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是“6·26”国际禁毒日,为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进一步增强群众拒毒防毒意识,启东法院对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陈某、黄某商议共同出资购买甲基苯丙胺,由陈某联系上家张某,张某安排被告人吴某与陈某进行毒品交易,收取毒资。吴某通过微信收取陈某转账的三万元毒资。当晚,陈某安排黄某前往外省某市拿取购买的甲基苯丙胺,并由黄某联系马某、韩某开车前往该市。次日,根据吴某发送给陈某的定位,黄某等三人来到交易地点,从接头人处拿到甲基苯丙胺十八克。事后,吴某获取少量甲基苯丙胺作为好处。
![]()
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吴某系从犯,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吴某为贩毒人员代收毒资,并与购毒人员约定交易地点,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及到案后的悔罪表现,遂作出如上判决。
下一步,启东法院将持续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常态化开展禁毒公开宣判和普法宣传活动,不断延伸审判职能,深化多元联动共治,健全长效禁毒普法机制,以扎实有力的司法举措筑牢禁毒安全防线,守护社会平安稳定、群众安居乐业。
▌文字:魏东
▌责编:曹冰燕
▌校对:胡丹
▌终审:沈辉 王麒锟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