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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这次准备怎么改?
214条修订草案的五大看点
金融监管总局公开征求意见的《保险法》修订草案,共8章214条;现行有效文本是185条,条文总数净增加29条。
按照官方《起草说明》,修改集中在五个方面:股东穿透监管、审慎监管、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消费者保护,以及提高违法成本。
有些是新增法律工具,有些是扩展现有制度,还有一些,是把近年已经实施的监管规则和风险处置经验写入《保险法》。
看点1:注册资本升至10亿元,要管住资本背后的人
草案第72条拟规定,设立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亿元”,且“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现行法的门槛是2亿元,新设机构的准入门槛提高到原来的5倍。
比金额更值得关注的是,准入审查进一步追问钱的来源、公司实控人、资金实力。草案要求股东“使用自有资金出资”,监管还要审查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
第87条进一步禁止“以循环注资等方式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以及违规接受他人委托持有股权、违规干预经营、非法占用和支配保险资金。
相关主体以往已有部门规章约束。此次修法拟将这些要求系统纳入法律,并配上强制措施和专门罚则。
股东、实际控制人违法并损害保险公司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逾期未改或者情节严重的,监管可以要求主要股东补充资本、转让股权,要求实际控制人转移控制权,甚至禁止有关主体继续投资保险业。
看点2:约束重心发生变化
新旧对照表显示,草案没有保留现行法第97条按注册资本总额20%提取保证金的规定,也删去了第102条财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的限制。
监管松了吗?没有。
草案在既有偿付能力监管基础上,第108条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偿付能力管理体系”和资本补充机制。
第112条要求资产和负债在“期限结构、成本收益、流动性”等方面合理匹配。对单一危险单位承担责任不得超过资本金加公积金10%的规定,草案仍然保留。
简而言之,关键就看:
资本能不能覆盖风险,缺口出现后能不能持续补充;资产能不能承接负债,流动性能不能经受压力。
同时,草案删除有关法条,并不导致现行配套要求立即失效。新法如果通过,资本保证金等配套制度如何调整和衔接,仍需后续规则明确。
资金运用也体现了同一思路。
第114条在存款、债券、股票、不动产之外,明确列出股权、资管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黄金等大宗商品、期货和衍生品。其中不少品种此前已有配套监管依据,此次是在法律层面列明这些类别。
列入法定范围不代表可以无限制投资。保险机构仍须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遵循稳健性、安全性原则;重大股权投资、取得境外投资资格仍须审批,具体条件和比例由配套规则规定。
看点3:风险处置进一步前移
草案第166条把监管介入点进一步提前到“风险隐患”阶段。
监管可以进行早期纠正,设定整改期限和具体要求。整改期间,可以派工作组对资金划拨、资产处置、人员调配、印章使用,以及合同订立、履行等活动“进行管控”。
整改不到位,或者违法经营、治理混乱、重大风险等已经或者可能危及持续经营和金融秩序时,才进入后续风险处置。
当然了,接管还要满足第168条规定的法定情形,并履行公告程序。
同时,草案还细化了风险处置工具,包括指导保险公司合并、引入第三方机构注资、实施债务重组、转让资产和负债等。接管期间,第171条允许“实施股权、债权减记或者债转股”。
草案还明确,被接管保险公司的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主体在风险处置中的所得,“应当不低于”该公司直接破产清算时的所得。
再一个就是,调查权也明显强化。
现行法规定,由监管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查封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涉案财产。草案第157条拟授权监管机构依法直接采取措施。
当然,前提是,必须“有证据证明”涉案财产已经或者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重要证据可能被隐匿、伪造、毁损,并须经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或者省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
看点4:消费者保护延伸到合同成立、犹豫期和个人信息
