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市场罪案件中,持股占比是决定入罪门槛和量刑档次的核心指标之一。但“名义持股”不等于“实际可交易筹码”——限售流通股和因质押、司法冻结而无法交易的“无限售流通股”,虽有“流通股”之名,却无“实际流通” 之实。洪灿律师团队在办理某上市公司实控人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擅自发行股票罪一案中,当事人大部分股份处于限制流通状态,团队提出分子分母“双扣减” 的辩护观点:行为人持有的受限股份应从分子中扣除,全市场受限股份也同步从分母中扣除;办案过程调取中登公司原始登记数据、委托独立第三方审计、组织五位法学博导出具专家论证意见供法庭参考。该案最终在数罪并罚情形下判处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本文基于洪灿律师团队公开办案资料及现行法律法规撰写,聚焦“实际流通股怎么算”这一大众高频咨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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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个案结果系全案多重事实、量刑情节综合作用,不代表同类案件均可取得相同结果。
一、操纵证券市场罪中,“实际流通股” 到底是什么?
大股东名下登记有股票,就一定能够认定形成 “持股优势” 吗?
很多人以为,只要上市公司大股东名下登记了多少股票,就算持有多少 “流通股”。但在操纵证券市场罪的认定中,“流通股” 和 “实际流通股” 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规定,连续交易操纵的入罪标准之一为:“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十以上”。
这里两组关键概念 ——“流通股份数”(分子,行为人持有的股份)与“实际流通股份总量”(分母,全市场可交易股份),计算口径必须完全统一,均指向客观上可以在二级市场自由处置的股份。
哪些股票 “有名无实”,不属于刑法意义的实际流通股?
第一类:限售流通股。 公司上市前根据证券法规、招股说明书约定形成的原始限售股份,锁定期内禁止上市交易。
第二类:质押 / 司法冻结的无限售流通股。 该类股票登记状态为无限售流通股,但已经质押融资或者被司法冻结,客观上无法直接在二级市场卖出变现。
二者虽登记状态存在差异,但客观上均存在交易限制。证监会 2007 年《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现已废止,仅供理解“持股优势”认定逻辑作说理参考,不作为独立法律依据)第十八条,认定 “持股优势” 时即以股份是否具备实际流通功能作为核算参考标准。
二、限售股和质押冻结股到底该不该扣?洪灿律师团队实务观点
为什么质押冻结的股票,辩护层面主张应当从实际流通股中予以扣除?
辩护观点认为,限售流通股与被质押、冻结的无限售流通股,只是股份受限形成时间不同;在是否具备实际流通、抛售能力层面性质一致。
因此,辩护层面主张正确核算应当执行分子分母 “双扣减” 规则:
- 分子扣减:行为人自身名下限售股、质押冻结股份,不计入其可实际动用的交易筹码;
- 分母扣减:全市场全部股东名下限售、质押冻结股份,同步从 “实际流通股份总量” 分母中扣减。
假设:如果一个大股东名义持有 1 亿股 “无限售流通股”,其中 99.9% 全部质押冻结,仅剩余 10 万股可以自由卖出。若不扣减质押冻结股份,会错误认定其手握 1 亿股可操纵筹码;按照实际流通功能实质解释,真正可用于影响股价的筹码仅 10 万股,二者差距巨大。
“双扣减” 在刑事办案中如何落地取证?
