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核一些80年代末国营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在职工档案时,同仁们可能有疑问,这段时间没有缴纳社保,能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相关政策是明确的:只要你是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国营单位)的固定工或计划内劳动合同制工人,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之前那段合规连续工龄,国家明文规定视同缴费年限。
一、政策怎么规定
国家层面有两个核心依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明确: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职工,其在本办法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简单说——你在本地开始让职工个人掏钱交养老保险之前(多数省份是1992—1996年间,以当地实施时间为准),在国企/县以上集体当正式固定工或计划内合同制工人的连续工龄,没实缴也视同已缴,计入养老金计算(含过渡性养老金)。
⚠️ 注意两个"不认"的情形:
未经劳动部门正规招工的临时工(未转正)一般不认;
因"除名"或"自动离职"离开单位的,除名/自动离职前那段工龄中断,不作连续工龄,也就不能视同缴费(劳办发〔1995〕104号、人社部相关答复均有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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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进行认定
视同缴费年限是档案一票否决制,本人回忆、同事证明、工资条复印件都只是旁证,核心必须有人事档案里的原始公章材料:
关键材料
作用
《招工登记表》或《录用通知书》(盖有劳动局/原单位上级公章)
证明你经正规招工进入全民所有制单位及入职时间
《转正定级表》
证明你从学徒/试用转成正式固定工或合同制工
历年《调资晋级表》或工资审批表
证明你在该单位连续在岗、未中断
工作调动函 / 行政介绍信 / 工资转移单
有调动时需证明工龄前后连续衔接
档案千万别自己拆封!拆了直接作废,得找存档机构(人才中心/档案馆/原主管单位)重新核验密封。
如果材料缺失,尽快联系原单位留守处、上级主管局或当地档案馆查底档复印(加盖档案保管章可作佐证),越早补越好。
对于当事人讲,视同缴费年限=真金白银的过渡性养老金,一年都不能白白丢。特别是对于临近退休的同志,你现在就可以问自己两个问题:我的招工表和转正表还在档案里吗?当年离职是正常调动/解除还是被除名/自动离职?拿不准的,趁早去档案存放地翻一翻——很多老人都是退休前一个月跑断腿补材料,咱们提前查,心里不慌。
*各地实行个人缴费的具体年份略有不同,认定时以本省/市人社部门公布的统账结合时间为准。本文仅供科普,个案如有争议建议咨询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或专业律师。
信息来源:本文由人事工作者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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