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临近下班
储户前来办理小额面值取款业务
因网点现金已随运钞车离开未能办理
储户信访无果后起诉银行违约
法院会如何认定
近日
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了
这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2025年10月27日16时54分,夏某进入某银行常德分行营业部,距离营业截止时间仅剩6分钟。夏某需办理1500元小额面值取款业务,大堂经理告知运钞车已于当日16时30分将现金运走,网点无现金留存,无法在柜台办理,遂建议其前往ATM自助设备取款、前往附近商户兑换零钱或次日办理。夏某不予接受,于17时07分离开。半个月后,夏某向省长信箱投诉,要求核查银行业务合规性。银行出具情况说明并沟通解释,夏某仍不满意。随后,夏某以银行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业务、信访回复敷衍等为由诉至法院,主张银行构成违约。
武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遵循“取款自由”原则。该原则核心在于保障储户自主决定取款金额、时间和方式,不受银行不当限制,但并非意味着银行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无条件提供现金服务,其适用前提是银行具备提供服务的客观条件。
法院认定,银行因运钞车已运走现金的客观原因导致特定时段无法提供柜台现金服务,属于合理经营安排,并非主观上对储户取款权利的剥夺或限制。夏某进入银行时距离营业结束仅6分钟,大堂经理已予以解释并提供ATM取款、预约次日办理等合理替代方案,该引导方式是银行履行服务义务的合理方式,主观上无过错,未违反合同义务。此外,1500元零钱取现属于特殊需求,原则上确需提前预约。
综上,法院认为银行未能满足夏某取现业务的行为不构成违约。对于信访回复等事项,法院认定不属于可诉事项,夏某主张的维权费用亦无法律与事实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 :常德日报·常德融媒客户端
记者:李张念 通讯员 : 胡祥彪 卢云
编辑:唐文洁 王锦铭(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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