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马的日子真不好过!”广东惠州,男子上班期间身体不适买药返回家中,第二天早起准备出门上班时,突发心血管疾病,送医后不治身亡,人社局认为这不算工伤,家属不服起诉,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案子历经两级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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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军是某公司的正式员工,2024年3月7日,他像往常一样正常出勤上班,当天下午接近下班时段,约17时52分,谢军用手机给同事吕某发消息,说自己身体不太舒服。
发完消息后谢军并未请假留岗观察,也未直接去附近医院急诊,而是于19时左右顺路走进一家药店,自诉出冷汗、心口痛,经药师推荐购买通脉颗粒和保心宁片等治疗心血管疾病的药物,然后自行回家服用后躺下休息。
谢军回家后告诉妻子李丽,“心痛了好几天,今晚特别厉害、出冷汗”,李丽还专门打电话问过同事吕某,吕某证实谢军之前也跟他提过心痛十多天。
这一晚谢军睡在家中,未再就医,次日清晨,谢军起床准备洗漱换装去上班,约7时47分突然在家中再度感到剧烈不适、倒地,家属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
救护车赶到后将谢军送往医院抢救,遗憾的是经抢救无效,谢军于当日9时35分被宣布临床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死因为:心源性猝死。
事后,谢军妻子及父母以近亲属名义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请求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认定谢军死亡为工伤。
人社部门受理后,对谢军同事、家属进行了调查询问,调取了微信聊天记录、购药小票、急诊病历及死亡证明等材料,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
现有证据仅能证明谢军3月7日上班期间自述不适并购药回家休息,不能证明其当时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病情达到需立即抢救程度;
其真正突发疾病送医的时间为3月8日早晨7时47分,彼时已不在工作时间、不在工作岗位,而是家中准备上班阶段,且中间经历了下班回家、夜间睡眠、次日晨起这一中断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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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视同工伤所要求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抢救(或当场死亡)”四要件并重及连贯性要求,故决定不予认定(视同)工伤。
谢军家属不服,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判令人社部门重新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视同工伤是例外性规定应严格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的“突发疾病”要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发病后,通常应是病情危重不能坚持工作并立即送医抢救或在岗当场死亡。
本案中,谢军岗中不适后选择自行购药回家休息过夜,次日家中发病才送医,发病、抢救、死亡过程不具备同时性和连贯性,不符合视同工伤法定要件,人社部门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谢军家属诉讼请求。
谢军家属仍不服,以“岗中不适与死因心源性猝死具同一性疾病发展过程、应整体视为在岗突发疾病之延续”“普通人先买药回家观察是合理处置”“48小时应从岗中不适时起算”等理由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原判及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二审会如何判决?
二审主要围绕两个核心争点审查:第一,谢军是否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之视同工伤情形;第二,人社部门及原审法院法律适用是否错误。
关于第一个争点。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第1款第1项均规定,视同工伤限于:(1)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2)突发疾病;(3)当场死亡,或突发疾病后径直送医疗机构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
这三个要素须同时具备,且突发疾病抢救死亡应具有时间上、空间上的连贯性,不允许随意割裂拼接。
本案中,谢军3月7日17时52分在岗中告知同事不适并购药返家休息,该行为本身说明其本人也未认为病情已危急到需停工送医抢救。
其返家后度过了正常夜间睡眠时段,至次日晨7时47分在家中准备上班时再发不适送医,距岗中不适已间隔十余小时且中间经历了脱离工作岗位、回家休整的完整过程。
真正的“突发疾病需抢救”节点发生在家中而非岗位,不属于“径直送医抢救”情形,虽有家属主张疾病具渐进连续性,但视同工伤条款不认可将岗中一般不适等同于“突发疾病(需抢救)”并无限向后延展效力,否则将不当扩大视同工伤适用范围,违反“严格文义解释例外条款”之原则。
关于第二个争点——48小时起算点。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视同工伤“48小时”的起算时间为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而非职工自感不适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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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为3月8日送医后,即便从此时起算48小时,谢军确在48小时内死亡,但因前置要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径直送医抢救”不满足,仍不能适用视同工伤条款,人社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
至于家属所述“普通人先买药观察属合理做法”,法院认为该生活经验描述本身没错,但它影响的是对“是否突发到需抢救程度”的事实判断,而非改变法律规范要件。
谢军本人选择购药回家而非要求同事送医或拨打120,说明当时尚未出现法定意义上的“突发疾病需立即抢救”状态。
综上,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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