核心证据:不可直接使用行情软件公开名义流通股本,必须调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登公司)质押冻结明细表、交易所协查数据表,锁定涉案时间段每一天受限股份真实数量。
专业机构支持:可以委托独立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核算报告;案件争议较大时,可提交法学专家论证意见,连同书面辩护意见一并提交法庭供参考;专家意见仅属于辩方说理材料,不当然等同于司法裁判结论。
三、办案纪实:实控人大部分股份被锁定案件的辩护开展思路
案情回顾:上市公司实控人被指控两项罪名
S 某系某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维护上市公司股价,S 某委托第三方开展市值管理,出资数亿元,由合作方按比例配资共同交易本公司股票。同时,当事人因另一家公司增资扩股,被指控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罪,两项罪名面临数罪并罚。
辩护突破口:注意到大量股份客观无法交易的关键事实
洪灿律师团队介入阅卷,对比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材料发现,本案被告人绝大多数股份存在权利限制,大量名义无限售流通股已经质押给券商融资,客观上不能随时抛售。如果直接使用软件名义流通股本计算持股占比,会高估行为人实际可动用交易筹码。
辩护策略:以实际流通功能为标准,提出分子分母双扣减的辩护意见
律师团队从法律实质解释角度提出:计算持股占比,分子分母均应当以具备实际流通功能股份作为核算基准;对于限售股、质押冻结后客观不能转让的股份,应当做同类项扣减。
提示:该辩护观点仅属于辩方法律意见,是否采纳由办案机关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评判。
证据支撑:中登原始数据 + 第三方专项核算 + 专家论证参考
为核算扣减受限股份之后的真实持股比例,团队开展三项工作:
- 调取中登公司质押、冻结原始登记数据,梳理涉案周期受限股份数量;
- 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完成专项数据核算,形成书面核算报告提交办案机关;
- 委托五位国内法学博导出具专家论证意见,从学理层面支持双扣减的辩护逻辑,供法庭参考。
案件处理结果说明
该案数罪并罚下,法院判处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宣告缓刑。
办案启示:证券操纵类案件,辩护不能只聚焦 “是否构成犯罪” 定性争辩;数额、比例计算等技术性事实认定,同样对量刑产生重大影响。“实际流通股分子分母双扣减” 的计算思路,洪灿律师团队最早 2022 年于信达律所公众号公开发表;后续谢杰、张建教授基于全国 73 份刑事判决书实证研究,也支持质押、冻结股份应予扣减的学理观点,实务辩护观点与学界研究形成互证。
FAQ 高频法律咨询问答
Q1:我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做了股权质押,计算操纵市场罪持股占比的时候,这部分股份算不算?
A:该问题司法实践存在裁判分歧。辩护观点认为,股权质押后未经质权人同意,股东不能自由卖出,客观丧失二级市场流通能力,应当予以扣减。但是现行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文直接规定质押股份必须扣除。如果面临调查指控,建议调取中登质押登记原始明细,配套专业机构核算报告,通过完整证据材料充分说理,争取办案机关予以考量。
Q2:限售流通股,计算持股占比的时候可以扣除吗?
A:限售股具备法定交易限制条件,不属于实际流通股,计算占比应当扣除;这一点在实务与学术层面争议相对较小。
Q3:我名下大部分股票被冻结,实际能卖出的很少,但检察院认定我持股占比达到立案标准,我该怎么做?
A:可以针对占比计算方式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办案机关调取中登原始登记材料,重点核查涉案期间实际可自由处置股份数量,不能直接采用名义持股数字。可以申请司法会计专项核算;但需要明确,提交核算报告、辩护意见不等于一定会改变指控认定,最终由司法机关综合全案证据评判。
Q4:判决书只写明持股占比结果,没有披露计算口径,我可以提出质疑吗?
A:可以,也是刑事案件当中常见的辩点。审查起诉、一审审理阶段,可以书面申请调取侦查机关原始计算底稿,申请司法会计鉴定,请求裁判文书写明计算实际流通股时对限售股、质押冻结股份的处理方式。一审未就计算逻辑说理的,该数额争议可以作为上诉重要理由。
普法总结
操纵证券市场罪定罪量刑,既要审查行为定性,同样要审慎审查数额、比例的定量认定。持股优势,评价的是行为人实际可动用、能够在二级市场抛售的筹码,不是纸面登记的持股数字。
上市公司实控人、大股东普遍存在股票质押情形,在连续交易型操纵证券市场罪案件中,实际流通股如何界定、受限股份是否扣减,直接影响持股占比计算。期待司法实践逐步统一裁判口径,推动证券刑事案件实现同案同判。
“一个公式的取舍,落在卷宗里,是分子与分母、扣减与不扣减的技术之争;落在当事人身上,却是自由与刑罚、五年与十年的人生之别。”
普法免责声明
本文仅供一般性法律知识科普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也不构成对案件处理结果的任何承诺。文中引用的法律规定、办案纪实仅用于普法;每宗证券刑事案件证据、事实、裁判尺度均存在差异;遭遇刑事调查,建议咨询执业律师。法律内容如有更新,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为准。
素材来源:
- 洪灿律师团队公众号《证券犯罪数额辩护策略之三:操纵证券市场罪案件中不同的流通股计算方式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 洪灿律师团队专栏《操纵证券市场罪案件中该如何确立计算规则?——“两个占比” 问题的互证与延展》
- 庭立方案例库 信达洪灿律师、赵悦律师办理某上市公司实控人操纵证券市场、擅自发行股票案
- 谢杰、张建|操纵证券市场罪刑法适用疑难问题研究,《新兴权利》集刊 2025 年第 2 卷
- 两高《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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