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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十五五”规划出炉
产品、药械与数据,及长护险三大看点
国家医保局19日发布《全民医疗保障“十五五”规划》,进一步明确了商业保险的制度定位及经营责任。
第一个看点,商保保障边界更为明晰。
《规划》提出,“鼓励商保与基本医保衔接互补、差异化发展”,并要求聚焦群众多样化需求,丰富商业保险产品供给。
国家医保局对《规划》的配套解读进一步明确,重点支持以基本医保目录外责任为主、普惠程度较高、支持医药创新发展的商业保险产品。
即,基本医保继续承担主体保障功能,商业医疗保险主要承接基本医保之外尚未满足的保障需求。
但基本医保目录外的药品、器械和医疗服务差异较大,商业可保性也不相同。这意味着保险公司仍需结合临床价值、费用水平、风险发生率、客户支付能力和医疗服务可及性确定具体责任。
第二个看点,产品供给与理赔提速。
《规划》提出,在风险可控、经营可持续基础上,将医疗新技术、新服务、新药品、新器械应用纳入商业保险保障;依法依规推进基本医保与商业保险数据共享、同步结算,支持快赔直赔。
固然,这些安排有助于改善商业医疗保险的产品供给和理赔条件,但也对药械评估、精算定价、医疗行为管理、数据治理和反欺诈提出了更高要求。
第三个看点,加快发展商业长护险。
《规划》提出,到2030年实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覆盖所有统筹地区,并明确发展商业长期护理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形成的失能评估、服务目录和机构管理规则可以为商业保险提供参考,但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仍需解决长期定价、负债管理、服务机构准入和持续履约等问题。
透过这份文件,可以看到,商业保险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政策地位逐渐提升,不过,对寿险公司而言这也意味着更大的挑战,以及更高的经营门槛。
未来业务增长将更多取决于保险公司能否将创新药械纳入可持续的支付安排,在合规前提下使用数据,并建立能够长期履约的护理服务体系。
《非车险综合治理行动方案》
从产品重备案到中介与平台治理五大看点
本周5,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非车险综合治理行动方案》,在2025年监管通知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产品、业务、数据和渠道治理路径。
《方案》提出,在“十五五”期间有效整治无序竞争,推动非车险市场向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转型。具体来看,有五大看点。
看点一,存量产品将重新备案。
监管部门将修订产品开发指引和备案标准,分险种、分阶段推动存量产品重新备案。财险公司要审慎论证产品开发的必要性,由主要负责人牵头审议重大事项。
单纯追求产品数量和备案速度的空间将收窄,条款合规和费率科学性会成为更直接的约束。
看点二,低价和费用驱动的无序竞争受到严管。
财险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备案条款和费率,重点管住高风险、高增速及长期严重亏损业务。监管还将建立“检查、通报、挂钩”机制,把违规行为与监管措施直接联系起来。
同时,《方案》鼓励公司发挥比较优势,在绿色低碳、智能制造、低空经济、海洋经济等领域提供专业保障。依靠低价、费用和规模冲动争夺业务的空间将进一步收窄。
看点三,行业数据标准加快统一。
《方案》要求统一险种分类和监测标准,规范费用分摊,归集承保、理赔、费用等数据,建设行业级数据库。
数据更加完整、可比后,监管可以更准确地识别异常经营,公司也能开展费率回溯和风险评估,转移或隐藏真实费用的难度也会增加。
看点四,中介和互联网平台成为治理重点。
中介机构不得虚假核算、账外经营,也不得借招标等方式要求保险公司开发重复或缺乏实质保障内容的产品。《方案》还提出探索手续费保单明示制度,规范互联网平台利用流量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行为。
财险公司要承担从中介准入到退出的全过程管理责任,宣传费、技术服务费等变相手续费也被明确禁止。中介和平台需要更多依靠专业服务和业务质量参与竞争。
看点五,综合治理走向常态化。
《方案》强调全国统一执行、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同时坚持分类施策、先立后破,避免服务断档。
短期内,产品重新备案、系统改造和内部管控会增加机构的合规投入。中长期看,如果执行标准、数据质量和违规问责能够同步跟上,非车险价格竞争有望逐步回归理性,具备定价、服务和风险管理能力的经营主体将获得更多发展空间。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居民个人纳入对外投资管理
港险也在其中吗?
