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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蓝天彬律师:一个刑辩律师的侠义与记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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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9日,在甘肃兰州,邂逅了《正义不倒》一书作者蓝天彬律师,他是出于公义参加某涉黑涉恶案开庭的。该案在检察院阶段已经去黑,开庭之前又意外获知去恶,所以原定的庭审不能正常开了。于是,我们就在酒店开展了一番关于从记者到律师转型与成长之路的对话。

一、从记者到律师:跨界与转身

吴老丝:你高中时的两个梦想——记者和律师,最终都实现了。但父亲当年一句话否定了律师这条路——“打官司要靠关系”。后来是什么契机让你重新推开这扇门,而且发现“靠专业也能过得不错”?

蓝天彬:我之前做过政法记者。做记者久了,接触社会多了,发现虽然一部分事情可能靠关系,但也有一些事情不用靠关系。后来,我转行做了刑辩律师。我的体会是,做律师靠自己的专业,也能过得不错。过去,有句话说“大案看政治,中案看影响,小案看关系,考试看法律”。虽然是调侃,也说出了一种心酸,但我相信,随着社会发展,法律会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法治终究是大势所趋。即使会有一些波折,但从长时段的历史来看,我们仍然要有一种谨慎的乐观心态。

吴老丝:从《海峡都市报》到澎湃新闻,六年记者生涯,你说自己“跨过山和大海,穿过人山人海”。回头看,这段法治记者经历里,有没有一个瞬间让你觉得“我必须转行做律师”?

蓝天彬:一份工作,要么有职业成就感,要么有较高的收入,要么两者兼而有之,才能心甘情愿地长久做下去。记者这份工作,是我的第一份工作,也是终身难忘的宝贵经历。其实,我当记者的时候,收入还可以,赶上了媒体黄金时代的末尾。当时,我主要是感觉媒体管控力度在不断加强,许多题材去年能写,今年写不了,职业成就感在下滑。我就在想,找一个向上的行业,一个有门槛的职业,有更长远的发展,律师是其中之一。还有一句话,“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也让我觉得可以转行去做律师。

吴老丝:你写自己27岁从福州辞职去南京,大醉一场,反复听《友情岁月》给自己打气。当时有没有担心过,万一失败了怎么办?

蓝天彬:我2010年从厦门大学毕业后,在福州工作了四年,在南京工作了十二年。在福州的时候,我曾怀疑自己,是不是就这样一直平庸下去,做个平庸的记者、编辑?我想跳出牢笼,却不得其门。那时候年轻,热血,满脑子想做新闻。既然要做新闻,就要去大平台,做大新闻,“取法于上,仅得为中,取法于中,故为其下”。

当年,我给国内很多知名媒体都投过简历,当然都没去成。2014年6月,我看到东方早报(澎湃新闻)在招聘驻江苏记者,所幸后来顺利入职。我常看东方早报,这是一家有品质、有良好价值观的报纸,出过三聚氰胺、三峡等重大报道,头版也常有亮眼之作,比如七一那天,头版直接发出李大钊的一句话:“人生最高之理想,在求达于真理”。虽然已经在福州买了房子,收入在报社名列前茅,但我仍心有不甘。身处媒体行业,就要做出个样子,我渴望做出点成绩。年轻就是资本,当时我没有想过失败,想做就去做。我需要一个机会,刚好,《东方早报》就是一个机会。在厦大四年和福州四年,这八年我做了很多准备,看了大量的文史哲书籍,大量的优秀新闻作品。比如,原南方周末记者李海鹏的新闻作品,我反复看过。到南京后,全力以赴,很快就成为不错的政法记者。我性格里有一种破釜沉舟的成分,后来想做律师,就直接从媒体行业裸辞,去参加司法考试。

吴老丝:备考司法考试那半年,你用了“存天理、灭人欲”来形容。对于一个离开校园六年的人来说,重新面对庞杂的法律体系,最难熬的是什么时刻?

蓝天彬:作为一个离开学校六年的人,面对庞大的法律体系,难熬的时刻是,看着看着司法考试的书,注意力就不知不觉涣散了。后来,我白天学习,晚上跑步,学习效率有所提高。说到这里,想起在厦门有一次台风天,又是快到中秋节,我还是从培训学校坐大巴回家,路上甚至是齐腰深的积水,大巴车过不去,我下车,后来,来了一辆卡车,总算搭顺风车回到家了。家里还责怪我,这么危险,为什么还要回家。现在回忆起来,当时有一种年轻无畏的感觉,想到就去做,想回家就回家,想去考司法考试,那就裸辞去考,而且还对家里人说,目标是考400分以上。400分就是高分了。最后考了395分,也还可以。

其实,最难熬的时刻,不是在准备司法考试的过程中,而是考完试后等待的过程。2016年9月25日考完,11月22日才出成绩,这两个月是我人生最低谷,当时不知道能否通过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很玄乎,不像高考可以估计自己多少分,也不能老在家待着,就试着去厦门、福州、泉州找工作,要么我看不上,要么公司看不上,面临很尴尬的一种境地。

吴老丝:你第一份律师工作在厦门,三个月就离开。后来在南京从实习律师做到权益合伙人——你觉得两座城市的执业环境,给你最大的感受差异是什么?

