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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老周的左手现在还不太使得上劲。去年六月在船厂干活时跌进孔洞,左手撑地,第四掌骨骨折。工伤认定、十级伤残、仲裁裁决——一路走下来,仲裁委判了公司赔他十六万七。
他以为这事终于到头了。
没想到,公司转头就把案子捅到了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不是已经仲裁赢了吗?怎么还要打官司?”
很多人不知道的是,劳动争议里有一道特殊的门——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不走基层法院的一审程序,而是直接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这条路门槛极高、审查极窄,但一旦走通,整份裁决就被推翻,一切回到原点。
老周的案子,就是撞上了这道门。
在我的截止至今的整个职业生涯中,这是第一次我意识到,这是一次真正意义上,中式庭审下全程关于程序正义的辩论的庭审。
01
仲裁赢了,但公司不肯认
先把时间拉回到仲裁阶段。
2025年2月,老周入职某甲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化名),做装配工。说是签了“劳务合同”,但干的活、受的管理、领的工资,跟正式员工没区别。合同里写月薪构成是:基本工资3500元+加班费+绩效奖+社保补贴1705元。
公司没给他缴工伤保险。但每个月报个税,申报的收入基数都是15000元。
2025年6月10日,老周在船厂平台上作业时,一脚踩空跌进孔洞,左手撑地,骨折。住院6天,医生诊断为左侧第4掌骨骨折。2025年11月认定工伤,2026年1月鉴定为十级。
仲裁阶段,老周主张自己的月工资是15000元。公司说不对,合同写的是3500加绩效,不能按15000算。
仲裁委最终认定:公司未缴工伤保险,不存在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工资,应以劳动者实际工资为准。个税申报15000、工资表列15000、银行流水发15000,三份证据对得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15000元/月×7个月,算出105000元。停工留薪期三个月,按剔除加班费后的8407.24元/月计算。再加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以及被公司以“操作不当”为由扣掉的2000元工资,合计167381.47元。
仲裁裁决书上盖了章:终局裁决。
按法律规定,劳动者如果不服,可以在15天内向基层法院起诉;但用人单位如果不服,只能在30天内向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而且只能基于法律明确列举的几种程序性事由。
公司选择了后者。
02
撤裁程序:一条窄到几乎走不通的路
2026年6月,某甲公司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请,要求撤销这份仲裁裁决。
理由有四条:
第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基数应该是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加绩效,不是15000元。仲裁以个税申报总额核定“本人工资”,属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理解和适用错误。
第二,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不应包含每月1705元的“社保补贴”,仲裁未依法扣除,法律适用错误。
第三,老周在仲裁阶段隐瞒了住院期间的“长期医嘱单”,导致仲裁庭无法核实是否需要护理,最终错判了护理费1269.53元。这属于“对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是法定撤裁情形。
第四,2000元扣款是依据双方劳务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作出的,仲裁机械套用“克扣工资”的法条,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四条理由,乍一听都有点道理。但懂行的人一看就知道:这四条全都打在实体问题上——仲裁认定的工资对不对、扣款合不合法、护理费该不该给——而没有一条能真正塞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那六个狭窄的抽屉里。
那六个抽屉分别是: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违反法定程序、证据系伪造、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有索贿受贿等违法行为。
公司的主张,本质上就是一句话:“仲裁算错了账。”但“算错账”不是撤裁的理由。
03
代理词的核心:把论述拉回程序轨道
作为老周的代理人,我在代理词里只做了一件事:把战场拉回程序审查的轨道。
关于工资基数:《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但这个条款适用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本案中,公司从未缴过社保,不存在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工资。在这种情况下,以劳动者实际工资收入作为计算基数,符合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立法本意。更何况,公司自己在税务机关申报的收入基数就是15000元/月——你报给国家的数字,现在又不认了?
关于“隐瞒长期医嘱单”:要构成第四十九条第(五)项的隐瞒证据,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证据由对方当事人持有、对方有隐瞒的故意、该证据足以影响公正裁决。但长期医嘱单属于医院住院病历的法定组成部分,由医疗机构病案室统一保管,并非老周个人排他性持有。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完全可以自行持手续向医院调取,或者在仲裁阶段申请仲裁庭调取。自己不去调,事后说对方隐瞒,逻辑上站不住脚。
关于2000元扣款:工伤认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劳动者在工作中存在一般过失,也不影响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更不能成为用人单位克扣工资的理由。更何况,公司既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老周“操作不当”造成了实际损失,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船厂确实扣了他们的钱。一次性扣款2000元,连损失金额都说不清楚,凭什么扣?
04
中院开庭:程序问题不问事实
2026年7月,我第一次以代理人身份坐进中级法院的法庭。
合议庭三位法官,对面坐着公司的代理律师。庭前我预想过各种可能的追问——工资怎么算、护理费合不合理、扣款有没有依据——但实际开庭时,法官问的问题全是边界性的:
“长期医嘱单,你们自己去医院调过没有?”
“个税申报记录的原始凭证核对过没有?”
“2000元扣款对应的损失,你们有什么证据?”
没有一个问题是“仲裁算的15000到底对不对”。
这就是撤裁程序的性格。它不给你机会把仲裁从头到尾重打一遍。法官关注的不是你冤不冤,而是你提出的撤裁理由,到底能不能装进第四十九条的六个抽屉里。
庭审持续了大约一个小时。双方各自陈述、举证、辩论,然后法官宣布休庭。
没有当庭宣判。
05
庭后调解:比裁定更干净的结局
休庭后,双方代理人都没有马上离开。
法官问了一句:“愿不愿意调解?”
公司那边犹豫了一下。
我们这边,老周的意思也很明确:只要钱到位,可以谈。
谈的过程不算复杂。公司算过一笔账:撤裁申请如果被驳回,终局裁决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到时候不仅要付全额,还要加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与其拖下去,不如趁现在有个台阶下。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金额在仲裁裁决的基础上略作让步,公司当场付款。
老周的手机响了——银行到账短信。十六万多,虽然不是全额,但比拖着强。
那一刻,比任何胜诉裁定都接近“案结事了”。
06
为什么说这个案子“少见”?
劳动争议案件的常规路径是:仲裁→不服→基层法院一审→可能二审。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走的是另一条完全不同的通道——直接向中院申请,审查范围仅限于程序性事项,而且裁决一经作出即生效,不能再上诉。
这类案子在实践中占比极小。绝大多数用人单位不服仲裁,会选择在劳动者起诉后的一审程序中应诉抗辩,而不是主动去中院申请撤裁。原因很简单:撤裁的胜率太低。
第四十九条那六个抽屉,绝大多数实体争议都塞不进去。但正因为少见,一旦碰上,对代理律师的考验就不是“会不会算账”,而是“懂不懂程序”。你得在第一时间识别出对方的主张是实体问题还是程序问题,然后把整个论述锚定在第四十九条的框架内,不被对方带进“重新辩论事实”的节奏。
而于我而言,即便是中式庭审,我一直坚定地认为,法律真正的魅力来源于程序正义的浪漫,至于实体正义,那就交给时间去评判吧。
(注:以上案例基于本人经手的真实案例进行改编创作,旨在提供法律知识普及,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建议。个案情况不同,请咨询专业律师。)
律师名片
刘起航 律师
浙江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领域: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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