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市委书记多次表示“债都是前面欠的,凭什么让我还?”任期内当地债务余额不降反增!人民日报:这样的“歪理”令人瞠目)
9月19日,人民日报发表评论《新官不理旧账?旧账不会自动消失!》。
日前,中央纪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公开通报六起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追责问责典型案例,其中,贵州省委原常委、毕节市委原书记吴胜华多次在公开场合发表“债都是前面欠的,凭什么让我还”等错误言论,这样的“歪理”令人瞠目。这也暴露出少数领导干部的政绩观错位问题——把“岗位交接”当成“责任切割”,只想“摘桃”不想担责、只想抢功不想“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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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委原常委、毕节市委原书记吴胜华
地方债务风险化解,关乎财政平稳运行、关乎经济社会大局。对已经发生的地方债务风险放任不管,不仅会挤压民生保障、产业发展投入,还会挫伤市场投资信心,破坏营商环境,透支政府信用。如何对待历史欠账,见本心、见党性、更见政绩观。
旧账不理,不会自动消失,只会成为地方发展的绊脚石。地方债务,从不是领导干部的“私事”,绝不能“人走债销”。“太平官”、做“甩手掌柜”,终究“躲得过一时,躲不过一世”。
新官不理旧账,本质上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党中央三令五申,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这是必须坚决完成的重要政治任务,也是检验领导干部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的“试金石”,容不得丝毫打折扣、讲变通。
但现实中,仍有少数领导干部置党中央部署要求于不顾,思想上麻痹松懈,行动上敷衍应付,或是表起态来“调门高”,落实起来“雨点小”,或是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玩起虚假化债的“数字游戏”。此次公开通报的典型案例,释放出鲜明信号,对地方“主官”而言,防范化解债务风险,从不是“选择题”,而是“必答题”,绝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新官不理旧账,有“不想理”的利己主义、功利主义心态在作祟。有人觉得,“烫手山芋”碰不得,多做多错、少做少错,不如捂着盖着、往后移交,抱着“只要不在我任期爆雷就万事大吉”的投机心态;还有人觉得,化解存量债务周期长、链条复杂,很难快速产出看得见的显绩,不如上新项目、铺新摊子,更容易制造亮眼的政绩。
如此种种,对前任留下的发展“红利”照单全收,对发展留下的“包袱”推三阻四,归根到底是不担当、不作为,盯的是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打的是个人升迁的“小算盘”。刚刚结束的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对“深化新官不理旧账整改整治”提出明确要求。党员干部要克服政绩冲动、侥幸心理,实实在在把“旧账”扛起来、理清楚、解决好。
新官不理旧账,还有“理不了”的能力本领恐慌。地方隐性债务成因复杂,是历史发展阶段、建设模式变迁、财政收支结构等多重因素交织的结果。现实中,有的领导干部面对盘根错节的存量债务,心里发怵、手上无策,既摸不清债务底数,也钻研不透化债政策,故而产生“畏难”情绪。还有的,担心化债“牵一发而动全身”,害怕触碰既有利益格局,引发企业诉讼、信访舆情等连锁反应,因此“见了矛盾绕道走”。
应当认识到,“铁肩膀”“硬本事”不是自然就有的,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吃透党中央精神,学习掌握债务管理制度体系、财政运行基本规律等业务知识,更要在学中干、干中学,多接几回“烫手山芋”,多啃几次风险处置的“硬骨头”,在破解复杂矛盾中练就真本领,真正把“为官一任,造福一方”落到行动上。
9月11日,中央纪委、财政部联合通报六起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追责问责典型案例,以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坚决遏制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其中包括贵州省委原常委、毕节市委原书记吴胜华政绩观严重偏差,新官不理旧账,落实党中央关于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重大决策部署不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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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委原书记吴胜华被通报 资料图
通报称,2022年至2025年,吴胜华担任毕节市委书记期间,对化债工作不抓不管,放纵违规化债等乱象滋生,多次在公开场合发表“债都是前面欠的,凭什么让我还”等错误言论,坐视债务风险不断扩大蔓延。其任期内毕节市债务余额不降反增,2024年全市隐性债务化债任务完成率仅为20%,排名贵州省倒数第一。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5年7月24日消息,贵州省委常委、毕节市委书记吴胜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公开简历显示,吴胜华,男,布依族,1966年10月出生,贵州都匀人,1988年8月参加工作,1994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哲学硕士,经济师。十九届、二十届中央候补委员。
他历任贵定县县长、贵定县委书记,黔南州副州长,黔南州委常委、副州长,黔南州委副书记、都匀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州委政法委书记等职。2016年10月,吴胜华任黔南州代州长,后当选州长,2020年10月任贵州省副省长,2022年4月任贵州省委常委,2022年5月兼任毕节市委书记。
2025年7月18日,中央第十二巡视组进驻贵州省,7月2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吴胜华在任上被查。2026年1月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吴胜华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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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胜华是首个被通报“落实党中央关于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重大决策部署不力”的中管干部 资料图
