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吐给一千,喝死赔24万!”陕西西安,28岁小伙跟朋友聚餐,席间有人放话称喝吐给一千,刺激堂弟把他灌吐,次日小伙人没了,死因为心脏性猝死,家属怒告三个同饮者要赔112万,一审判决其中2人各赔偿2.5%共计6万元,家属不服上诉,二审改判三人共担17.5%责任,赔偿24万多!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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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朋友袁某给28岁的丁某打电话约喝酒,丁某痛快答应,按袁某安排顺路买了点凉菜卤肉,袁某自己准备酒,这场饭局就这么定下来了。
当天19点30分左右,丁某带着堂弟丁丙一块到了严某在当地开的菜馆,没多会儿袁某拎着两瓶400毫升的白酒也到了现场,3个人坐下就开始喝。
两瓶白酒很快喝完,3人没散场,又在严某饭馆里续了2瓶,一瓶370毫升、一瓶100毫升,杯子碰得叮当响,丁某本身酒量咋样没人细问,光知道他杯里倒得最满、喝得最多。
喝到23点左右,饭馆老板严某也加入进去,4个人围着桌子继续倒白酒,这时候袁某半开玩笑半认真,凑到丁丙跟前撂了句“把他喝吐给千元”,丁丙也没推辞,场子里的劝酒味一下就冲了。
次日凌晨时分,袁某先撤了,丁某、丁丙几个人坐车回了丁某家,家里人以为就是喝多了睡一觉的事,谁也没半夜再去扒拉他看一眼,这一觉直接睡到了4月14号早上7点多。
丁某父亲像往常一样叫儿子起床,喊了好几声没动静,推门也推不开,心里咯噔一下踹开房门,进屋一看人已经叫不醒了,赶紧打120送医院抢救,可医生尽力了半天,还是宣布丁某死亡,死亡原因写着心脏性猝死。
一家人接受不了这个事实,转头把那天一起喝酒的三人告到法院,索赔112万多,核定下来的总损失是1386383元,一审判决共赔偿6万多元,家人不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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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会如何判决?
第一,共同饮酒不是喝完就散,法律上的注意义务是实打实存在的
很多人觉得喝酒是自愿的,愿打愿挨,人走了是自家身体不行,同饮者没责任,这想法在司法实践里早就站不住脚了,民法上的过错责任原则摆在那,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喝酒这事儿特殊在哪?人一旦摄入酒精,判断力、控制力都会下降,同行的人之间就天然产生一种“附随的安全注意义务”,简单说就是:你不能光顾着劝、盯着灌,得提醒别喝太猛、得劝阻明显过量的、喝大了得安全送回家或者送医、酒后要开车你得拦着。
这义务不是谁规定的苛责,而是普通人基于善良风俗和一般常识就能做到的照顾,你要是明知对方不能喝还激将,明知对方已经语无伦次还继续倒酒,明知对方独自在家危险还不跟家属交接,这就是没尽到义务,有过错就得按比例担责。
本案里袁某是邀约者,主动打的电话、带的酒,还在席间说出“喝吐给千元”这种话,这已经不是普通劝酒,带点斗酒、刺激饮酒的性质了,作为组织者和共饮者,他对丁某的饮酒量、身体状态有更高的提醒和劝阻义务,法院给他定10%的责任,是所有同饮者里最重的,道理就在这。
丁丙是死者亲堂弟,血浓于水的亲戚,坐一块看着哥哥被拿话激着猛喝,既不拦也不劝,甚至还在“千元悬赏”的刺激下默许场面发酵,同样没尽到共饮者的基本注意义务,担5%没毛病。
严某是饭馆老板,本来是经营者,后期自己坐下来掺和进去一起喝,身份就变成共同饮酒人之一了,明眼人都能看出来丁某喝得最多、状态最差,作为在场成年人,提醒、劝阻、后续关照哪样都没体现出来,担2.5%算是轻的。
一审原来只给丁丙和严某各2.5%,二审把袁某提到10%、丁丙提到5%,就是在细化各自过错大小。
反过来丁某自己,28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的身体底子、酒量多少、有没有心脏方面隐患,自己最清楚,别人激将一句你就往死里喝,别人劝不住是你自己没把安全当回事,法院让他自担82.5%主要责任,符合“自身是首要责任人”的司法导向。
第二,喝吐给千元这句话,在法律上很要命
劝酒分好几种:有的是热情过头硬塞杯,有的是道德绑架“不喝就是不给我面子”,还有一种是拿钱、拿赌约刺激,本案属于第三种,而且是最蠢的一种。
袁某那句“把他喝吐给千元”,表面看像酒桌玩笑,实质上是用利益诱导、言语刺激的方式,推动丁丙去迫使丁某进一步过量饮酒,这属于积极的过错行为,是主动制造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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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划分责任时,会把这种主动劝酒、斗酒、赌酒的行为,当成加重过错的重要情节,一审可能还只是按一般共饮者算,二审直接把袁某拉到10%,就是认准了你这个邀约+带刺激条件的劝酒,是整个饮酒过程里风险升级的关键节点。
第三点,心脏性猝死是自身体质问题,为什么同饮者还要赔?这里有“多因一果”的逻辑
侵权法处理这类案件,用的是多因一果下的比例责任:自身疾病和自控不足是主因,担主要责任;同饮者过错是诱因和叠加风险,按过错大小担相应比例,本案17.5%就是这么来的,不是全赔,也不是不赔,是按错算账。
综上,判决严某、丁丙、袁某分别承担2.5%、5%、10%责任共计赔偿24万余元,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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