蓝天彬:厦门城市规模还是偏小了,不够大气,法律服务市场相对不大。南京城市规模更大,法律服务市场更大,包容性更强。我在厦门,除了认识几个厦大同学,两眼一抹黑,谁也不认识。在南京,我毕竟做过澎湃新闻政法记者。对于当时的我来说,对于重新出发、跨界转行的我来说,需要一种自信,哪怕是虚幻的自信。也就是要有那种感觉,我熟悉这里的环境,熟悉这里的人,有人认可我,我需要认可。在一种虚幻的自信之下,我快速成长,最终也变为真正的自信。

吴老丝:你说转行第一年曾喝醉过酒,对前路迷茫。现在回头看,那段“青黄不接”的日子,是靠什么撑过来的?

蓝天彬:2016年转行,2017年、2018年是我处于刚踏入律师行业的状态,在摸索、探索的状态。我记得当时刚转行的时候,一位律师前辈和我说,天彬,你要从甲方的角色转换成乙方的角色。这句话让我印象深刻,也就是我要快速从记者角色转化成律师角色,一个法律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因为做记者多少会有点傲气,我还记前段时间一个同事说当年我有点轴,现在慢慢变得更成熟了。当然,从我今天的视角再看,律师不能简单说是乙方或甲方的角色,既是专业法律服务提供者,同时也有一些适度中立的、独立的色彩。

当时,我们律所还在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的河海科技大厦,晚上我一个人绕着律所附近走啊走啊,从律所走到万达广场,再走到苏宁睿城那一带,我心里想,南京不应该这样对我,要努力,努力之后,南京不会亏待我的。我还记得,有个同事喝醉酒,在万达广场那边给我打电话,说找不到家了,叫我去接一下他,当时是冬天,下着大雪,我到万达广场找了将近二十分钟,才找到他,看到他扶着路边的宝马车吐啊吐。这就是那段时间,青春的时间。

接着,走着走着,我就想到了自己要做几大块事情。

第一、磨练专业能力。那时候,我一方面是自学,看刑事辩护的专业书籍,隔几天看一本,看别人写的辩护词和法律意见书。另一方面,跟着律所同事办案,不单跟着当时的团队领导办案,还跟着其他同事办案,从各个师父身上学专业,刨根问底,融会贯通。

第二,一周写一篇法律文章,以输出倒逼输入,加强专业能力。2017年那时候办的案件不多,怎么写文章,仍然可以写文章。一是写案例文章、裁判要点文章,比如污染环境罪无罪辩护要点,我就去搜污染环境罪无罪判决,然后归纳裁判要点。二是做一些行业观察,比如2017年我就写文章呼吁提高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那时候,民事案件二审基本都有开庭,刑事案件二审很难开庭,这是很值得商榷的,民事案件关系到财产开庭了,刑事案件关系到生命与自由,反而不开庭。我就分析二审开庭率为什么低,是什么原因,我们认为要改进这种状况。这两年的二审开庭率有所提升。二是写热点新闻事件法律分析文章,类似于法律时评,比如今天发生一个新闻事件,我可能当天就写法律分析文章,或者第二天就写。我记得有一次早上五点就起来写,写一个纵火案。还有一次,是昆山龙哥案,我分析认为是正当防卫,我不单从法律角度分析,还从历史角度分析,联系到刘邦、项羽这些人,那个时代,认为如果做人没有一点血性,在被侵害的时候不敢反抗,那么是很可悲的。这篇文章当时点击量还不错,有一万多阅读量。三是实在想不到要写什么,那就看一部电影,比如看《手机》,写仙人跳、敲诈勒索罪。看《战狼》,分析里面可能涉及的几种罪名,比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等。还可以看一本书,比如看《反贪审讯秘笈》,归纳总结书的内容。

