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开消防的历史,可以看到几乎一直都有消防部门(机构),但是县以下几乎都没有设立监管机构,这是为啥呢?
前些天,屯哥发布了,在这份资料里面,差不多每年的溺水死亡人数都是因火死亡人数的5倍以上。
那么,问题来了:为啥国家没有组建一个防溺水的部门呢,比如叫作溺水预防救援局?
按照“人命关天”的思维逻辑,死人是不可接受的,每一条生命都值得珍惜,都要全力保护。你看起火之后,不论是调查,还是追责,都以亡人为主要指标,死一个人感觉都惊天动地,至于经济损失,基本不怎么考虑。
按这个逻辑,显然溺水死亡的人数远超因火而亡的人数,国家应该把资源更多用在防溺水死亡上面,而不是消防上面。
但是现状并非如此,防溺水死亡这块,没有成立任何国家部门,也没有成立地方部门,资源的投入和人员的配置方面基本没有。
以此推断,上面所说的以预防亡人为目标,设立部门并投入资源,这个逻辑肯定是不完全对的。
回到上面的问题:国家为啥组建了消防部门,而没有组建防溺水部门呢?
屯哥的分析是:国家组建消防部门,其目的并非单纯地防起火亡人(如果这样的话,那的确防溺水更加重要)。国家(从古到今)最初的想法就是,不能发生大火,特别是不能发生那种一死几百人、上千人的大火,不能发生那种一烧就是一座城的大火。如果从这两点上来说,溺水就不能和消防相比,溺水不可能发生那么大的事儿。
基于此,当然有必要组建消防部门。并且,在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下,只有大的县城才可能出大火,才可能有多人聚集的场所,所以把消防监管机构设在县城以上,是最为经济合理的科学做法。
翻看一下消防法,也是沿续了这个思路:消防监管的重点是两个行政许可,一个是管大规模建筑的,一个是管公众聚集场所的,这两个都是容易出大事的,所以设置了行政许可,并且罚款都是最多的,能罚到30万元。
这个思路下来,那就意味着:国家组建的消防部门,在防火上要重点抓两样,一个是大建筑,一个是公众聚集场所,其他的是社会化的抓法,大家都有责任,都有任务。
如果防火没防住,那么就出动消防队。消防队不是单纯地灭火,是防止烧大。所以,在消防队伍里面,承担灭火任务的人最多,而干防火的没几个,这是和国家针对消防的社会职责而确定的。
从管理科学的角度来讲,对一件事的管理,必然要付出代价(资源),也就是说管一件事就要给人并花钱的,管得越多、越细,则应该配的人越多、花的钱越多。
从另一方面来讲,并不是每一件事都要管得那么完美,管个差不多就行了,或者说管住重点就行了,要花适当的钱、配适当的人,管住重点的大事,其他的就只能是社会代价了。
因为溺水不可能出大事,所以就只能是社会代价了,国家不专门组建部门和机构。
如果这个道理能讲得通,那么我们就可以再思考一下现在的消防监管模式,是不是和国家设计的一致?或者应该怎么调整?
当然,社会在发展、情况在变化,怎么定义消防语境中的大事?怎么确定大的风险?最终怎么归位消防的监管,这都是要不断思考和尝试的。
来靠山屯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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