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名及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规定,我国禁止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进出境。行为人为了逃避海关监管将弹药藏匿于行李中走私入境,其行为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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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一)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二支以上不满五支的;
(二)走私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不满二千五百发,或者其他子弹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
(三)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四)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不满五枚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走私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五支以上不满十支的;
(二)走私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
(三)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枚以上不满十枚,或者各种口径超过六十毫米以上常规炮弹合计不满五枚的;
(四)达到第一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枪支,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三)走私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弹药,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具有巨大杀伤力的非常规炮弹一枚以上的;
(四)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走私其他武器、弹药,构成犯罪的,参照本条各款规定的标准处罚。
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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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梁某走私弹药案
1.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1日,梁某乘坐CZ302航班(悉尼-广州)从广州白云机场口岸入境,预计乘坐中转航班(CZ3243)前往广西桂林,过海关时走无申报通道通关。随后,梁某在旅客中转安检区被机场安检部门查获其随身携带的棕黄色背包内装有小口径子弹12发、223口径子弹1发;同时,其托运的黑色行李包在行李转盘过X光机检查时被安检部门发现装有疑似子弹物品,遂被带至机场海关进行过机及开包查验,当场查获小口径子弹3盒(每盒50发),散弹2发,弹壳67枚。
经鉴定,被查获的子弹165发,均属于制式枪弹;弹壳67枚,不是枪弹。
2. 律师分析
梁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携带弹药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弹药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其面临的刑罚应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弹药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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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
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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