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贵州毕节的一位女老师周某,在法制宣传活动结束后,被校长叫去陪上级领导喝酒。那天的酒桌上,她说不上话,也不敢不喝,硬着头皮挨个敬了十五六杯。都是五十多度的白酒,几杯下肚她就撑不住了。酒席散了,她迷迷糊糊地上了国土所所长王某贵的车,她以为能回宿舍,结果却被带到了一个完全陌生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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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她再次醒过来,已经是傍晚六点多钟,她发现自己一丝不挂,躺在一张陌生的床上。枕套里塞满了避孕套,地上也有拆过的痕迹,她脑子懵了,但再迟钝也明白出事了。后来她想起来,自己在卫生间里反锁过两道门,昏睡过去之后,那个所长是从窗户爬进来的。
一个26岁的未婚女老师,刚参加工作一年,在乡中学教书,家在外地,她唯一的想法就是报警,给自己讨一个公道,可就是这最后一条路,差点让她比那场遭遇还难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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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那天,给她做笔录的是派出所教导员钟某聪,她和这个人并不陌生,前一天中午在酒桌上刚敬过他酒。钟教导员了解完情况,没有张罗立案,也没有安排现场勘查,而是很有经验地告诉她:“戴避孕套不算强奸。”
周某当时听得愣住了。
这是教了几年书的老师,头一回知道世界上还有这么荒诞的法律解释。她反驳不了,也不敢激怒面前穿制服的人。钟教导员又说,你要是想继续在学校教书,就别声张,别闹大,你不可能扳倒王某贵的,还劝她私了,说什么“这都是你自己弄的,我会替你保密”。
什么意思?被人灌醉了,被暴力侵犯了,却成了“自己弄的”?就因为对方是用避孕套实施的侵犯,就成了合法行为?那照这个逻辑,戴手套杀人是不是也不算杀人?藏匿赃物不算盗窃?
一个受害人,还没从创伤里缓过来,又被执法者冰冷地捅了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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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怎么也想不通,但她没有闭上嘴,她的母亲、男友、同事都站在她这一边。5月20号,毕节市公安局以涉嫌强奸罪对王某贵刑事拘留,可到了6月3号,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批准逮捕。意思是,尽管鉴定结果明确显示发生关系,尽管床上和屋后有避孕套,可这些证据还不够“充分”。
随后,各种“私了”的劝说接踵而至,有人打着国土局的名义找到周某的母亲,说别闹了,我们可以谈谈,有人通过她的亲戚传话,说局长想见见她们,周某的母亲拒绝了:我们虽然穷,但钱买不到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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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腾了几周,案子还是原地踏步,周某的耐心和恐惧都被磨得差不多了,可她没认命,她把事情经过写下来,发到了网上。
帖子一出来,舆论炸了。媒体跟了进来,记者们去毕节采访、取证,一点一点把案件的全貌拼了出来。报道里出现的那些细节,让无数人愤怒到说不出话:一个乡村中学的法制宣传活动,结束后竟然是校长强令女老师去陪酒;而酒桌上坐着的,全是当天普法活动的所谓“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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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有人问周某,第一次报警之后,你觉得案子还能办下去吗?她沉默了很久,说了一句:“我当时觉得谁也帮不了我。”
但最后,帮她的是她自己的勇气,她是用一条帖子和所有人都看得见的伤疤,换来了公道。7月13号,王某贵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了。同月,钟某聪被撤职,留党察看,跟他一起在酒桌上喝酒的交警大队教导员张某和阿市派出所所长王某,也被撤职处分,其他相关人员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惩罚。
2011年12月,毕节市法院以强奸罪判处王某贵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周某六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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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看这起案件,最刺痛人的不是施暴本身,而是那个派出所教导员轻描淡写的一句“戴避孕套不算强奸”。一个最应该懂法律的人,当着受害人的面曲解法条,试图把一桩刑事案件轻轻放下去,这背后藏着的,不是一句口误或“方法方式不当”,而是执法者对受害者的冷漠,和对权力的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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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虽然过去多年,但其中的教训至今仍然值得每个人警醒。对年轻女性而言,在应酬场合中要时刻保持清醒,切勿因碍于情面而过度饮酒,把自己置于危险境地,一旦遭遇侵害,务必第一时间报警并保留证据,不要因为恐惧或羞耻而选择沉默。同时也要提醒所有人,请停止对受害者的无端指责——真正该被谴责的,永远是施暴者,而不是受害者。
最后想说,法律从不偏袒任何人,但有的时候,它需要勇敢的人站出来敲响第一声。周某做到了,希望更多人也能做到。当然,还是希望这样的事情,以后不要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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