第三、一周拜访一个企业或一个人,比如拜访老乡的企业,去走动一下,也没有太多功利,不是说一定就要签法律顾问,就是去看看,了解一下老乡企业。比如走进律所合伙人办公室,和合伙人交流,听听他们当年是怎么发展起来的。比如加一些群里的律师的微信。这个阶段,就是让更多人知道你。我认为客户签约或者同行合作有四大步骤:知道你,了解你,信任你,委托你或者与你合作。执业初期,首要的是,要让更多人知道你,身上还要有标签,比如我,就是前政法记者、现刑辩律师。知道你后,才谈得上了解你、信任你,进而委托你。

第四、每天至少发一次朋友圈。刚才我提到,要让更多人知道你,朋友圈就是一个很好的载体。可以发自己去看守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状态,可以发表或者转发专业文章等。我执业几年后,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聘请我担任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咨询专家。我想很大一个原因是,他们看到我在成长,专业和敬业。

第五、参加刑辩论坛、研讨会,和律师同行加强交流。

规定动作正常完成,按部就班完成,就会有收获。

通过这五大步骤,我的专业水平得到提高,创收也逐年上升,从新手律师成长为成熟律师、权益合伙人。我相信,年轻律师做到这几点,专业上和创收上,都会有提升。现在是数字时代,我们还可以多发视频,可以是刑辩专业的视频,可以是普法视频,发的视频都会在互联网上留痕迹,都会沉淀下来,以后都会是律师的数字财富。我们还可以做讲座,展现自己的能力,包括办案能力和表达能力。



二、办案的理念与方法

吴老丝:你的书名叫《正义不倒》,来自《笑傲江湖》片尾曲。小时候羡慕令狐冲的豪迈侠义,做了律师之后,你觉得刑辩律师的“侠义”具体是什么?

蓝天彬:刑辩律师的“侠义”,就是路见不平、拔刀相助,就是看到不公平、不公正的事情,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去提供帮助。当然,这个“刀”,指的是法律武器。我们借助法律专业技术与勇气,去帮助他人。作为律师,除了要赚钱养家,也要有社会责任感。这几年我陆续做了一些公益,包括担任社区公益法律顾问、公益代理案件等。我每年都会公益代理几个案件,比如,公益代理庞某某涉嫌网络寻衅滋事罪案件,经无罪辩护,公安机关终止侦查;公益代理秦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案件,经有效辩护,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2025年,我和团队律师公益代理朱某某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经无罪辩护,法院判决三人无罪。

我认为,律师不要在金钱中迷失自我,要多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有一段时期,有些律师吹嘘自己赚多少钱,这种风气不太好。我们律师传达给社会的形象,不应该是一种生意人的形象,而应该是法律专业人士的形象,通过提供法律服务,去帮助他人,或者为客户解决问题。

吴老丝:你提过“刑事辩护要敢于尝试、善于突破”。能不能具体说说,什么叫“敢于”——是敢于跟公检法较真,还是敢于在策略上冒险?

蓝天彬:敢于,敢想敢干,抱着“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理念,用一切合法合理的手段,维护当事人权益。

敢于较真,敢于尝试。比如,查阅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大家是经常去做的。那么,复制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是否有可能?我认为要敢于尝试,尽力争取,不要自我设限。之前,有个案件,我认为存在刑讯逼供,提供了相关线索,申请复制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检察官一开始不同意,说之前都不让复制的。我还是不放弃,提出之前在其他案件也复制过,需要的话我可以打开电脑给他们看,希望这次也能复制,不然几十个小时的讯问视频,要在检察院看很久,不太方便。经过多次沟通,可能他们也看到我在较真,最终同意复制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复制一次之后,我发现不完整,又和检察官沟通,检察官找公安机关,过段时间我再去复制剩下的光盘。有了复制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那就好办多了,可以针对每个细节截图分析。

后来,我们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最终把当事人的有罪供述排除了,不再作为证据出示。

再比如,有些案件,合议庭成员包括法院院长或副院长,这时候我们除了找承办法官沟通,还要积极主动找院长或副院长当面沟通。我们是科层制社会,院长或副院长的话语权更大一些。之前,有个案件,检察院建议量刑四年半,经过我们和副院长反复沟通,把刑期从四年半,逐步降到三年,两年半,最终降到两年三个月。也就是说,要敢于和法院院长、副院长沟通。

吴老丝:你代理过一个涉恶案件,五个罪名去掉三个,连恶势力帽子都摘了。这种“拆解式辩护”的关键是什么?是一开始就全盘否定,还是分步骤来?

