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点
区分玩忽职守与工作失误的四个维度:
1.是否履职尽责
2.危害结果“预见可能性”
3.因果关系的强度
4.社会危害性程度
本案依据“三个区分开来”原则,明确李某已在现有条件下积极履行职责,无法预见赵某串通造假的行为,其过失仅为多因一果中的次要因素,主观上无谋私意图且出于推进整改的目的,属于改革推进中的无意工作失误,仅需认定为违反工作纪律,不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以此体现执纪执法中鼓励干部担当作为的政策导向。
如何把握玩忽职守
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视频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6年7月8日;解说词由纪法思享公众号整理)
女:老沈,我们遇到这样一个案例,涉及玩忽职守与工作失误的区分,请您帮忙解惑。
李某任某区城管委副主任,分管城市绿化工作。2022年6月,区城管委在对该委办公室副主任赵某(另案处理)兼任下属某国有企业公司经理期间违规领取报酬问题进行整改时,赵某提出辞去公职身份,以个人名义承包经营该公司。为了快速推进整改工作,维护该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区城管委同意赵某的请求,并决定由李某负责牵头落实。
由于区城管委在国企承包经营方面无制度规范可循,李某本人缺乏相关工作经验。经过向有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咨询了解政策后,李某依据赵某提供的该公司资产情况及评估报告,拟定了承包考核指标及经营绩效。最终,区城管委经集体研究决定,按照李某主持拟定的合同文本,与赵某签订该公司承包经营合同。
事后查明,赵某在承包前串通评估公司,提交了虚假的评估报告,隐匿该公司多笔主营业务收入。通过在承包期间将隐匿收入逐年转为年度收入的方式,从该公司多领取利润绩效150万元,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
对于李某行为的定性: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在负责国有企业承包经营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在未对该公司资产状况和经营情况进行深入核实的情况下,盲目采信赵某提供的虚假材料,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李某的失职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构成玩忽职守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临时负责国有企业承包经营工作,尽管在核查该公司资产情况上存在过失,但综合考虑制度规范不完善,工作经验缺乏,整改时间紧、任务重等客观因素,李某的监督过失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起的作用较小,属于工作失误,应当认定李某违反工作纪律。
您觉得哪种意见正确呢?
男:我们都知道,玩忽职守与工作失误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如主观方面都有过失,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且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二者定性处理截然不同,前者属于刑事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后者属于违纪违法,仅涉及党纪政务责任。对这两种行为,要审慎严格区分。就李某案件来说,我同意第二种意见,李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违反工作纪律。
(一)李某客观上已经积极履行了其承担的职责
行为人是否履职尽责,是正确区分失职渎职行为与工作失误的基本界限。具体而言,玩忽职守行为主要包括两大类。
不履行职责,即行为人应当履行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职责,但违背职责没有履行。
不正确履行职责,即行为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职责规定,马虎草率,导致职责没有得到正确履行而工作失误,是由于行为人经验不足、能力水平有限,或者因无法预见和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在履行职责时主观认识不符合客观情况,虽然积极采取了一些措施,但还是造成了一定危害后果。
本案例中,该区城管委关于国有企业承包经营并无相关制度规范,李某本人限于专业背景和工作经历,也缺乏经验,但还是在理解和认知范围内认真履行了职责,如组成工作专班、制定调研走访计划、咨询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对该公司资产进行评估等。因此,李某的失职行为是出于相关领域规章制度不完善,缺乏工作经验,整改时间紧、任务重,工作措施不周全等多方面原因,是在积极履职过程中发生的错误,这种情况不宜苛以刑责。
(二)李某的认知程度难以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
对危害结果的“预见可能性”的高低程度,也是区分玩忽职守与工作失误的界限之一。玩忽职守要求行为人对造成的重大损失事先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判断,行为主体对危害结果发生的“预见可能性”程度。
同领域一般人的注意能力。
行为人的年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现任岗位职责等。
行为人履行职责时的主观能力和具体环境、资源条件。
行为人所承担的注意要求是否合理、正当。
本案例中,李某的履职过程表明,其在拟定承包考核指标及经营绩效过程中,已经达到了现有条件下社会一般人或者特定领域所期望的注意力标准。而赵某串通评估公司制作虚假报告的行为,超出了李某的认知范围。
(三)李某的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起的作用较小
实践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强度也是区分玩忽职守犯罪与工作失误的客观基础。有些案件由于事实十分复杂,行为与结果之间往往表现为多因一果的关系。本案例中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主要原因是赵某提供不实的公司资产情况及评估报告。李某的监督过失行为仅是造成危害后果的多因之一,且居于次要地位,所起作用较小。
(四)李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较低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社会属性,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区分玩忽职守和工作失误的原则界限之一。在当前持续深化改革、鼓励创新的新形势下,判断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三个区分开来”,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三个区分开来”,有助于纪检监察机关准确把握、充分运用党的政策和策略,对党员干部的失误错误进行综合分析,避免混淆问题性质,作出不适当的处理。
本案例中,李某没有对赵某报送的该公司资产情况和评估报告进行认真审查,未已发现赵某在承包该公司前的资产隐匿行为,致使赵某得以通过分红侵吞国有资产。但是,李某在主观上是为了加快整改进度,顺利完成国有企业承包经营工作,既不是明知故犯,也没有借机谋取私利,且在决策程序上经过集体研究,既非个人独断专行,也非草率而为,而是在其主观认知范围内的“尽力而为”,应当属于推动工作中的无意过失。
女:谢谢您的解答,让我们对如何在执纪执法工作中体现出激励广大干部勇于担当作为的精神有了更深的理解。
信息来源:本文来源于“纪法思享”,由人事工作者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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