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身份工作人员属于监察对象吗
问:事业身份工作人员属于监察对象吗?
中央纪委法规室: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第五十条的规定,监察对象分为四类:一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二是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三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四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事业单位中有下列三类人员属于监察对象: 一是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此类监察对象分为参公管理和不参公管理两种);三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 。因此,事业身份工作人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应当对照上述三类标准确定。
(编者按:根据《监察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监察对象分为六类: 一是公务员以及参公管理的人员; 二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结合《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等的规定,事业单位中的下列人员属于监察对象:一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
信息来源:本文来源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临夏州纪检监察”,由人事工作者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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