蓝天彬:这个案件,我们一开始就全面做无罪辩护,程序辩护与实体辩护并重。公安机关认为,周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赌博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组织、领导者。我们发现刑讯逼供线索,申请调取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经过我们坚决的程序辩护和实体辩护,最终去掉恶势力犯罪集团帽子,五罪去掉三罪:赌博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法院判决,周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其余被告人大部分宣告缓刑。至此,一个困难重重的涉恶案件,最终严把法律、事实和证据关口,以妥善处理告终。这个案件能取得比较好的效果,主要有三点:第一是发现刑讯逼供线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第二是坚决作证据辩护,第三是保持和检察官、法官良性沟通。

吴老丝:另一个案件中你申请复制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检察官说“之前都不让复制”,你坚持较真最终拿到了。在实务中,你觉得哪些程序性权利是律师“不敢争取”而“不该放弃”的?

蓝天彬:我举几个例子,比如,第一,我的习惯是,每个刑事案件都要尽量争取和公检法办案人员当面沟通,而不能仅仅通过电话沟通或者递交书面意见。刑事案件也是在和人打交道。在面对面的交流中,能更有效地捕捉到案件的信息和走向,能更有效地进行辩护。有时候检察官会说先提交书面的材料,后续再看是否见面沟通。我一般会说,我有书面的法律意见书,同时也希望当面沟通一下。我会反复打电话预约当面沟通时间,如有必要也会引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比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犯罪嫌疑人已经委托辩护律师的,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辩护律师的意见应当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办理审查起诉案件,应当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这里面提到,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如果没有当面沟通,怎么制作笔录?

有时候,检察官会说,电话沟通也是听取意见。我就会引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直接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有困难的,可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听取意见并记录在案,或者通知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无法通知或者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我会说,我理解你们的工作,希望你们也理解我的工作,你们直接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有困难的,可以通过电话方式,与此同时,你们有什么困难,如果今天不方便,明天行不行,明天不行的话,后天或者下周,是否有时间?

有时候,我会根据检察官的态度,引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应当由检察人员负责进行。检察人员或者检察人员和书记员不得少于二人”。换而言之,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要不得少于二人。

在一步步的较真中,让我们的意见能够全面而准确地传达到检察院。

第二,申请排除非法证据。除了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可以申请,在审查逮捕阶段是否也可以申请?答案是,完全可以。有些案件,如果发现在刑事拘留三十天以内有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证,我们可以在审查逮捕阶段有理有据地要求排除非法证据,可能就会推动案件朝好的方向发展。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六条规定,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移送审查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移送起诉以及提起公诉的依据。

第三,我在开庭的时候,一般会主动向合议庭提出,解除被告人或上诉人的戒具。这是一个小的细节,但是能让被告人有所放松,适应庭审。我会引用《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但认为其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除外。”

总之,程序性权利很多,只要有利于被告人或上诉人的,我们都要充分地去行使,去利用。

吴老丝:你提到过一个案件,通过和副院长反复沟通,把量刑从四年半降到两年三个月。这种沟通的尺度怎么把握?既不让法官觉得你在施压,又能真正影响结果?

蓝天彬:我认为,和公检法沟通,有三点原则可以参考。第一,以诚待人,大智若愚。曾国藩有一句话是:“唯天下之至诚,能胜天下之至伪;唯天下之至拙,能胜天下之至巧。”最坦诚的状态,能够战胜最虚伪的状态。最笨拙的状态,能够战胜最机巧的状态。笨鸟先飞,踏踏实实,大智若愚。有时候坦诚一点、笨拙一点,不需要那么多虚头巴脑、 虚与委蛇,反而是好事。公检法机关的人,本质上也是普通人。我们以诚相待,大智若愚,让他们觉得是踏实、靠谱的人。

第二,专业敬业,换位思考。专业是立身之本。我们见到公安、检察官、法官之前,要研究透彻案件,最好有书面的详细的法律意见书,这样可以边说边指给他们看。同时,我们在表达上要言简意赅,因为如果照本宣科,按照法律意见书读一遍,效率很低,观感不好。我自己的体会是,任何事情,任何案件,都可以概括成三点,把这些意见告诉办案人员。如果不够,可以再讲三点。这就是结构化思维。比如,谢某某涉嫌诈骗罪案件不起诉,有三大证据辩护要点:一、抓住客观证据不足;二、抓住证据互相矛盾;三、寻找现有有利证据。

敬业也很重要。一个人专业加上敬业,是可以打动人的。比如牛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二审案件,我和法官当面谈了一次,法官明确说这个案件二审不开庭,书面审理。我们继续努力,又写了两份法律意见书。再和法官沟通,希望开庭,或者至少让合议庭三个成员一起听听我们的意见。后来法官转变态度,说看过我们的法律意见书,专业扎实且有新的观点,也觉得有必要开庭审理。后来,二审改判,实报实销。我想,这就是刑事辩护,专业加上敬业,从绝望中寻找希望,从困局中破局。有时候,我们办案办着办着,办案人员对我们的印象越来越好。