通报称,经查,吴胜华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落实党中央关于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重大决策部署不力,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结交政治骗子,搞迷信活动,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违反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财物;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责任意识缺失,懒政怠政;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矿产资源开发审批、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通报还表示,吴胜华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延伸阅读:
"巨贪"白天辉贝贝执行死刑 案件细节披露:单笔受贿额高达11.03亿余元
6月2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一条参考案例——白某辉受贿案,以释明受贿罪的死刑适用及重大立功从宽处罚标准的把握问题。
据长安街知事,该案中的白某辉即中国华融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原总经理白天辉,他已于2025年12月9日上午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死刑。
此次参考案例披露了该案的一些案情细节:例如,为促成其任职公司收购行贿人的某海外项目,白天辉不仅与行贿人共同策划收购方式、手段,还积极帮助行贿人规避监管,且单笔受贿数额就高达11.03亿余元。
作为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白天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积极推动使用国有资产高价收购某海外项目,使巨额国有资产处于不确定的风险中,严重危及国家金融安全;白天辉受贿11.08亿余元,案发后仅有6.3亿余元追缴到案,尚有巨额财物未追缴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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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人民法院案例库截图
白天辉曾任中国华融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会董事、总经理,与原华融公司董事长赖小民关系密切,是赖小民诸多违法行为的重要帮手。
2018年4月赖小民落马后,白天辉紧接着被查,后在反腐专题片《国家监察》中出镜讲述了赖小民的违纪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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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专题片《国家监察》画面
2014年至2018年,白天辉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在项目收购和企业融资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08亿余元。
他到案后,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揭发了他人涉嫌重大职务犯罪线索并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22日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白天辉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白天辉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宣判后,白天辉提出上诉,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18日驳回。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5日作出最高法刑核刑事裁定,核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
2025年12月9日上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白天辉执行了死刑。
今年3月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白天辉受贿案被写入最高法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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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天辉案二审公开宣判现场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有二:一是被告人白天辉的罪行是否达到罪行极其严重的程度,是否应当对其适用死刑;二是白天辉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否对其从宽处罚。
人民法院认为,其一,白天辉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对其依法适用死刑。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四条规定,对受贿犯罪分子判处死刑必须同时具备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等条件。
考虑到白天辉的犯罪行为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而且其全部受贿行为均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之后,属于典型的不收敛、不收手,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犯罪行为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
白天辉主观恶性深,且其在一审宣判后推翻原有供述,否认绝大部分罪行。综合全案情节,白天辉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故对其依法判处死刑。
其二,不应当对白天辉从宽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第八条规定,立功属于“可以”从宽而非“应当”从宽处罚的情节,即使是重大立功,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也可以不予从宽处罚。此外,如被告人的立功表现与其自身的犯罪行为具有密切关联的,在适用立功从宽时也应当从严把握。
本案中,白天辉到案后,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揭发了他人涉嫌重大职务犯罪线索并经查证属实,且该人依法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故应当认定白天辉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但白天辉的立功表现与通常的立功情形有所不同,其检举的犯罪线索与其本人受贿犯罪直接关联,被检举人系与其为同一行贿人的同一项目谋取利益;同时,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庭审翻供等因素,可以认定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且主观恶性极深,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