草案第14条针对“先收费、后核保”期间的一类争议,说:
保险人接受投保申请并收取保费,尚未表示是否承保,此时发生保险事故,若“符合承保条件的,视为保险合同成立”。
这项规则同时设置了严格的前提:
接受申请、已经收费、尚未决定承保、保险事故发生,而且符合承保条件,几个条件缺一不可,不能简化为“交费即承保”。
第27条将人寿保险、年金保险以外的保险金请求权诉讼时效,由2年延长至3年;人寿险和年金险仍为5年。
第50条将犹豫期写入法律,适用于“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人身保险合同”,具体天数仍由监管规定。
第123条单列禁止“对保险产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并禁止“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业务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个人信息。
相关领域以往已有法律和监管规则,此次修法使《保险法》内部的依据更加明确。第148条还要求监管部门建立保险消费纠纷调解机制。
看点5:违法最高罚1000万元
《起草说明》明确提出,要改变“罚不及损”“罚不及得”的现象。
草案第179条针对非法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非法经营商业保险,第195条针对挪用、侵占保险资金、违规担保或者贷款、违规关联交易等资金运用禁止行为,均规定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罚款区间为100万元至1000万元。
在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低于相应门槛的情况下,一般未按规定运用保险资金,第186条规定的罚款最高为200万元;
销售误导、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等第183条所列行为,罚款最高为100万元。若违法所得达到相应门槛,这两类行为同样按照违法所得的1倍至10倍处罚。
除了处罚机构,草案还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违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处以个人罚款、任职限制或者行业禁入。
所以,这214条主线其实很清楚:
责任继续向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穿透;草案拟在法律层面把监管介入点进一步明确到风险隐患阶段;成熟的审慎监管和风险处置实践,获得更完整的法律依据。
这就是此次保险法征求意见稿的5个粗略看点,后续,我们还将推出更为详尽的解读。
左手银行股,右手宇树
险企半年赚了3174亿元
这半年,保险圈的钱有点忙。
一边继续往银行股里挤,六大国有行的前十大流通股东里都出现了保险账户;另一边又挤进宇树科技的配售名单。
半年报显示,五家上市险企合计赚了3173.87亿元,同比增长78.12%。银行、机器人、利润表,乍看各聊各的,串起来倒是一条线。
先说银行股。科技股跑得快,险资偏爱被调侃为“老登股”的大银行,这和审美没多大关系,账本使然。
寿险保单一背就是十几年、几十年,需要持续现金流覆盖负债成本。银行股盘子大、流动性好,又能分红,正合这类长钱的需要。部分股票放进FVOCI,股价波动不会全部冲进当期利润,股息照样可以确认。
涨得慢一点没关系,按时来钱更重要。
那科技股就不香了吗?这也是险资的菜。宇树IPO中,37家保险、养老和保险资管机构管理的2617个配售对象合计获配约10.3亿元。甚至不少队伍,也开始拿此做文章,来证明公司的能力。
但好景不长,发行价150.80元,首日开到1100元...但如今已经腰斩,比中石油当时跌得还快。
只能说,好的是就10个亿,和长鑫相比,不算啥。
保险WorkBuddy来了
险企自研大模型还有必要吗
一则新闻显示,WorkBuddy的金融机构「特供版」已经出炉了。这一版本主要是针对B端客户,并不对C端用户推出。
根据公开信息显示,WorkBuddy金融版有80多个金融专属专家和技能,已经把客户经营、拜访准备、产品资料检索、利益测算、营销内容生成等能力做成工具。
保险、银行、资管,均有着相应的侧重。
其中,从获客到跟单全链路AI支持WorkBuddy金融版-个客经营为代理人配置个人经营工作台,覆盖客户360、长期经营计划、拜访准备与复盘、录音记录及日常沟通结构化、产品官方资料检索、利益测算与对比、个性化海报及短视频生成全流程,且关键数据保留来源、发送发布须人工确认。
那...险企自研大模型还有必要吗?或许可能还是需要的,但「自研」二字的含金量可能就低了不少。
毕竟底层大模型当前的格局已现,当前更多的是聚焦Agent层面的开发与竞争。WorkBuddy金融版,更多的或许是给行业推出了一个「通识」版本的AI工具。而每家公司都有着自身的特点,以及一些敏感的数据。
故而定制,恐怕是绕不开的了。
但定制,还能说是自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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