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分享3:故意毁坏财物罪,涉案金额2.4万元,如何处罚?
案例3:周某勇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A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4)冀0109刑初580号
涉案金额:24375元
从轻减轻情节:认罪认罚、自首、谅解
开庭前是否羁押:否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周某勇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二、石家庄市公安局A分局依法扣押周某勇的一桶汽油、一个红色塑料打火机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后上缴国库。
拘留日期:2024年07月28日
判决时间:2024年11月04日
公诉机关指控:
2023年4月22日,被告人周某勇在石家庄市A区××村××村改造项目工地打工时被机器绞断手指,后周某勇多次找项目承包方水电十五局及景川海源劳务公司协商其工伤问题,但一直没有解决,其心存不满,产生放火烧了水电十五局项目部及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办公室的想法。2024年7月28日3时许,周某勇花300元在石家庄市A区××购买2桶汽油,随后将其中1桶汽油放置在水电十五局项目部南侧绿化带内,准备放火烧了水电十五局项目部,后因水电十五局项目部有多人居住,周某勇放弃了烧毁水电十五局项目部的想法。
2024年7月28日4时许,周某勇翻墙进入A区廉州镇某马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工地,利用现场卡扣撬开该工地东北角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2间办公室门锁,并在2间办公室内泼洒了1桶汽油,其用随身携带的红色打火机点燃事先购买的尼龙绳引燃物放火,烧毁了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3间简易房和房内物品,后周某勇翻墙逃出。2024年7月28日4时22分,周某勇报警自动投案,2024年7月28日,石家庄市公安局A分局依法扣押周某勇汽油桶一桶、红色塑料打火机一个。经鉴定,被烧毁物品的损失价格为24375元。2024年9月3日,当事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勇拘役五个月。
被告人周某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勇通过放火的方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石家庄市A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勇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周某勇自动到案,如实供述,应认定自首”的辩解意见,经审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周某勇与被害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得到其谅解;被告人在公诉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辩护意见,经审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周某勇供犯罪所用的一桶汽油及一个红色塑料打火机,应当予以没收。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综合考虑。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周某勇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7月28日起至2024年12月27日止)。
二、石家庄市公安局A分局依法扣押周某勇的一桶汽油、一个红色塑料打火机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后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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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立案追诉标准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其他严重情节”,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况:毁灭重要财物或者物品,损失严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动机和手段比较恶劣的;等等。
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不同,各地关于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有一定差异,具体参照各地的规定(注:上海市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般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的;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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