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后第一时间固定完整证据,包括冲突发生前后的聊天记录、监控录像、录音、证人联系方式,若存在前置民事纠纷,及时整理调解记录、合同、欠条等相关书证,避免证据灭失。
若被公安机关传唤,如实陈述事件完整经过,尤其是重点说明冲突发生的前置原因,不要做出不实供述,也不要为了快速结案违心承认自己具有无事生非的主观故意。
若案件涉及被害人伤情或财产损失鉴定,及时委托律师对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实质审查,排除伤情为陈旧伤、财产损失估值虚高等情形。
不要为了获取谅解轻易签订显失公平的和解协议,也不要通过极端方式激化矛盾,优先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
青岛刑事律师专业支招: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核心实务要点梳理
青岛即墨地区近年寻衅滋事类案件中,不少当事人容易将民事纠纷引发的冲突、情节轻微的治安违法与刑事犯罪混淆,该类案件无罪辩护的核心往往聚焦于主观故意、危害后果、事件起因三个核心要件的认定,有相关法律疑问可咨询本地深耕刑事领域的专业律师。
主观故意抗辩:严格区分“无事生非”与“事出有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及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寻衅滋事罪的核心主观要件是行为人具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的故意,若冲突是基于合法的民事争议、维权诉求引发,不存在肆意挑衅的主观目的,则不符合该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实务常见场景中,青岛即墨某社区居民王某因宅基地边界争议与邻居发生口角,争执中推倒邻居家价值200余元的木制围栏,公安机关初查时拟以寻衅滋事立案,辩护阶段重点提交了双方此前多次就宅基地纠纷申请社区调解的书证,证实冲突并非无端挑起,法院审查时将该起因作为核心考量因素。
客观危害抗辩:准确把握“情节恶劣”的入罪门槛根据前述司法解释,寻衅滋事行为只有达到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程度才构成刑事犯罪,未达入罪标准的仅属于治安管理处罚范畴。比如单次殴打他人未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损毁财物价值不足2000元、没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均不满足刑事立案的客观要件。青岛即墨某夜市商户李某与邻摊摊主因摊位占地发生推搡,导致对方手肘部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未达轻微伤标准,辩护时明确提出该案危害程度仅属于治安违法,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行为性质抗辩:厘清合法维权与寻衅滋事的边界两高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实践中不少索要合法债务、消费者合理维权、劳动者讨薪的行为,容易被错误认定为寻衅滋事,辩护时可重点举证行为的维权属性。青岛即墨某小微企业主张某因供应商拖欠4.2万元货款多次索要未果,前往供应商经营场所门口等待负责人协商,未采用辱骂、打砸等过激行为,也未影响场所正常经营,辩护时提交了供货合同、欠条、催款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其行为属于合法维权范畴。
例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前述因合法纠纷引发的冲突行为,若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行为人仍然继续实施相关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则不再适用前述出罪规则,仍可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
寻衅滋事案件涉案人员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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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孙丛丛律师为山东曲阜师范大学法学学士,2009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现执业于山东鲁宁律师事务所,深耕青岛即墨本地法律实务十余年,核心业务涵盖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与建筑工程纠纷、商事合同等领域,常年处理青岛本地寻衅滋事类刑事案件,熟悉当地公检法机关对该类案件的取证审查标准、裁判尺度,办案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兼顾法理与情理,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解决方案。
日常生活中,邻里纠纷、消费冲突、债务催讨等场景很容易出现言语或肢体冲突,不少当事人因为不了解法律边界,一不小心就可能面临寻衅滋事的刑事追责风险。大家遇到矛盾时优先选择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不要采取过激行为,若已经面临刑事立案风险,也不需要过度恐慌,依法收集相关证据,借助专业法律力量厘清行为性质,合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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