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孙培水办案手记之十四:从六至七年重刑到三年实判一起介绍卖淫案背后的法治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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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山东瞬翔(聊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孙培水)
这是一场为生命与自由的辩护,更是一次法治共同体追求公平正义的集体奔赴。
十月的风裹挟着深秋的凉意,法庭内寂静得能听见每个人的呼吸。当审判长庄严宣读“被告人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时,被告人紧绷的肩膀瞬间松弛,眼中闪过释然,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看着当事人卸下千斤重担的模样,辩护律师紧绷十个多月的神经终于舒缓。这场从春到秋的辩护长跑,终究为当事人争得了一份来之不易的公正判决。
犹记年初,律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孙培水、张平律师组成辩护团队承办此案。第一次会见被告人家属的场景仍历历在目:会客区里,家属面容憔悴,愁云密布,双手紧握至指关节泛白,声音颤抖着诉说:“律师,孩子被抓了,说涉嫌强迫卖淫,要判好几年,他还有两个未成年孩子……您一定要救救他!”
彼时,被告人因涉嫌强迫卖淫罪被逮捕,后又以强迫卖淫罪、介绍卖淫罪数罪移送审查起诉。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强迫卖淫罪的起刑点为五年有期徒刑,这意味着他面临至少五年以上重刑,一个家庭的未来眼看就要被阴霾笼罩。辩护团队深知,接手的不仅是一起案件,更是一个家庭的全部期盼与最后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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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性之辩:拨开“强迫”迷雾,还原事实真相
案件初期的核心争议在于定性:是介绍卖淫罪一罪,还是强迫卖淫罪与介绍卖淫罪数罪并罚?二者量刑差异巨大——强迫卖淫罪起刑五年,介绍卖淫罪基本刑则在五年以下。“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两位律师迅速启动精细化辩护:审查起诉阶段,反复查阅卷宗逐页研读,多次对补充证据进行阅卷梳理,不放过任何细节;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耐心核实关键证据。
通过细致工作,律师团队发现,指控被告人构成强迫卖淫罪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标准:无任何证据证明其具有强迫他人卖淫的主观故意,其仅一次开车相送的行为与其他同案犯的“强迫行为”无任何主观意思联络,情节显著轻微;两名卖淫女曾从事卖淫行为,其证言清晰稳定,均明确表示系自愿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未对其实施暴力、胁迫、拘禁等强迫行为,亦无精神要挟情形,反而提供“保底工资”和住处,双方属松散合作关系而非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且未达到组织卖淫罪要求的“同一时段3名以上卖淫人员”的稳定组织性特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辩护律师将关键证据梳理成册,结合《刑法》分则关于强迫卖淫罪、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撰写详尽辩护意见,与公诉机关充分沟通,明确指出认定强迫卖淫罪必须以“暴力、胁迫等强迫行为”为核心要件,且需符合证据裁判原则。最终,公诉机关采纳辩护观点,仅以介绍卖淫罪提起公诉——这是辩护的首个重大突破,也彰显了公诉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检察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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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数额之争:当检察官采纳辩护意见,看见法治最美模样
定性问题解决后,“非法获利数额”的认定成为新的博弈焦点,直接关系到被告人是否构成介绍卖淫罪“情节严重”(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及相关司法解释,介绍卖淫“情节严重”的,量刑起点为五年有期徒刑),量刑可能在五年上下产生巨大分野。公诉机关最初以被告人个人获利5万元以下为依据,给出2年至2年6个月的量刑建议,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正当辩护工作初见成效时,公诉机关内部观点转变,拟将全部10多万元嫖资计入非法所得,量刑建议调整为6年6个月至7年6个月。
这一认定令辩护团队震惊,当即指出该观点存在根本性法律错误:依据《刑法》罪责自负原则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组织卖淫罪与介绍、容留卖淫罪的核心区别在于对卖淫活动的控制程度,非法所得计算应与其行为危害性相匹配——组织卖淫罪是掌控产业链的“操盘手”,可就全部嫖资认定犯罪所得;介绍卖淫者仅为撮合交易的“掮客”,若将卖淫女分成计入违法所得,无异于让居间人为整个色情产业埋单,这与关于介绍卖淫罪关于“分环节计算收益”的司法精神(同类犯罪量刑逻辑)背道而驰。
“以法为鉴,可以晓规则”,辩护团队展开系统类案检索:查阅本省市县区两级法院判决书,其中明确“卖淫者的提成系其个人违法所得,不能视为容留、介绍者的非法获利,应予以扣除”;检索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及《人民法院报》《人民司法》等权威刊物的学术解读文章,如《组织卖淫罪中的“犯罪所得”应否包含卖淫人员分成》等,均支持“以行为人实际分得的分成认定非法获利”;同时注意到,公诉机关援引的《最高院法官答复》亦只是明确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所得包含卖淫人员分成,对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存在理解偏差。
辩护团队坚决主张,介绍卖淫罪的非法获利应指行为人实际分得的分成部分,而非嫖资总额——这既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体现行为人实际贡献和社会危害性;也符合责任自负原则,卖淫人员的分成应通过行政处罚追缴,而非计入介绍者的犯罪数额。公诉机关先是将刑期调整为6至7年,辩护团队提出,在事实无异议的前提下,建议被告人再次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以体现其认罪悔罪态度;最终,公诉机关采纳核心法律观点,将非法获利认定调整为被告人实际获利5万元以下,否定“情节严重”的认定,但仍认为其为卖淫女租房、接送的行为具有一定组织特征,量刑建议调整为3至4年有期徒刑,被告人依法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三、情理之辩:于法有据,于情可宥
