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那张“不再受理告知书”的时候,老周蹲在信访接待大厅门口抽了半包烟。他不是不知道自己这事儿棘手,土地征用的补偿款,村里好几户都签了字,就他觉得计算方法不对,硬是咬着牙走完了处理、复查、复核全套程序。可到头来,等来的还是这张薄薄的纸。他无奈的说:“三级程序都走完了,这下信访的路彻底堵死了。”
大多数人和老周一样,把不再受理告知书当成了“程序终结文书”,觉得信访这扇门在自己身后“哐当”一声关上了,再也不可能打开。有人会当场就把材料撕了,有人则抱着“死马当活马医”的心态,复印了一沓同样的材料,继续往更高层级的部门寄,或者换个窗口再去排队。结果跑了一圈,处处碰壁,每次都被客气地请出来,告知不予受理并建议他去复议、仲裁或者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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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有些人会把路跑偏了,因为打根上就把“不再受理”这四个字理解错误。
把《信访工作条例》翻出来,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原话是“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这句话的重点落在哪儿?落在“同一事实和理由”这七个字上。
很多人一眼扫过去,只看见了“不再受理”,心里一凉,却把前面的限定词给丢了。条例说的是“相同证据和事由”不再受理,不是说你这件事本身从此就“结束”了、再也不许提了。这完全是两个概念。
打个比方,这就像你去法院申请再审,如果你拿不出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再审也就是书面审理。但如果你真找到了足以影响原判决结果的新证据,那案子就会重新进入审理程序。信访的“不再受理”也是这个理,它卡的是“原地踏步”的重复,而不是“有了新情况”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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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说,哪些情况不算“同一事实和理由”呢?
第一种,也是最硬核的,就是你手里多了之前没有的关键证据。比如老周这事儿,当初他光凭嘴说补偿标准低了,可复核完之后,他翻出了当年村里发的会议纪要原件,或者找到了邻县同类地块补偿标准的官方文件,这些白纸黑字的东西一拿出来,能直接动摇原来结论的基础。这时候拿着新材料去,跟之前的性质就完全不同了,这不叫重复信访,这叫有了新依据。
第二种,是客观情况变了。法律、政策文件不是一成不变的,万一你的事搁了半年,上面恰好出了新的解释文件,或者法院系统有了最高法类似的指导判例,又或者新的行政行为对你原来的权益造成了新的损害,这些都属于事后的新变化,同样不在“不再受理”的框框里。
第三种,是法律适用的角度变了。有些人一开始反映问题,完全是凭感觉说理,自己觉得“不合理”。后来找了懂行的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一分析,才发现原来这事儿适用的根本不是A条款,而是B条款。如果复核意见是根据A条款判定的,你现在拿着B条款的逻辑重新梳理诉求,这也跳出了“同一理由”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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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话说回来,很多人光听了个“有新证据就行”的由头,扭头又抱着那摞旧材料去窗口了,自认为“我觉得这个证据挺新的”。这不管用。信访窗口认的是“书面依据”,不是你口头上一句“我发现了新情况”。你得把处理、复查、复核这三级的旧意见书整理清楚,再把新找到的证据原件和复印件备齐,最好手写一份说明,讲明白新证据到底新在哪儿,跟原来的诉求有什么必然联系,最后签上名字按上手印。做到这份上,信访部门才会按新事项重新走程序,而不是直接放在“重复信访”的数据库里。
所以说,别看见“不再受理”就慌神。不再受理的是原地打转事项,不是带着新事实和理由回来的反映人。觉得收到“不再受理”就到头了,那可能是你把自己的路想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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