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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着手机突然听到自己的声音活灵活现地出现在陌生的视频里,你会怎么想?
这不是科幻电影,而是已经发生在现实中的案例——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
有个配音员叫殷女士(化名),她曾给一家甲公司录过一些音频。这本来是很正常的商业合作,录完音、拿完钱,活儿就结了。
但问题出在后面:甲公司把这批录音素材,转身就提供给了另一家乙公司。
乙公司拿到这些音频后,干了件什么事呢?他们用AI技术,把殷女士的声音“拆解”再“重组”,做成了一个软件产品:你输入任何文字,它都能用殷女士的声音给你读出来。
然后,乙公司把这个软件卖了出去。丙公司买了这个软件,又包装成自己的产品,提供给用户使用。
结果有一天,殷女士在短视频平台上发现:怎么这么多视频里的配音,用的都是我的声音? 但她从来没授权过任何人,把自己的声音拿去搞AI化。
殷女士一气之下,把甲、乙、丙三家公司都告了,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索赔60万。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声音是有“独特性、唯一性”的,可以对外展示个人的行为和身份。利用人工智能合成的声音,如果能使一般社会公众或者相关领域的公众根据其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关联到该自然人,可以认定为具有可识别性。
也就是说,哪怕是用AI合成的,只要公众一听这声音,就能联想到殷女士这个人,那这个声音就该受她的人格权保护。不能说你给它披了个“AI马甲”,它就不是你的声音了。
甲公司提供原始音频、乙公司拿去AI化开发产品、丙公司再转手售卖,整个过程,没有任何一家公司拿到过殷女士的明确授权。这侵犯了殷女士的声音权益。
最终,法院判定乙公司和丙公司需要向殷女士公开赔礼道歉。酌定殷女士的损失为25万元,由甲公司和乙公司连带赔偿。
丙公司为什么不用赔?
法院认定,丙公司在购买乙公司产品时,并不知道对方没拿到授权。他们是按合理价格买的,心里相信产品是合法的,所以没有主观上的过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这就是《民法典》里说的人格权保护,落到现实中的例子。
我国民法典首次以立法形式将保护“声音”写入民法典,明确参照适用肖像权的形式保护自然人的声音,体现了对人格权益全面尊重和保护。
你的声音,和你的脸、你的名字一样,都属于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哪怕技术再新,哪怕声音被AI处理过,只要一听就是你,那它的使用权就还握在你自己手里。 没经过你的允许,谁都不能拿它去赚钱。
对录音制品的授权并不意味着对声音AI化的授权,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录音制品中的声音构成侵权。
这个判决也提醒所有想靠AI挣钱的公司提个醒:技术有边界,数据要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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