明确不构成“情节严重”后,辩护团队将辩护重点转向法定和酌定从宽处罚情节。除坚持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法定从宽情节外,团队结合案件事实着重论述:被告人行为仅限于介绍撮合,无控制、胁迫行为,未涉及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群体,主观恶性较小;两名卖淫女均曾有卖淫经历,且系自愿参与,无证据显示其身体或精神受到损害,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依据《刑法》第六十一条量刑原则及本省量刑指导意见,应综合全案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庭充分考量各项辩护意见,结合被告人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情节,综合全案事实与社会危害性,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相较于最初可能面临的六至七年重刑,这已是公正合理的结果。
四、致敬担当:法治共同体的协作与坚守
在“非法获利”认定这一核心法律适用问题上,承办检察官初步认可辩护观点后,顶住内部压力和不同声音,反复汇报讨论,以扎实证据和严谨的法律论证,阐释“以实际分成”计算非法获利的法理依据,还引用相关判例和学术观点增强说服力。“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他用实际行动诠释了法律人的担当与对公平正义的执着,彰显了极强的职业敬畏心,值得每一位法律人学习敬佩。
五、案件折射的法治意义与类案指引
此案的办理,深刻彰显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进步与温度:
彰显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从重罪指控到公正判决,案件处理始终围绕被告人行为、性质和情节展开,严格依据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避免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是刑法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生动体现。“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方能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
展现法治共同体协作精神:律师、检察官、法官虽角色不同,但目标一致,通过专业理性的法律沟通,共同探寻案件真相与法律真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法治共同体理念的最佳实践,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能用众力,则无敌于天下矣;能用众智,则无畏于圣人矣”,法治进步离不开每一位法律人的共同努力。
传递司法为民温度:法律严肃,但司法可具温度。本案判决既维护了法律尊严,又兼顾了当事人的家庭实际情况与认罪悔罪态度,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了公平正义。“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司法的温度让法律更有力量。
同时,本案也为类似案件办理提供了有益参考:
精准适用法律,实现有效辩护:核心在于准确区分介绍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的构成要件界限,严格依据司法解释明确非法获利计算标准,以及同案犯相互介绍嫖客定性等,精准认定行为性质。这启示刑辩律师需具备扎实的法律适用能力,善于从复杂案情中寻找核心辩护突破口。“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准确把握法律条文与司法解释精神,方能提供有效辩护。
强化类案检索,提升辩护说服力:数额之争中,大量类案判例和权威解读为辩护观点提供了坚实支撑,表明类案检索已成为现代刑事辩护不可或缺的工具,能有效统一裁判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充分借鉴类案裁判经验,能让辩护意见更具法律说服力。
审慎认定“组织”特征:对介绍卖淫罪中“组织性”的认定应严格遵循司法解释规定,不能将提供食宿、接送等辅助行为简单等同于组织卖淫罪的“管理控制”,即便带有轻微组织特征,也仅能作为量刑情节考量,不可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差之毫厘,谬以千里”,法律定性必须严谨审慎。
警示:案件之外的人生启示
这起案件如同一面镜子,照见普通人在法律边界内的行为禁区与法治意识的重要性: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任何触碰法律红线、以违法手段谋取利益的行为,都将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真正的安全感与尊严,源于正当劳动与合法收入。“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
交友需谨慎,边界要清晰:人际交往尤其是涉及利益往来时,需保持清醒头脑与明确法律边界,坚决抵制和远离可能引诱违法犯罪的“朋友”与“机会”,避免因他人行为牵连自身。“与善人居,如入芝兰之室,久而不闻其香,即与之化矣;与不善人居,如入鲍鱼之肆,久而不闻其臭,亦与之化矣”。
增强法律意识,主动敬畏法律:一次违法可能留下终身案底,不仅影响自身就业、生活,还会累及家人子女。敬畏法律就是敬畏自己的人生,“人无远虑,必有近忧”,主动学习法律知识,方能防患于未然。
警惕“捷径”,珍爱自我:出卖身体换取利益看似“捷径”,实则违背公序良俗、触犯法律,还会面临人身安全受侵害、人格尊严受践踏的风险,极易沦为不法分子的剥削对象。女性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与人生观,通过合法劳动实现自我价值。“自助者,天助之”,自尊、自爱、自强方为人生正道。
法槌落下,尘埃落定。
从六至七年重刑风险到三年实判,这不仅是数字的变化,更是法治精神的生动实践——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司法的灵魂在于公正。
这场跨越十个月的辩护,让辩护团队深刻体会到,刑事辩护从来不是孤军奋战,而是律师、检察官、法官共同参与的“法治交响乐”。虽立场看似不同,但终极目标一致——让案件得到公正处理,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这份判决,是对当事人负责,对法律负责,更是对每一个期待法治光芒的普通人负责。它让我们坚信,只要法律人坚守初心、勇于担当,法治的温度就会传递到社会每个角落,公平正义终将成为触手可及的现实。(作者:山东瞬翔(聊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孙培水编发/茌平新媒体 史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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