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5年3月7日,益阳市某燃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送气工曹某在赫山区赫山街道办事处团结巷储存瓶装燃气,储存场所无灭火器、无液化石油气泄露报警装置,未采用防爆型照明灯具以及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地面等燃气储存场所应具备的安全设施,且同一场所有放置桌子、纸箱等杂物,不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的规定。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二、处理结果
事后对益阳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该案办结。
三、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四、典型意义
本案为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违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场所存放瓶装液化气的典型案例。燃气企业从业人员违规在无配套安全设施、堆放杂物的场所集中存放多瓶瓶装燃气,存在泄漏、爆燃重大安全隐患,违反燃气经营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本案处罚警示燃气经营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送气从业人员日常管理与安全教育,规范气瓶存放管理,严禁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场所储存瓶装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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