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没有合法的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却对外自称和尚、道士或者牧师。身份被查实是假的以后,很容易出现一个判断:既然身份是假的,那么以前从信徒、客户那里收的钱,是不是也都是骗来的?
在涉宗教诈骗案件中,这个问题非常重要。一个案件可能持续几年,涉及几十名甚至更多付款人,如果直接把“身份虚假”和“全部收款属于诈骗所得”画上等号,最终认定的诈骗数额可能被大幅扩大。
邹凌瀚律师长期办理全国各地涉宗教、涉迷信刑事案件,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会把两个问题分别审查。
这两个问题不能混在一起
宗教身份是真是假,是一个事实。
每一笔钱是不是因为这个虚假身份而支付,是另一个事实。
前一个事实成立,并不能代替后一个事实的证明。
一、虚构宗教身份,不等于当然构成诈骗罪
前段时间网上有和尚、道士从事搬运等工作维持生活的讨论。沿着这个例子往下想,其实很好理解。
假设一个人根本没有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却告诉别人自己是和尚或者道士。后来他帮别人搬了一天东西,对方按照约定支付了500元搬运费。
这个人的宗教身份确实是假的,但这500元是搬东西挣来的。雇主支付报酬,是因为搬运工作已经完成,并不是因为相信对方具有和尚或者道士的身份才把钱交出去。
即使把虚假的宗教身份从整个交易中拿掉,搬运工作仍然真实发生,这笔劳动报酬仍然存在。
有“假”,未必就有“诈”。 诈骗罪评价的不只是行为人有没有说假话,还要看虚假事实是否让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进一步导致财产处分。
二、身份虽然虚假,真实提供的服务仍需单独评价
把这个道理放到涉宗教、涉国学案件中,就更加明显。
比如,一个人没有道教教职人员身份,却长期研究《易经》和传统文化,也实际开设课程进行讲授。客户听过他的课程,认可他的知识和讲解能力,自愿支付费用继续学习。后来查明,这个人曾经把自己的身份说成“道士”。
这时候,已经收取的课程费不能只根据身份真假来判断。没有道士身份,并不意味着一个人不能研究或者讲授《易经》;宗教身份存在虚假,也不能反过来证明已经提供的所有课程和服务都是虚假的。
如果客户购买的是课程,课程真实存在并且已经实际提供,客户付款所看重的也是授课内容和讲解能力,那么这部分收入与虚假宗教身份之间究竟有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联系,就需要根据具体证据判断。
邹凌瀚律师在办理涉宗教、涉国学、涉迷信刑事案件时,会特别注意把“身份真实性”和“交易真实性”分开。不能因为行为人的某一个身份存在问题,就顺势否定他此前所有经营活动,更不能因此直接把全部收入认定为诈骗所得。
三、因相信虚假宗教身份而付款,才可能涉及诈骗
有些案件中的虚假宗教身份,确实会直接进入付款人的决策过程。
比如,一个人并非某寺院僧人,却长期冒充该寺院的师父;并非某道观道士,却虚构自己的师承、职务和经历。信徒正是因为相信“这是某寺院的师父”“这是某道观的道长”,才找到他,并进一步支付所谓法事费、供养款或者其他费用。
虚假身份错误认识决定付款取得财物
诈骗认定需要把这几个环节对应起来
案件里值得重点追问
如果付款人一开始就知道他的真实身份,还会不会把这笔钱交出去?
如果即便知道真实身份仍然会付款,比如购买的是正常商品、接受的是一项真实服务,那么虚假身份对付款行为究竟产生了多大影响,还要结合证据继续分析。
如果对方明确表示,自己就是因为相信行为人的和尚、道士、牧师身份,或者相信其虚构的师承、职务、经历和所谓特殊能力,才决定支付这笔钱,那么虚假事实与财产处分之间就可能建立起诈骗罪所要求的联系。
四、部分行为构成诈骗,不能把全部收入都计入诈骗数额
这也是涉宗教诈骗案件中非常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
一个案件可能持续三年、五年甚至更长时间。行为人在此期间可能收过课程费、商品货款、正常服务费用,也可能存在部分通过虚构宗教身份或者其他虚假事实取得的款项。
即使最终查明其中部分行为构成诈骗,也不能因此把这些年银行卡、微信、支付宝中的所有进账全部相加,直接作为诈骗数额。
钱进入同一个账户,不代表每一笔钱的法律性质都相同。
比如10万元流水中,2万元对应已经实际提供的课程,3万元对应真实交付的商品,另外5万元则可能涉及虚构宗教身份、虚构特殊能力后取得的款项。这三部分资金必须根据各自对应的事实和证据分别评价。
诈骗数额不是银行流水的简单加法。 诈骗数额必须建立在已经查明的具体诈骗事实之上。
邹凌瀚律师长期办理全国各地涉宗教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在涉及诈骗数额的案件中,会特别关注正常收入与涉案资金的区分。诈骗数额一旦被扩大认定,受到影响的不只是退赃退赔范围,还可能直接影响犯罪数额档次和最终量刑。
五、诈骗数额应当逐笔对应欺骗行为和付款原因
涉宗教诈骗案件经常存在一个特点:人员多、时间长、资金往来复杂,同一个付款人甚至可能先后支付过很多笔钱。
所以,案件最终还是要把人、话、钱对应起来。
比如,同一个信徒先支付5000元购买了一件真实交付的商品,后来又因为相信行为人虚构的某种宗教身份和特殊能力,支付5万元所谓“消灾费用”。
即使后一笔最终被认定属于诈骗所得,也不能因此把前面的5000元自动纳入诈骗数额。
把主要款项沿着交易过程一笔一笔往回追,才能区分哪些钱有真实的商品或者服务作为基础,哪些钱与虚假宗教身份没有直接关系,哪些钱又确实是因为欺骗行为而支付。
这也是邹凌瀚律师办理涉宗教、涉迷信刑事案件时非常重视的辩护内容:不能先给行为人贴上“假和尚”“假道士”的标签,再用这个标签反过来解释他过去所有的经济行为。刑事案件最终还是要回到具体的犯罪构成和具体证据。
结语
邹凌瀚律师长期从事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相关刑事案件以及涉迷信类犯罪案件的辩护工作。这类案件中,宗教身份的真实性当然需要查清,但身份只是整个案件事实的一部分。
身份是假的,不代表服务一定是假的。
存在虚假事实,也不代表所有收入都是骗来的。
哪一句话是假的,这句话让谁产生了错误认识,对方又因此交了哪一笔钱,这些事实能够通过证据对应起来,才有进一步认定诈骗事实和诈骗数额的基础。
所以,在涉宗教诈骗案件中,不能因为发现一个“假”,就把行为人的全部收入一并认定为“诈”。虚构宗教身份是否构成诈骗、哪些资金属于诈骗所得,最终都应当落实到具体行为、具体付款和具体证据。
身份真假,要查;诈骗事实,更要逐笔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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