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姚成功律师|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粉丝咨询:我们起诉一家公司并胜诉,但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没有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工商登记显示,该公司有多名股东,其中一名股东还有大量认缴出资尚未实缴,只是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还没有届满。请问,我们能否直接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姚成功律师认为:不能直接通过执行追加程序追加。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应当遵循法定主义原则。追加事由必须有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援引实体裁判规则追加被执行人。
Part.01
先审查股东的出资期限是否已经届满
如果出资期限尚未届满,股东原则上仍享有期限利益。
Part.02
再审查是否存在法定追加事由
执行追加会把生效裁判的执行力扩张到没有参加原诉讼的股东,因此必须严格限定在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所称“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出资”,是指股东出资期限已经届满后,仍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期限尚未届满时未缴纳出资,是基于合法期限约定行使期限利益;出资期限届满后仍未缴纳出资,才属于违反出资义务。二者不能混同。
Part.03
出资是否加速到期,应当通过诉讼审理
现行《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解决的是股东出资能否加速到期的实体问题,并不是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程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股东出资是否应当加速到期,可能涉及公司是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股东身份、认缴金额、实际出资情况以及责任范围等实体争议。这些问题原则上应当通过诉讼程序审理,不能以执行审查代替实体审判。
因此,即使债权人认为股东出资应当加速到期,也不能跳过诉讼程序直接追加股东。更稳妥的路径是另行起诉股东,取得其承担责任的生效裁判后,再申请执行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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