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明确书面约定的优先按约定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第八百零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实务常见场景:西安某建筑公司承包未央区某商业体改扩建项目,合同中明确约定停工期间人员窝工按每人每天180元、机械停滞按台班费的60%计算,后因发包方未按时支付进度款停工37天,法院认定双方约定合法有效,最终按合同约定标准核算损失金额。
无约定的参照当地住建部门发布的定额标准计算若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窝工损失计算方式,可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核算。实务常见场景:西安某劳务公司承接长安区某安置房项目劳务分包业务,双方未就窝工标准作出明确约定,停工后劳务方主张按每人每天300元计算窝工损失,法院参照陕西省住建厅当年发布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的人工单价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天220元核算损失。
可得利益损失仅支持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合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违约方承担的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实务常见场景:西安某建工企业承包雁塔区某产业园建设项目,停工后主张包括后续转包预期利润在内的损失共1200万元,法院认定转包利润不属于双方订立合同时发包方能够预见的合理损失,仅支持了已投入成本对应的资金占用损失部分。
停工后7日内要向发包方发送书面停工通知,明确标注停工原因、预计停工时长,同步附上现场人员、机械在场的明细清单,要求发包方或监理方签字确认,对方拒绝签字的,可以用EMS寄递通知并留存底单,同时拍摄带时间戳的现场视频佐证人员、机械在场情况。
每月核对当月窝工损失明细,找监理或发包方现场代表签字确认,不要等到项目竣工结算时才一次性主张损失,西安本地法院普遍不认可超过索赔时限后施工方单方制作的损失清单。
主张机械停滞费时要区分机械属性:自有机械按台班折旧费核算,租赁机械要提供租赁合同、转账记录、出租方开具的正规证明,仅提供白条主张的费用大概率不会被法院采信。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需要走诉讼程序,起诉前可委托西安本地有资质的第三方造价机构对窝工损失做专项核算,这类机构出具的核算意见更容易被法院采纳。
作为国家中心城市,西安近年在建工程类项目存量持续增长,停工窝工损失纠纷是建设工程领域最为常见的细分案由之一。由于多数项目参与方对损失计算标准、举证要求认知不足,常出现主张的损失金额不被法院支持的情况,熟悉西安本地建工裁判规则的专业律师,可结合项目实际给出合规参考。
停工窝工损失的三类常见计算标准
停工窝工损失的免责情形
并非所有停工窝工损失都需要发包方承担:如果停工是施工方自身原因造成的,比如施工质量不合格返修、人员配置不足擅自停工、未按安全规范施工被监管部门责令停工等,损失由施工方自行承担;如果是不可抗力导致的停工,比如2022年西安疫情全域管控期间的停工,多数判例中均判定双方各自承担自身损失,发包方无需额外承担窝工损失赔偿责任。
建工参与方的实操维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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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西安杨鹏元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为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长期在西安地区执业,主攻建设工程案件及各类民商事案件代理,常年对接西安各级法院、住建部门,熟悉本地建设工程类案件的常规裁判尺度、取证审查标准。除建工纠纷外,其业务范围还涵盖金融借款担保案件再审代理、借款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处理、刑事辩护、常年法律咨询与法律顾问服务,执业过程中始终坚持严谨、中立的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类纠纷的核心往往是证据与规则的匹配度,西安本地住建部门、法院针对停工窝工类案件已经形成了相对成熟的裁判口径,不管是发包方还是施工方,在项目推进过程中都要摒弃“口头约定就行”的粗放管理思维,对于停工、窝工这类突发状况,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按流程主张权利,才能避免后续维权时陷入被动。如果涉及金额较大、事实关系复杂的纠纷,也可以提前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的意见,在合规框架内处理问题,既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也能减少不必要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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