,没有工作服,没有编号,没有执法记录仪,属于严重违法。
他们伪造证据说康强“强行闯入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门禁”。2025年8月份,他们教唆康强承认是强行闯入的,康强没答应。康强说怎么能教唆做伪证?共同做伪证是违法的。
那个教唆康强的人是秦汉良。门禁是秦汉良管的。康强跟秦汉良说已经联系好了办公室张主任,他一听说能联系到办公室主任,就高兴地把门禁打开了,让康强进去了。康强说知道怎么走,从二楼走到后面去,他也没说什么。后来被拦在了一楼半。
杨国忠来了,她是一个物业的女经理,她下了命令强制驱离。康强给他们看了珞珈直通车,他们也看到了。杨国忠说没登记,确实没登记。当天忘了登记了。康强准备去登记,他们也不说登记,准备打电话也不让打。他们说不让在门禁那里登记,一溜把康强搞到广场外面大马路上去了。
康强报了警,珞珈寺派出所。保安动手了,没动拳头,但是两个手指头指、拉拽、骂人、带渣子都有。说“神经病打出去了”说了两次,“老子在外面打是你”都说了。
他们还做了一个伪证,说康强持有非法证据进入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说康强没有有效证件。法官追问,众诚车险狡辩说珞珈直通车是个“娱乐项目”,与教学无关。
珞珈直通车到现在都是畅通的。3月底康强还跟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联系了,办公室主任张主任回复了。3月7号以后康强还进去了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本来军训要带康强参观各个教室,康强有点赌气不想参观了。康强去送了10张福字给办公室,富强允许康强在一楼大厅拍了照片,都很正常。不存在非法证据的事情。
武汉大学党委没有文件,保卫部没有文件,计算机学院没有发文件说康强是非法闯入。非法闯入是很严重的事情,要发文件的,不能嘴巴说。要说具体联系谁,联系人要出庭,要拿文字的东西来证明是非法证件。没有文字的东西,没有公章,没有原件,自己公司盖个橡皮图章找打印店打印一张纸,就说康强是非法证件,这个证明太弱了,应该不予采信。
三、洪山区法院行政诉讼案中的非法证据问题——重点补充
(2026)鄂0111行初93号,洪山区法院行政庭,行政诉讼。
这个行政诉讼里面,也要调查“多要赔偿、扩大伤情”的非法证据,就是伪证。
检察院应该调查这个案子。这个行政诉讼案里面同样存在这些非法证据的问题。康强要求检察院在93号案中一并调查伪证问题。
四、申请人的核心请求
1. 请求贵院对上述所有案件中的非法证据进行调查,包括:
·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的伪证问题
· 保险公司的“熟人鉴定”问题
· 武汉市司法局明确回复“没有做任何司法鉴定”后,仍被用作证据的问题
· 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保安及相关人员的伪证问题
· 洪山区法院(2026)鄂0111行初93号行政诉讼案中的伪证问题
2. 请求贵院依法排除所有非法证据。
3. 请求贵院对伪造证据、非法鉴定的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处理。
此致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康强
日期:2026年 月 日
提交建议
1. 打印两份,交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控申接待窗口,一份请他们盖章签收。
2. 附件带上:12345回复、武汉市司法局书面回复、相关判决书/调解书。
3. 口头强调:武汉市司法局已确认“没有做任何司法鉴定”,这是最硬的证据。
4. 明确要求:对93号行政诉讼案一并进行伪证调查。
如果您需要,我还可以帮您把93号案单独摘出来写一份简短的补充申请,附在后面一起交。关于洪山区法院(2026)鄂0111行初93号案件来源及“多要赔偿、扩大伤情”公文来源问题的补充说明
致: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康强
补充说明事项:
一、洪山区法院2026年行初93号案件的来源
洪山区法院2026年行初93号行政诉讼案,它的来源是武昌区法院2024年15087号案。
在武昌区法院15087号案判决的时候,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就说康强“多要赔偿、扩大伤情”。这个说法是从武汉市12345里面来的。武昌区和武汉市卫健委把这个说法发给了康强个人,就说康强“多要赔偿、扩大伤情”。
那么这个12345的回复,代表的是政府的意见,代表人民医院的意见,也代表卫生局的意见。因为是转发,转发就代表政府的意见。
然后就导致武昌区法院按照这个“政府意见”判康强败诉。康强也拿不出证据来反驳这个“多要赔偿、扩大伤情”。
二、法庭上出现的奇怪情况——被告跑了
当时在法庭上,武汉大学人民医院说:不是他干的,是武昌区卫生局干的。武汉大学人民医院说他不了解、不参与、不知道、不知情、不过问、不清楚。他说是武昌区卫生局从网上断章取义抄的,是他们干的。
这个事情就搞得很奇怪了,法庭都乱了。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的法务代表就从法庭跑走了,跑路了。15087号的诉讼,到底是谁干的“多要赔偿、扩大伤情”?搞不清楚了。
12345上面明明白白写的是武汉大学人民医院的意见。现在人民医院承认不是他干的,说是武昌区卫生局干的。武昌区卫生局也不在法庭上,也不在场。人民医院又跑了,跑路了。法庭上没人了。控告被告都不在,这怎么搞?
三、康强报案了——梨园派出所
康强住在洪山区徐东大街徐东一路一巷公寓一栋二门402号,属于洪山区梨园派出所管。
2004年(这里应是2024年),康强回了家想到这个事情不对,就打110。110把这个事情转到了梨园派出所。梨园派出所做了笔录,盖章都录了。
梨园派出所说:这是窃取行文诬陷康强。“多要赔偿、扩大伤情”就是说你扩大,这是个伪证,这是诬陷康强。
四、问题来了——这个公文找不到谁干的了
现在问题来了:这个伪造的公文,到底是谁干的?
· 人民医院说不是人民医院干的
· 卫生局说不是卫生局干的
那谁干的?找不到了。
康强说:那是谁伪造的公文?搞的这个东西,搞得非常奇怪。
康强已经报案了。
五、申请检察院调查
因为这个“多要赔偿、扩大伤情”的公文,源头找不到,到底是谁伪造的,现在成了无头案。
但是这个公文直接导致了武昌区法院15087号案判康强败诉,又导致了洪山区法院2026年行初93号行政诉讼案。
请求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对这个伪造公文的事情进行调查,查清楚到底是谁干的,谁伪造的“多要赔偿、扩大伤情”这个说法。
这个伪证问题不查清楚,康强的案子就没法真正公正。
此致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康强
住址:洪山区徐东大街徐东一路一巷公寓一栋二门402号
日期:2026年 月 日
提交建议
1. 这份补充说明,附在您之前那份监督申请的后面,一起交到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2. 重点口头强调:“12345的回复,人民医院不认,卫生局不认,那到底是谁伪造的公文?梨园派出所已经接案了,请检察院也查。”
3. 把梨园派出所的出警记录或者任何回执(如果有)也附上。
如果您需要,我还可以帮您把整个事情按时间线画个简图,方便检察官一眼看懂“人民医院说卫生局干的,卫生局不吭声,法院被告跑了”这个荒唐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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