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茂名,一男子在外地PC结束后,强行不让失足女离开,失足女叫来男友,男友持刀将该男子捅成重伤,致九级、十级伤残,医疗费花了近26万,事后男子起诉索赔74万余元,法院这么判!
(案例来源: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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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1991年出生,广东茂名人,孙某,1995年出生,江苏灌云人,两人原本相识,偶有联系,但这天凌晨发生的事,让两人的关系走向了法庭。
当天凌晨,林某在绍兴市柯桥区完成PC后,做出了一个极其荒唐的举动——他不让那名失足女离开,失足女无奈之下,联系了自己的男友孙某,称自己被客人纠缠。
孙某接到消息后赶到现场,将林某带离,两人来到孙某的住处,双方因嫖资问题发生了激烈争执,更让孙某恼火的是,林某竟然躺在孙某的床上不肯离开。
情绪失控之下,孙某拿起屋内桌面上的一把刀,猛地刺向了林某的腹部,这一刀,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林某当场血流不止,腹部开放性损伤。
孙某见状也慌了神,连忙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用纸巾捂住林某的伤口试图止血,当天,林某被紧急送往绍兴市某医院救治。
医生诊断:开放性腹部损伤、腹腔积血、创伤性胃破裂、创伤性肠系膜静脉破裂、胰腺损伤、弥漫性腹膜炎、呼吸衰竭、失血性休克——每一个诊断都足以致命。
林某在医院ICU里与死神搏斗了多日,从11月19日到11月29日,林某在绍兴市某医院住院10天,花费医疗费64712元。
由于伤势过重,他随后被转至杭州的浙江大学某医院继续治疗,从11月29日住到12月10日,又住了11天,12月11日,林某转回绍兴市某医院,这一次,他一住就是290天。
出院诊断触目惊心:短肠综合征、严重营养不良、人工造口状态(小肠)、气管造口状态、腹腔感染……他的小肠被部分切除,不得不依靠造口排便,身体机能严重受损。
这场暴力冲突,让林某从一个健全人变成了一个带着多处伤残的重度伤者。
孙某的故意伤害行为,自然也逃不过刑事追责,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孙某作出了刑事判决,但孙某并未对林某进行任何民事赔偿。
于是林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孙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875606元,后变更诉讼请求为742914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绍兴市某医院作为第三人提出请求:林某在该院治疗期间,共产生医疗费194499元,扣除已缴费的65000元,尚有129499元未缴纳,请求孙某在赔偿款中优先支付这笔欠款。
后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出具了鉴定意见书:林某创伤性胃破裂修补术后,构成十级伤残;肠系膜多发性损伤术后肠缺血坏死再行小肠部分切除、小肠造瘘及造口还纳术后,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311天,护理期311天,营养期180天。
法庭上,孙某对赔偿金额提出了异议。他认为,林某没有稳定工作和固定收入,不存在误工费,也不应该产生雇佣护工的费用。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第一,受害人的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很多人以为,只要是被别人打伤了,打人者就得全额赔偿。但民法典第1173条明确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林某PC在先,不让失足女离开在后,又在孙某住处赖着不走,这些行为虽然不是孙某持刀伤人的合法理由,但确实对冲突的发生和升级起到了推动作用。
法院据此认定林某承担20%的责任,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这也提醒我们:维权的前提是自己先站得住脚,如果自身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即使受了伤,赔偿金额也会被打折扣。
第二,非法活动的参与者,其民事权益并非完全不保护。
有人可能会问:林某是在PC过程中受的伤,法院为什么还判孙某赔钱?
这里需要区分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林某的PC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这不是孙某持刀伤人的合法理由。
孙某的故意伤害行为侵犯了林某的生命健康权,这是一种独立的民事侵权,不能因为林某有违法行为就完全免除孙某的赔偿责任。
法院在判决中既认定了林某的过错,又判令孙某承担主要责任,体现了法律的平衡——既要惩罚侵权行为,又要让有过错的受害人也承担一部分责任。
第三,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赔偿,受害人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孙某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可以免于民事赔偿,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是两码事——坐牢是惩罚犯罪行为,赔钱是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受害人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本案中,林某选择在刑事判决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依法受理并作出了判决,这给了受害人一个完整的救济渠道。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孙某持刀故意伤害林某身体,致其重伤,应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但林某自身也存在重大过错,需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林某损失合计689529元,按照80%的责任比例,孙某应当赔偿551623元。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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