又是本周5,国家发改委发布了一份征求意见稿:《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其中有个变化,过去这套办法主要管企业,现在把个人也写了进去。
文件的意思是,个人如果把钱或者其他资产投到境外,换回一家境外公司的股权,或者取得一项境外资产的所有权、管理权,这就可能算对外投资。
如果这类投资不涉及敏感地区或行业,个人要在把钱投出去以前,向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省级发改部门备案。投向香港的项目,也参照办理。
那么,去香港买一张保险,算不算对外投资?
文件没有说。
从列出的例子看,主要管的是买境外公司、土地、资源、基础设施,或者设立企业和基金。
买保险其实还不太一样,投保人交了保费,得到的是按照合同向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红利或者退保金的权利,并没有买下保险公司,也不拥有保险公司的投资资产。
照这个理解,普通港险很可能不在这套办法的管理范围内。
但文件还表示,上面列出的只是常见情况。第七十一条还规定,相关认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储蓄型、分红型港险通常会形成现金价值。
也就是说,监管部门认定一项交易时,还要看这笔钱实际用来做什么,不能只看产品名称。
从保险产品来看,储蓄型、分红型港险除了提供保障,通常还会形成现金价值,也就是退保或者领取时能够拿回的钱。
监管部门会不会因此把这类保单也算作对外投资,文件没有说。如果以后明确把储蓄型港险算进去,那么,客户可能要先备案,再支付保费。
当然了,发改委表示,后续还会发布配套文件和常见问题解答。
到时,应该就有答案了。
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新规出炉
指标、经营、责任、过渡安排,四大看点
金融监管总局正式发布《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以来,保险业已初步建立资产负债管理监管体系。此次《办法》在既有制度基础上整合相关规则,进一步明确治理责任、管理程序、监管指标和监管措施。在低利率环境和新会计准则全面实施的背景下,主要有四个看点。
看点一,监管指标更加明确
人身险公司的利率风险对冲率须处于50%至150%之间,有效久期缺口仍作为监测指标保留。综合投资收益覆盖率和净投资收益覆盖率,分别反映综合投资收益对负债资金成本、净投资收益对负债保证成本的覆盖程度,最低标准均为100%。流动性覆盖率同样不得低于100%。财险公司的沉淀资金覆盖率、收入覆盖率和流动性覆盖率也均设定了100%的最低标准。
看点二,资产负债管理进一步进入经营决策
《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在业务规划、产品开发和定价、分红与万能结算、资产配置、重大投资和委托投资等环节加强联动。渠道和费用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退保、赔付等与预期出现较大偏差,也要评估其对资产负债匹配的影响。由此,产品、业务和投资决策需要采用相互衔接的成本、收益和现金流假设。
看点三,治理责任进一步压实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直接领导,资产负债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并保持履职独立。公司还要实行长周期考核。年度报告中的资产负债基本情况和匹配情况须经独立第三方核验,资产负债匹配指标和管理能力评价将纳入监管评级。
看点四,监管措施和过渡安排更加具体
监管指标暂不达标的公司可以设置3年过渡期,但须制定经董事会批准的达标规划,并报监管执行。对指标不达标或管理存在缺陷的公司,监管可以采取谈话、限期整改、加强压力测试、增加报告和检查等措施。违反《办法》的,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整体看,此次《办法》延续了资产负债联动监管的既有方向,主要变化在于指标约束更加清晰,管理要求更具操作性。产品、投资、成本和现金流之间的匹配情况,也将更直接地影响保险公司的业务规划和资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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