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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鉴定意见几乎成为裁断过错与因果关系的“金标准”。然而,医疗鉴定双轨并行、专业壁垒高筑,一旦程序选择失当或质证流于形式,当事人极易陷入被动。针对这一实务难题,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吴文鹏律师依据现行法律与裁判规则,对医疗纠纷鉴定中的核心法律要点予以梳理,形成法律指引,供各方参阅。
鉴定二元制下的路径选择
吴文鹏律师指出,当前医疗鉴定呈现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机构主导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并存的二元格局。《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医患双方可以协商选择鉴定机构;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委托。此种二元结构使路径选择直接影响程序的透明度与可质证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偏重行政专业逻辑,鉴定人出庭率较低;司法鉴定则纳入司法审查体系,中立性与对抗性更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亦明确,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释明并委托。由此,吴文鹏律师提示,在诉讼中宜优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司法鉴定,并精准设计委托事项,列明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避免笼统委托导致意见失去针对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确立的过错归责原则,使鉴定始终应围绕过错与因果关系展开,切忌偏离该实体法基点。
拆解鉴定意见质证要点
鉴定意见并非天然具备最终证明力。吴文鹏律师强调,必须从资质、材料、分析逻辑三个维度展开实质性质证。其一,审查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法定资质,核对是否存在《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回避情形。其二,对鉴定所依据的病历资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验证。若存在隐匿、伪造或者篡改病历等情形,可援引《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从而直接动摇鉴定意见的基础。其三,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审视鉴定推断过程是否周延,结论是否明确。对于因果关系中原因力大小的判定,更应关注是否存在逻辑跳跃。同时,《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赋予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的权利,经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的,其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吴文鹏律师进一步提出,可适时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方法及医学原理发表质证意见,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亦有明确授权,由此将对专业意见的抗辩落到实处。
吴文鹏律师最终指出,医疗纠纷鉴定是医学事实向法律事实转化的关键枢纽,但决非免证特权。患方应在第一时间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封存、复制病历,牢牢固定证据;医疗机构则应确保诊疗记录客观、完整。双方均须破除“唯鉴定论”的认知误区,善用过错推定规则、专家辅助人机制与严密的质证程序,将鉴定意见置于举证、质证、认证的诉讼框架内严加检验。唯有掌握法律赋予的程序工具,将医学判断纳入规范化的司法审查,方能在复杂的医疗纠纷中真正实现武器平等,维护个案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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