换位思考,既要站在当事人角度看问题,同时从公检法角度想想看看有什么突破口,提出新的思路,让他们既能办事,又不为难。听证会就是一个不错的思路。

听证会有两种,一类听证会是拟不起诉的听证会,也就是检察院已经打算不起诉,还有一类听证会,是否具有起诉必要性的听证会。有的案件可以考虑开第二种听证会,让听证员实质性参与听证,讨论是否有起诉必要性。我有好几个案件,通过开第二种听证会,最终不起诉,包括走私、运输毒品罪案件,交通肇事罪案件等。

第三,不卑不亢,有理有据。通过专业打动公安、检察官、法官,同时也要有自己的态度,不卑不亢,要有理有据。尤其是年轻律师,碰到公检法,不要犯怵,不要卑躬屈膝,不要怕,勇敢表达。

同时,也不要自认为很专业,看不起公检法的人,有一种我就是对的、你就是错的傲气。我们心里可以认为我们是对的、对方是错的,但我们不要咄咄逼人。

举一个例子,有一次,我去某中院沟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法官打断我几次。我说,希望法官不要打断,我会注意言简意赅,也希望您保障律师的权利。你几次打断我的时间,说不定我都已经说了很多了。后来,法官对我很尊重,送我到门口,还和我闲聊。

吴老丝:你主张在一些侵财类案件中,坦白加全额退赃应当“减轻处罚”而非仅仅“从轻处罚”——这是基于《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解释。这个观点在实务中被采纳的难度大吗?法官和检察官最常怎么回应?

蓝天彬: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退赃可以从轻处罚。通常来说,坦白加退赃,大家认为可以从轻处罚,但不太可能减轻处罚。不过,在侵财类犯罪中,我认为是有可能的。

依据在哪里?

我们看《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那么,如何理解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

第一种情形,“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是指特别严重后果必然发生或者极有可能发生,但因犯罪嫌疑人的坦白而避免了发生。

比如,有一笔几千万元或者几亿元的资金,马上要转移到境外,因为犯罪嫌疑人坦白,避免了转移,也就是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发生,这时候可以考虑减轻处罚。

第二种情形,如果特别严重后果已经发生,但因犯罪嫌疑人的坦白,而使特别严重后果得以消除的,也应该予以同等评价。

只有这样,才能鼓励犯罪嫌疑人积极作为,挽回损失,消除后果,恢复社会关系,这也是恢复性司法理念的体现。为此,对于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从而挽回特别巨大经济损失的,也宜认定为“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

在侵财类犯罪中,侵犯的是财产性利益,被害人最关心的就是挽回损失。在诈骗罪或盗窃罪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坦白了,也全额退赃了,消除特别严重后果,相当于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我们认为可以减轻处罚。这也是《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的观点。

当然,这条规定主要适用于侵财类犯罪案件的辩护。如果在职务犯罪中,因为侵犯的是职务廉洁性,不太适用。

对于《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我们非常希望大家都能够用起来,和检察官、法官多沟通,就像当年的正当防卫条款,本来一直就像僵尸条款,一直沉睡着,后来因为几个重大案件爆发,才激活起来。

当然,这种观点在实务中被采纳的难度,仍然比较大,检察官、法官一般会说,之前当地没这么判决过。

这时候,我们除了说理,也可以提供一些案例,增加可能性。比如,2012年《人民司法》发表的《“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理解与适用》一文显示,广东有个盗窃案,涉案金额89万余元,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审法院考虑到全额退赃,改判有期徒刑六年,这就是减轻处罚。

来源:天下说法

蓝天彬律师:

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监委会委员,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咨询专家,江苏省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前政法记者,毕业于厦门大学,专注于刑事辩护,多起案件获得无罪、不起诉、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宣告缓刑或二审改判等结果,著有《正义不倒:刑辩律师办案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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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5 20:50:12
重磅!中国宣布对日本人签证费大涨7.5倍!中日这场“对等博弈”,普通人看懂这几点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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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在线
2026-09-11 23: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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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上乌托邦
2026-09-11 15:2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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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录
2026-09-12 0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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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2 12: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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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1 20: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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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交通广播
2026-08-22 19: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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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风新闻
2026-09-11 1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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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天彬律师频道 incentive-icons
蓝天彬律师频道
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权益合伙人,毕业于厦门大学,专注于刑事辩护,著《正义不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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