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起火亡5人,调查观点认为住建部门有责任,当地区纪委认为住建部门没责任,这两种相反的意见都写在调查报告里面,为啥会出现这种非常拧巴的做法?
这个火调报告上说,出事这栋建筑,里面有很多娱乐场所,算是个多业态。调查组认定,建筑内部装修改造完成后没有经过住建部门验收,没经过开业前消防检查,就投用了。
因此,调查报告观点认定住建部门有责任,是这么说的:
某某住建局"在日常行政管理中,未及时发现单位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但是在责任追究部分,专门写了一句话:
区纪委认定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属于事后监管事项,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在建工程的消防检查工作,不在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内,某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存在监管问题。
这就引出一个问题:消防改制后,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划给了住建部门。那住建是不是只管"你来找我办手续",不用去社会上主动查"谁家工程没办审验就开张了"?
显然,调查报告观点认为住建部门不但要管审验,还要去检查现场,发现谁家的工程没有经过审验就开工、使用了,发现了之后,一是要处罚,二是要补办手续。
也就是说,住建手里的,是"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监管权"——工程该审没审、该验没验、抽查不合格,住建有权管、有权罚,这是《消防法》第10至14条、第58条和住建部51号令白纸黑字定的。
既然有处罚权,就有检查权、调查权,不然怎么做案子呢?
纪委的依据可能是消防部门什么都应该查,也就是有"社会面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权"——满大街查单位配没配灭火器、通道通不通,包括建设工程没有经过住建部门消防审验开工、使用了, 那都是消防救援机构的活(《消防法》第53条)。
按纪委的说法,那就是建设工程没有经过消防审验的,消防部门要负责检查,检查发现了移交给住建部门,住建部门再接手办处罚案子。
这个分歧是存在的,住建、消防各有各的看法,这也说明这个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讨论和明确。在很多火调报告中,已经写了住建有这方面的责任,也追究了住建部门的党政纪责任等,但也有个别火调报告,比如本案中,纪委是认定住建部门无责,未追究住建人员的。
屯哥要补充的两点:
一点是,除了新建的项目,现在的既有建筑改造量是比较大的,那么建筑改造到什么程度这是要考虑的,比如我只是在整栋大楼某间不到100平米房子里搞了个装修,这是否要经过住建的审验?
一点是,建筑原来的使用性质改变了,其实建筑本身没有改变。这个屯哥认为不能拿住建的消防审验说事,这个就是消防部门的责任,在检查中应该认定使用性质发生改变,但接下来怎么处理?现在似乎缺乏相应的处罚条文,是移交给住建部门按新的用途重新走消防审验呢,还是直接停止使用呢?
调查组和纪委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双方的截然相反意见都写在调查报告上,这确实罕见,这事儿应该讨论得出一个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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