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漯河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拟对我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予以调整。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范围
(一)Ⅰ类禁用区范围。龙江路—京广高速铁路(平漯周高速铁路)—沙河—澧河—京广高速铁路—宁洛高速—金山南路—东方红路—茶山路—兴旺路—中山南路—万泉河路—京高澳高速—宁洛高速—南山路—淞江路—阳山路—龙江路形成的合围区域(不含以上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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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Ⅱ类禁用区范围(其他重点场所)。Ⅰ类禁用区外的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和主要施工工地等机械高频使用场所。
临颍县、舞阳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范围以临颍县、舞阳县通告为准。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及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界定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叉车、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等。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1.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安装排放控制系统或者排放控制系统不符合要求;
2.不能达到《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要求以及目视有明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3.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4.其他不符合相关管理要求的。
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禁用标准
(一)Ⅰ类禁用区范围内禁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及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Ⅱ类禁用区范围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全市范围内禁止使用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管理要求
(一)禁用区域内,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达到国家第四阶段(国Ⅳ)排放标准;鼓励和支持生产、销售、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在禁用区内使用时,应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要求,目视不能有明显可见烟。
(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向生态环境部门办理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台账,使用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管理,尾气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四)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应当维修、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以达到《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要求;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仍不符合标准的,不得使用。
(五)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油品进行严格管控,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车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渣油和重油。
(六)执行国防工程、民生保障和应急抢险任务的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区域限制。
(七)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职责依法予以处罚。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来源 | 漯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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